A. 民法中有個「最高額抵押」,是什麼意思,書里講的太理論,看不懂,誰能給講講
簡單的講,就是一個汽車上設立了10萬元的抵押權在銀行,在抵押權有效期間內,我就可以分N次從銀行裡面進行貸款,貸款的總額不能超過10萬元,這個就是最高額抵押了。
這么說你能明白了么?
B. 最高額抵押合同如何做變更登記抵押范圍內未到期的多筆貸款是不是應該全部清償後,登記部門才讓登記。
是的,要全部還清方可辦理.
在借貸行為中,抵押期限的設定依簽定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時間為最長存續期限,在存續期限內可以進行在最高額抵押擔保金額的范圍內進行借、貸關系。但在存續期限到期後如要進行再抵押,就必須把以前的貸款全部還清後方可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如有不到之處,望高手指正
C. 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的區別是:1、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2、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已經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發生的債權。3、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D. 最高額抵押的抵押物在貸款全部還清前能部分解除嗎
不行哦!據融百事通所知還完款才可以解除抵押的,需要先贖樓
E. 最高額抵押貸款的法律問題
1、每筆借款的種類、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借據為准。
2、當借款人不能夠依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抵押人有權依照我國的法健規定,將抵押物進作價、拍賣、變買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償還。
3、借款利率。沒有約定利率一年一定,還是執行合同期限內利率。
4、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且按照貸款人的要求辦妥合法有效的貸款抵押擔保的前提下,按期、按額提供貸款。
5、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期歸還貸款,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可以提出展期申請。
6、抵押登記由借款人負責辦理。
7、沒有明確該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是授信合同,還是正式合同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條: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F. 房地產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 最好講的通俗一點 用白話講的明白點
最高額抵押權又稱為限定額抵押權,在日本民法中稱為根抵當,是為擔保未來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確定的債權而設立的一種抵押權,其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發生的不特定債權。在立法例上,許多國家的民法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權。 《德國民法典》第1190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得僅規定土地應負擔保責任的最高額,而除此以外,則保留債權之確定;其最高額應登入土地登記簿冊;債權附有利息者,利息應計入最高額;抵押權雖未在土地登記簿冊中載明為保全抵押權者,亦視為保全抵押權;此項債權得依債權轉讓之一般規定進行轉讓,債權依規定轉讓時,其抵押權並不隨同轉讓。」
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抵押權,應當具有抵押權的共性。但最高額抵押權畢竟是一種特殊的抵押權,又應當具有不同於普通抵押權的特性。最高額抵押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學者們的看法不一。認為,最高額抵押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在抵押權的從屬性上具有特殊性
從屬性是普通抵押權的重要性。通說認為,抵押權在發生上、處分上和消滅上具有從屬性。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否具有從屬性,學者間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主張:一是否定說。這種學說又可以稱為獨立性說,這是絕大多數學者所持的態度,認為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時並不一定現實存在,最高額抵押權可以與債權分離而獨立存在,並不隨主債權的轉讓或消滅而轉讓或消滅。
在抵押權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
通說認為,抵押權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標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特定兩個方面,而後者是抵押權特定性的主要表現。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論上爭議亦很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肯定說。該說認為,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須特定,不能理解為必在設定抵押權時確定擔保具體的債權額,而是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一切債權。
在抵押權適用范圍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物權。因而,抵押權所擔保的對象只能是債權。原則上說,無論何種債權,均可設定抵押權,如不能以金錢計算為標的債權、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金錢債權、以給付代替物為標的的債權、附條件債權、訴訟時效完成後的債權等。
在抵押權實現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清償其債權。在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實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須抵押權有效存在;二是須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三是須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四是債務人未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方面的原因。
G. 最高額抵押合同為三年,借款合同一年,一年後最高額抵押合同有效么
1、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合同為三年的,借款合同為一年的,一年期滿後如果借款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做高額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債權不變化,可以在最高額度內再簽訂借款合同。
《擔保法》
第六十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