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15萬未還,被起訴到法院,貸款人和擔保人法院分別會怎麼判判完後還是無能力償還,法院又可以怎麼辦
會判決貸款人支付欠款。如果擔保人為連帶保證,要與貸款人一起承擔付款責任,不分份額,不分先後。如果擔保人為一般保證,要在貸款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償還時承擔清償責任。
判決後拒不支付的,法院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扣劃銀行存款,拍賣資產等,亦可對被執行人實施拘留的處罰。
『貳』 貸款人不還銀行的錢,法院判決貸款人還錢,並且判令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我是擔保人,我應該咋辦啊
一,你沒有辦法,只有先替他先把錢還了,免得春節都過不好。
二,過春節後或替他把錢還後再想辦法向他追要。
三 ,如果沒有房產和其它可執行的財產,你可以先躲出去,其它沒有辦法。
『叄』 有兩位貸款擔保人,法院會判哪一方還款
兩位都要承擔擔保連帶責任!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的,放貸方起訴後,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貸款人歸還貸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貸款人和擔保人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會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或採取限制高消費、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如果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肆』 擔保人用了貸款,法院會怎麼判
有證據證明是擔保人拿走了貸款,當事人沒有受益,可以起訴擔保人還款。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的,放貸方起訴後,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貸款人歸還貸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如果貸款人和擔保人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會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或採取限制高消費、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如果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如果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伍』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法院會怎麼判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的,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貸款人歸還貸款。
擔保人要看擔保協議裡面約定的擔保范圍,如果是連帶保證,就要對整體債務負責,如果約定了擔保范圍,就在擔保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
如果貸款人和擔保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
2、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陸』 如果借款人被判刑入獄,借款人的貸款由擔保人償還,如果擔保人也沒那麼多錢還呢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的,放貸方起訴後,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貸款人歸還貸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借款人跑了,擔保人應先承擔還款責任,等找到借款人,再和借款人追訴。
貸款人和擔保人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會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或採取限制高消費、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如果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6)法院會判擔保人全部承擔貸款嗎擴展閱讀:
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柒』 借款人和擔保人屬於同一個人的,法院怎麼判決
執行階段,能否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2010-03-0909:26:34查看(425)評論(8)執行階段,能否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表時間:2009-6-211:10:56
案件情況:
1997年,某銀行(以下簡稱甲方)向某工貿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發放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某燃料公司作為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對乙方向甲方所借的該筆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款期限屆滿,乙方未按約還款。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了乙方,要求其履行給付欠款的義務。本案經人民法院判決,判定乙方應承擔還款義務,現判決已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後,甲方發現對乙方已停業,且無任何可執行的財產。此時,甲方可否以丙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不同觀點:
對於債權人能否起訴丙方,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起訴丙方。所持理由是: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明確了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在生效判決對主債務人執行不能時,可以對保證人另行起訴。否則,保證的設定將會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對丙方提出起訴。所持的理由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是不可分之債。乙方和丙方對甲方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甲方在選擇起訴乙方償還1500萬元的全部債務後,在事實上已經放棄了對保證訴權的行使。甲方在判決執行乙方不能時,再起訴丙方,就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因此,執行階段,甲方不能再行起訴丙方。
筆者觀點:
針對上述兩種不同的意見,本人淺談自己的觀點如下:
第一,要明確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相比,不具有保證的補充性,即連帶責任保證人不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同債務人一樣,都負有同時履行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即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屬於同一個債務。
結合本案,債權人甲方可以對債務人乙方和連帶責任保證人丙方提起共同訴訟,要求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擔1500萬元的全部債務的償還責任;同時,債權人還可以要求債務人或連帶責任保證人單獨償還1500萬元全部債務。此時,主債務與保證債務都屬於同一債務,即全部債務1500萬元。
而在本案中,甲方在請求乙方償還1500萬元全部債務的判決生效後,甲方對於1500萬元的請求權已經用盡,其要求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1500萬元的請求權已隨著主債權判決而喪失,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故不能再要求丙方承擔1500萬元的保證債務。
第二,要清楚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是一個訴訟,不是兩個訴訟。無論債權人是向主債務人主張主債權,還是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對債權人而言都屬於同一個訴訟請求。
結合本案看來,甲方無論是向乙方,還是向丙方主張債權,都是為了實現1500萬元的債權。故,甲方若在向乙方主張的1500萬元的主債權的判決生效後,在1500萬元債務的清償責任、已經判定由乙方全部承擔後,再次向丙方主張1500萬元的保證債權,則是形成了對一個債權提出兩次訴訟請求的情形。對此,我國法律是不予以支持。
第三,明確「一事不再理」審判原則指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起訴,也即對於同一行為,在法院正在審理過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後,不允許當事人再次啟動新的訴訟程序。
結合本案情況,保證債權是基於甲方的債權保護所設定的,是否行使保證債權,由甲方決定。在判定主債權由乙方來全部償的判決已經生效後,甲方再對丙方提出起訴,則嚴重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在此種情形下,甲方再起訴丙方來償還1500萬元的保證債務,明顯不妥。
第四,有的觀點認為,在執行階段起訴保證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並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但本人認為,債權人是否行使保證債權,由債權人決定。在本案中,甲方選擇了只起訴乙方,不起訴丙方,是認為只起訴乙方就可實現自己的全部債權,因此,甲方在事實上就放棄了對保證訴權的行使。法院在甲方放棄對丙方提出起訴的情形下,不通知丙方參與本案訴訟,是對甲方處分訴權的認可,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綜合上述觀點,本人認為在保證合同糾紛訴訟中,債權人對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可以合並主張提起訴訟,也可以在主債務或保證債務中,選擇其中一項提起訴訟,但不能就其享有的全部債權,在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並經判決生效後,又基於全部債權為依據,對保證債務人再提起訴訟。
故本人認同第二種意見,即在執行階段,債權人不能再行起訴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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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借款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了6年,法院判決擔保人只需承擔總借款的三分之一!這樣判決合理嗎
擔保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分為不同的情況:
1、如果所擔保的主合同是有效的,而僅是擔保合同無效的:
(1)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無效無過錯的,則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債權人、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如果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為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的:
(1)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8)法院會判擔保人全部承擔貸款嗎擴展閱讀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參考資料: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
『玖』 身份證幫人做了貨款,現在人沒了,銀行叫我一個人還錢!擔保人有責任嗎法院可以判我們各還一半的錢嗎
主貸人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是一樣的,主貸人下落不明,擔保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法院會判擔保人全部償還,擔保人再另行向主貸人追償!
『拾』 法院判決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擔保人沒被起訴,擔保人還承擔代償責任嗎
執行階段,能否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2010-03-09 09:26:34 查看(425)評論(8)執行階段,能否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表時間:2009-6-2 11:10:56
案件情況:
1997年,某銀行(以下簡稱甲方)向某工貿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發放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某燃料公司作為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對乙方向甲方所借的該筆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款期限屆滿,乙方未按約還款。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了乙方,要求其履行給付欠款的義務。本案經人民法院判決,判定乙方應承擔還款義務,現判決已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後,甲方發現對乙方已停業,且無任何可執行的財產。此時,甲方可否以丙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不同觀點:
對於債權人能否起訴丙方,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起訴丙方。所持理由是: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明確了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在生效判決對主債務人執行不能時,可以對保證人另行起訴。否則,保證的設定將會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對丙方提出起訴。所持的理由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是不可分之債。乙方和丙方對甲方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甲方在選擇起訴乙方償還1500萬元的全部債務後,在事實上已經放棄了對保證訴權的行使。甲方在判決執行乙方不能時,再起訴丙方,就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因此,執行階段,甲方不能再行起訴丙方。
筆者觀點:
針對上述兩種不同的意見,本人淺談自己的觀點如下:
第一,要明確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相比,不具有保證的補充性,即連帶責任保證人不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同債務人一樣,都負有同時履行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即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屬於同一個債務。
結合本案,債權人甲方可以對債務人乙方和連帶責任保證人丙方提起共同訴訟,要求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擔1500萬元的全部債務的償還責任;同時,債權人還可以要求債務人或連帶責任保證人單獨償還1500萬元全部債務。此時,主債務與保證債務都屬於同一債務,即全部債務1500萬元。
而在本案中,甲方在請求乙方償還1500萬元全部債務的判決生效後,甲方對於1500萬元的請求權已經用盡,其要求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1500萬元的請求權已隨著主債權判決而喪失,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故不能再要求丙方承擔1500萬元的保證債務。
第二,要清楚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是一個訴訟,不是兩個訴訟。無論債權人是向主債務人主張主債權,還是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對債權人而言都屬於同一個訴訟請求。
結合本案看來,甲方無論是向乙方,還是向丙方主張債權,都是為了實現1500萬元的債權。故,甲方若在向乙方主張的1500萬元的主債權的判決生效後,在1500萬元債務的清償責任、已經判定由乙方全部承擔後,再次向丙方主張1500萬元的保證債權,則是形成了對一個債權提出兩次訴訟請求的情形。對此,我國法律是不予以支持。
第三,明確「一事不再理」審判原則指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起訴,也即對於同一行為,在法院正在審理過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後,不允許當事人再次啟動新的訴訟程序。
結合本案情況,保證債權是基於甲方的債權保護所設定的,是否行使保證債權,由甲方決定。在判定主債權由乙方來全部償的判決已經生效後,甲方再對丙方提出起訴,則嚴重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在此種情形下,甲方再起訴丙方來償還1500萬元的保證債務,明顯不妥。
第四,有的觀點認為,在執行階段起訴保證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並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但本人認為,債權人是否行使保證債權,由債權人決定。在本案中,甲方選擇了只起訴乙方,不起訴丙方,是認為只起訴乙方就可實現自己的全部債權,因此,甲方在事實上就放棄了對保證訴權的行使。法院在甲方放棄對丙方提出起訴的情形下,不通知丙方參與本案訴訟,是對甲方處分訴權的認可,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綜合上述觀點,本人認為在保證合同糾紛訴訟中,債權人對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可以合並主張提起訴訟,也可以在主債務或保證債務中,選擇其中一項提起訴訟,但不能就其享有的全部債權,在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並經判決生效後,又基於全部債權為依據,對保證債務人再提起訴訟。
故本人認同第二種意見,即在執行階段,債權人不能再行起訴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