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抵押貸款擔保該承擔什麼責任
房產抵押貸款擔保該承擔的責任如下:
1、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2、《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3、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❷ 個人房產抵押貸款合同和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般是評估費的7成房產抵押貸款流程:借款人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准備貸款要求的資料;面簽銀行;銀行報卷和審批;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並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到建委做抵押登記;建委出它項權利證;視情況保險、公證等手續;銀行將貸款直接劃撥到合同約定的帳戶中;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
❸ 抵押貸款擔保范圍有哪些
法定的抵押擔保責任的范圍是,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主要是包括對抵押物的估價費、拍賣費及訴訟費等費用。當事人可以根據主合同的情況自行約定抵押擔保責任的范圍,當事人約定的擔保責任可以小於或者等於主合同的債務,但不得高於主合同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❹ 抵押貸款合同可以寫擔保人嗎
抵押合同不可以寫擔保人。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標的物是提供擔保的財產。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主要內容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的范圍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❺ 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借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應寫明以下內容:1、擔保物信息或者擔保人信息;2、如果是保證人擔保的要確定好擔保責任是屬於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3、寫明擔保的范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❻ 房屋抵押貸款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買賣合同抵押沒有效。房屋買賣合同並沒有價值,抵押只能用具有財產價值的東西進行抵押,比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所以房屋買賣合同不具備抵押的性質,但是房產證可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