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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第二次貸款擔保人不知道

發布時間:2021-12-01 07:42:27

1. 給朋友銀行貸款做擔保人一年,到期還清後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又重新用我的資料擔保貸款,這個擔保有效嗎

銀行貸款一般是不用擔保的,除非他本人徵信有問題,還清之後,是需要重新擔保的,每個銀行政策不同,不過大部分還是有效的,廣州這邊是這樣的

2. 自己不知道詳情的情況下,就做了人家 ,銀行貸款的擔保人,做了一年擔保人,第二年起再也沒有簽過名了。

你好,有責任的

3. 銀行都不知道在什麼地方,就多了一筆貸款擔保

如果沒有簽訂協議,就無故多了一筆貸款擔保,最好及時查清,然後解除

4. 最高金額擔保人簽字,第一次貸款出了180W,過後 貸款人第二次向銀行貸款(在最高金額內)擔保人不知情的

我了個去,擔保人沒簽字銀行怎麼可能給你放款。不要理解錯了擔保人的義務,擔保人只是你沒錢還的情況下他必須還錢,別人替你擔保時相信你。

5. 銀行可以提前還清貸款情況下可以不告知擔保人二次發放貸款嗎

不可以的,貸款提前結清,本次關聯的業務隨之完結,如果二次發生貸款,貸款事宜需要重新辦理,擔保人的擔保事宜也需要重新辦理,因此不可以不告知擔保人重新辦理二次貸款。aqui te amo。

6. 已給別人貸款做擔保人是否可以做第二次貸款擔保人

已給別人貸款做擔保人,如在擔保期,償還能力足夠的情況下可以再次進行擔保;如已過擔保期,第一次擔保對再次擔保無任何影響,評估償還能力足夠即可擔保。所以只要是償還能力足夠是可以做第二次貸款擔保人的。

拓展資料: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7. 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也辦理貸款,擔保人不是很悲劇

那就不需要,只要能證明,你當時沒有去,沒有簽字就行。
銀行有這種情況,貸款人和信貸人員一起合夥騙貸,他們理虧,也不敢起訴到法院的。

8. 銀行貸款第二次要擔保人嗎

如果貸款人為保障實現其債權,認為需要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則第二次貸款要擔保人;如果債權人認為不需要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則第二次貸款時不需要提供擔保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9. 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銀行工作人員修改為貸款人,擔保人負有什麼責任

銀行工作人員的作為,應當視為是銀行單方解除擔保合同的民事行為。即此表示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已被解除,在銀行貸款到期後,擔保人不再負有擔保責任。但銀行在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解除後,擅自將擔保人設定為貸款人的民事行為,則是不合法,屬無效的民事行為。結論:銀行單方修改合同的民事行為,是一部分合法,一部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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