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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貸款中的信用擔保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12-01 23:51:38

⑴ 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有什麼區別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其特徵就是債務人無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擔保僅憑自己的信譽就能取得貸款,並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為還款保證的。這種信用貸款是中國銀行長期以來的主要放款方式。由於這種貸款方式風險較大,一般要對借款方的經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考察,以降低風險。
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貸款擔保的種類都有哪些呢

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業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分散銀行放貸、企業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貸款擔保種類
一、抵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設定之後,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轉佔有,各國民法規定不一,在中國,凡以動產作抵押的,一般移轉佔有。國外民法中將對動產或移轉佔有而設立的擔保稱為質,而將不動產或不移轉佔有所設立的擔保稱為抵押,中國未有此區別,統稱為抵押。抵押一經設立生效,即在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產生權利義務:抵押權人除了享有優先受償權外,有權佔有或監督抵押物,有權請求抵押人償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費用,並有許可權制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但抵押權人不取得對抵押物的使用權。抵押人則享有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但須事先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並有義務妥善保管自己佔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餘的擔保價值,抵押人有再設定抵押的權利。抵押由於主債履行,抵押物滅失、抵押權實現而消滅。
二、質押:質押,也稱為「質權」,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根據《擔保法》,按照質物的不同種類,可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三、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為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才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四、信用:是以償還付息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如賒銷商品、貸出貨幣,買方和借方要按約定日期償還貨款並支付利息。馬克思說:「這個運動——以償還為條件的付出——一般地說是貸和借的運動,即貨幣或商品的只是有條件的讓渡的這種獨特形式的運動。」。信用與商品買賣不同,商品買賣是商品價值與貨幣價值雙向等量轉讓運動,信用是定期的單方面轉讓有價值物,到期再償還。

⑶ 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有什麼區別

信用貸款是以個人或企業的信用為保證,不用抵押物,也不用擔保,就可以發放貸款。
擔保貸款就是需要其他人或企業、擔保公司等給予擔保,才能發放貸款。

⑷ 國際單保的業務人包括

一、簡介:
國際借貸擔保是指在國際借貸交易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信或資產(物或權利)向外國貸款方擔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償債義務時,由擔保人承擔償債義務。在國際借貸中,貸款人在放款前一般都對借款人的資信和償還能力等方面作深入的調查,並且為了確保貸款能夠按時歸還,貸款人還常常要求借款人為還貸提供擔保。對擔保人來說,國際借貸擔保是責任和風險較大的一種擔保。
二、分類:
依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
人的擔保稱為信用擔保,物的擔保稱為物權擔保。信用擔保建立在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基礎之上,物權擔保則建立在特定物或權利的價值基礎之上。比較而言,物權擔保更加可靠,當借款人不履行還貸義務時,貸款人可以通過行使特定財產上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等來滿足其債權。然而,在國際借貸中,信用擔保的應用卻比物權擔保更為廣泛。這主要是因為,國際借貸具有的跨國因素給擔保物權的實現帶來種種困難,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一般都位於貸款人所在國之外,貸款人很難對其實施有效的控制;貸款人主張權利時往往會遇到訴訟與執行的不便。另外,國際借貸協議中普遍存在的消極擔保條款也限制了借款人為後續貸款人提供物權擔保。物權擔保在國際融資業務中主要應用於國際項目融資、船舶及航空器融資。
三、國際借貸擔保的制度分析
(1)國際借貸擔保的方式:我國擔保法所規定的擔保方式包括了抵押、質押、保證、定金和留置,但對國際商業貸款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對外擔保。國際借貸只能以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方式加以擔保。
(2)國際借貸擔保主體:能夠為國際借貸提供擔保的主體僅包括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外資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擔保。
(3)國際借貸擔保的規模:中國內地對於擔保人提供的擔保額度同樣有所限制,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余額、境內外匯擔保余額及外匯債務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20倍。非金融企業法人對外提供的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並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4)國際借貸擔保的形式要求:為國際借貸提供擔保,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並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審批、管理和登記。經外匯局批准後,擔保人方能提供對外擔保,並到所在地的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5)其他的禁止性規定:擔保人不得為經營虧損企業提供對外擔保,見《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第2條、《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46條:擔保人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對外擔保。公司跨國融資也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及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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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信用擔保融資的種類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流動資金的不足而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的特點是貸款期限短(一般為一年)、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是中小企業融資中最常採用的貸款形式。擔保公司將對申請企業進行調研,對於通過申請的企業,擔保公司將為企業向銀行提供擔保,由銀行發放貸款。通過擔保公司的擔保,可以解決中小企業抵押、質押物不足的問題,貸款額度得到信用放大。
案例:某服裝企業 ,企業本身並無銀行認可的抵押物,老闆個人擁有別墅1套,原值800萬,在銀行按照6折計算,可以貸款480萬,距離企業的要求有一定距離;經過擔保公司審核後認為,該企業整體經營良好,可以通過擔保800萬的方案。最終,以同樣的抵押物,企業最終得到的是800萬的流動資金貸款,滿足了企業的需求。 綜合授信業務主要用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內容包括流動資金周轉貸款、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及貼現、商業匯票的擔保、國際結算業務項下融資等單一或混合項目。企業可在批準的授信額度、期限和用途內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需要將各種貸款方式進行組合、循環使用。該業務的特點是為企業提供了靈活、可靠的資金支持,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安排資金的使用時間,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
案例:某生產型企業 ,產品供不應求,由於市場拓展快,企業面臨擴張的壓力較大,在購買了部分設備後,導致流動資金出現了800萬左右的短缺,此外,由於其產品有一定季節性,在每年的夏、秋兩季是生產高峰,需要購買大量原材料,預計到時會有缺口800萬;而在其它時間,資金的需求並不緊張。企業有廠房,價值300萬左右,若按照銀行的一般操作,無法彌補資金缺口。擔保公司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以廠房抵押和出口退稅帳戶質押的手段,給予企業800萬綜合授信擔保,其中流動資金400萬,承兌匯票額度400萬。企業可以在夏、秋兩季資金緊張時啟動承兌匯票額度,在其它資金寬裕的時間則可以將額度閑置起來,節約了企業的財務費用。 工程項目擔保是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應申請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進行承諾。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人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申請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並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保函是依據商務合同開出的,但又不依附於商務合同,是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1.投標擔保:投標擔保是公司(擔保人)保證投標人正當從事投標活動向招標人所作出的一種承諾。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之前或同時,向業主或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保證投標人一旦中標,則受標簽約承包工程。當投標人不履行其投標所產生的義務時,公司將在投標保函所規定的金額限度內向業主或招標人進行賠償。投標擔保主要擔保投標人在開標之前不中途撤銷投標和片面修改投標條件,收到中標通知書和合同書後,中標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保證與業主簽約和交付履約保函。否則,公司(擔保人)將負責賠償業主一定的損失,從而制止投標人的惡性,低價競標。
2.工程履約保證擔保:履約保證擔保就是保證合同的完成,即根據業主為一方、承包商為另一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保證承包商承擔合同義務去實施並完成某項工程。
履約保證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保證擔保公司擔保書、履約保證金的方式,也可以
引入承包商的同業擔保,即由實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商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約保證擔保。
3.支付擔保:保證擔保人對業主資信狀況進行嚴格審查,向承包商出具支付保函,保證工程款及時支付到位。一旦業主違約,保證擔保人將代為履約。實行業主支付擔保可以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現象發生。
4.預付款擔保:付款保證擔保就是承包商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的同時,向業主保證
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工人工資、分包商及供應商的費用,將按照合同約定的由承包商按時支付,不會給業主帶來糾紛。
5.其它擔保:支付擔保、保修擔保、承包擔保、分包擔保、保留金擔保、帳戶透支擔保、銀行委託擔保等。

⑹ 企業貸款中股東信用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有什麼區別

擔保人的責任: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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