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貸款擔保的法律問題
《擔保法》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合同至05年還款」,在債務到期後六個月內債權人應當及時向你主張還款的主張,到現在才提起訴訟,顯然已經超過擔保期限的擔保責任。
❷ 什麼情況下貸款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既然是未他人提供擔保,肯定都是有連帶責任。
❸ 貸款擔保人條件是什麼,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一、貸款擔保人條件 (一)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二)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5、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6、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貸款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根據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從以上內容不難看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即債務人發生經濟問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不要以為有債務人了,您就感到安全。債務人不一定承擔責任。假如您是連帶保證人,那銀行也不一定要選擇向債務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債務人或您追債。
❹ 貸款擔保人在什麼情況下要承擔責任
保證方式有兩種: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只有在主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才可以執行保證人財產。
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並執行其財產。
縱橫法律網 周春律師
❺ 銀行貸款在什麼情況下要有擔保人是否一定需要擔保人的簽字同意才能生效
一、存在一下情況需要擔保人:
1.無抵質押物
2.需要的資金比較大,抵押物估價不足
3.還款能力不足
4.外地人在本地貸款
5.綜合各種資產負債信息,徵信信息評估風險項較多
6.本身做的貸款品種就是保證類
二、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 否則不在法律文書上簽署名字,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在協議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畫押,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三、擔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1.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2.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3.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4.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5.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6.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五、如下情況下,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❻ 擔保貸款合同是否有效
從你描述情況來看,這人是被詐騙了,但情況又對他很不利。
從法律精神來說,這人擔保不是自己真實意思表示,這合同是無效的。
從實際情況來看,貸款公司一般不會採用「三人同時擔保才能生效」的保證方式的,所以三人是分開簽保證,所以就不是一份!貸款公司的法律材料是很充分的,要不貸款公司不會起訴的。
同時這人拿不出「三人同時擔保才能生效」的材料,也沒有提供「不是自己真實意思」的材料,這對他極不利的。
我建議這人應訴策略:以貸款公司與借款人串通詐騙為攻破。材料可以從:原法院定性詐騙的材料;找貸款公司缺陷:經營貸款是否獲得國家部門的許可?發貸合法嗎?是高利貸嗎?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漏洞等等。同時也可以通過國家機關一些部門介入,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
❼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什麼時候失效
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❽ 銀行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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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民向銀行借款的話,此時也是要按照規定簽訂書面的銀行借貸合同的,與此同時,銀行方面也會要求公民提供相應的擔保。而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銀行借貸合同可能出現無效,那到底銀行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銀行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貸款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不會導致借款合同的無效,除非貸款合同存在對使用用途有約定,但在實際當中未按照約定使用的情形方可導致合同無效。貸款合同是否無效,可以參考合同法: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些銀行借款合同都是無效的。
銀行借款合同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貸與人的借款合同,又稱為貸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貸合同,它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借用人(又稱貸款人、借款人)之間關於銀行或金融機構將貨幣出借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於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銀行借貸糾紛有哪些
(一)借款人只顧個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譽低下,合同到期後,有償還能力卻拖欠不還。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也使得銀行對於誰是借款人不能判斷,造成糾紛。
(二)借款人經營虧本,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另外,借款人為躲避債務,外出打工,沒有確切地址而導致欠款不能歸還,信用社為此起訴的也不在少數。
(三)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還款能力,拒不承擔保證人的義務,因這類案件均有擔保人,且擔保人不止一個,當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作為連帶擔保的保證人就應承擔還款責任,但絕大多數擔保人,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欠缺,弄不清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認為借款人應先還款,造成糾紛。
(四)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難。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
一些企業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導致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無力償還貸款。
(五)貸款方審查制度不嚴。不法分子乘機鑽空子,利用虛假證明,私刻他人印章,偽造保人手續等手段騙取國家貸款。
其實,不管是向誰借款,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也是對自身利益的保護,最好還是簽訂相應的借貸合同保險一些。而銀行借貸合同一般都是屬於銀行的格式合同,相關的條款都是由銀行方面事先制定好的。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是有可能出現銀行借貸合同無效的情況,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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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銀行貸款擔保免責問題。
首先,要看您和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您和另一保證人之間對銀行是連帶擔保還是按份擔保。這分別關繫到您作為保證人是否有先訴抗辯權問題(債權人知道執行階段不能履行後,您才負有擔保責任);你與另一保證人對銀行的擔保責任是按份共同還是連帶共同保證責任。(即銀行是否有權讓你承擔全部擔保責任還是在限額以內承擔擔保責任。)不過如果是直接按照銀行的格式條款來簽訂的話,很可能就是連帶共同保證責任,這里找不到切入點。
其次,就是看您和A分別是以物保還是人保的形式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如果物保的話,只在物品拍賣以內范圍內承擔,如果是人保的話,沒有此限制。您看你是否有減少責任的可能。
再者,可以從「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入手(擔保法解釋第8條)。因為您談到事發以後發現:銀行之前對B已有100萬的債權未收回,又再次借款給B,那就表明B要「以新貸還舊債」,明知可能第二筆錢無法收回的情況下還放貸給B,涉及到保證人您的利益,屬於銀行與B之間的惡意串通,(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引起擔保合同無效,您自然免責。
然後,如果法院無法認定主合同無效,再考慮您與銀行之間擔保合同自身是否存在無效的可能。銀行是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您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合同無效的情節之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說明銀行對擔保合同的無效負有過錯,擔保人您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2分之1。(擔保法解釋第7條)。即您免除一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