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我老婆要從銀行貸款,我可以給他做擔保嗎
不可以。通俗的講,法律上認為夫妻是一個人。
Ⅱ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哪些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Ⅲ 妻子正在為別人做貸款擔保,丈夫買房能用公積金貸款嗎
如果妻子正在給別人做擔保的話,理論上講丈夫買房是對公積金貸款沒有影響的,但是在審核的時候可能會把擔保貸款的這一部分算作負債。而會綜合考慮你的還款能力如果人家公積金東西認為你還款能力不足的話,會讓你把這部分貸款先進行一個償還。
Ⅳ 妻子給丈夫做擔保、但是丈夫貸款還不上了、法院會凍結妻子名下的車嗎!但是車 是貸款買的謝謝
會的,擔保人有連帶責任。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Ⅳ 妻子為丈夫做擔保後不知道丈夫在做什麼離婚會承擔債務嗎
應該會承擔責任的。
你為他做了擔保,所以你需要承擔共同還債責任。
如果是夫妻之間,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產生的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
你這種情況的重點是你為他做了擔保!
Ⅵ 妻子是否可在丈夫不知情下拿丈夫證件貸款或是讓丈夫做擔保人
不可以,你的結婚證正本/台胞證/戶口本/身份證影本根本辦不了貸款。
夫妻雙方婚後的財產要是沒有約定的話,那都是共同財產,她找你要錢時應該的,也是合法的。
Ⅶ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Ⅷ 如果銀行方面讓妻子給丈夫做貸款擔保,銀行方面做的對嗎
夫妻雙方是個整體,不可能做擔保的呀,除非沒有結婚證
Ⅸ 丈夫能為妻子擔保貸款嗎
不可以,一般擔保要求第三人,所謂第三人就是和業務不發生直接關系的。
Ⅹ 民間借貸妻子可以為丈夫擔保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另外丈夫貸款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所以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擔保意義不大。但妻子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可以追究妻子個人財產,還可以避免通過離婚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而其中的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0)妻子能為丈夫提供貸款擔保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還規定了一些不可以作為保證人限制:
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有特殊情況,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規定:例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