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蕪湖市公積金貸款額度
【法律分析】
蕪湖公積金貸款額度:
購買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下同)最高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80%;
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60%;
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50%;
使用年限在30年以上的二手房,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二手房已使用年限與可貸款年限,合計不超過30年。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