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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丈夫貸款妻子擔保合法嗎

發布時間:2021-12-09 11:32:53

『壹』 丈夫向銀行貸款做生意,銀行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妻子簽字了。妻子是不是擔保人貸款到期還不出,妻子有連

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牽涉共同財產,當然需要妻子簽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貳』 丈夫貸款需要經過妻子同意嗎沒有經過妻子同意就貸款合法嗎在妻子

看是什麼貸款 有些貸款公司可以不用家人知道 他們只是以別的方式打電話過去問 有沒有認識這個人

『叄』 丈夫還不了銀行貸款,妻子是擔保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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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條件分為企業客戶和個人用戶,個人用戶申請貸款條件為:
1:申請人有穩定的收入,有還款付息的能力,無不良的信貸記錄。
2:申請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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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用戶申請辦理條件為:
1:企業營業執照及副本,工商部門的稅務登記證,企業法人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近三個月銀行資金流動賬單原件或者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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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哪些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伍』 丈夫借錢妻子能為丈夫做擔保人嗎 合法嗎

妻子是共同借款人

原則上債權人如果懂法律,是不會這樣要求的

『陸』 丈夫還不了銀行貸款,妻子是擔保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人的責任就是被擔保人無力償還是由擔保人償還。作為夫妻這屬於共同債務,丈夫還不了銀行可以要求妻子償還。

『柒』 丈夫借款妻子簽字擔保,如丈夫願一人承擔還款,妻子是否免責

丈夫借款,妻子簽子擔保,這個屬於夫妻共有債務,如果丈夫一個人願意承擔還債,那麼妻子也不用還債了,但是趟有擔保義務。

『捌』 民間借貸妻子可以為丈夫擔保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另外丈夫貸款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所以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擔保意義不大。但妻子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可以追究妻子個人財產,還可以避免通過離婚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而其中的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8)民間丈夫貸款妻子擔保合法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還規定了一些不可以作為保證人限制:

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有特殊情況,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規定:例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玖』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9)民間丈夫貸款妻子擔保合法嗎擴展閱讀: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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