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大股東股份解除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
大股東被質押的股票解除質押當然是好事,這說明大股東的財務情況出現好轉。
1、首先,股東解除質押表明股東本身的財務情況可能好轉,間接地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其次,股東解除質押表明股東認為未來的股價可能會上漲,上漲之後的股份能夠質押更多的貸款,所以會做解除質押的操作。
2、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
3、解除質押就是把押在結算公司的股票贖回了,降低了公司的資產風險。
4、一般來說股票解除質押是利好,上市公司股份質押解除是中性信息,可能因為公司現金流充裕,畢竟質押要繳納利息,會對企業形成負擔。
2. 股東為公司貸款擔保需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首先一點,法人拿他的房產做抵押?法人的房產是你們的房產嗎?法人是沒 有自己的房產的,如果法人要以公司的財產做抵押也是應該是公司的房產。第二點,為何你老婆要擔保?你老婆知道你是股東嗎?如果你對公司的出資已經到位,也就是說你已完成足額出資了,那麼公司的債務就與你沒有頭系了,你老婆簽的需要另行確定是怎麼回事,在這兒恐怕是說不清楚的,建議你線下找專為的律師咨詢。
3. 擔保人怎麼解除擔保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若借錢方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若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借錢方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若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能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能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能要求借錢方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我國《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將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限定為債權人,僅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擔保人並不屬於債權人的范疇。擔保人只有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方具備債權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說債務人的行為侵害了擔保人的「債權」。因此,擔保人不能成為撤銷權行使的主體。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擔保人對債務人而言,在其未承擔擔保責任之前,雖不享有債權,但擔保人畢竟承擔著財產損失的風險,極有轉化為債權的可能。
而且,根據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債權人在其債權設有擔保時,因其債權不致於因債務人的行為受到損害,不必行使撤銷權,這樣,擔保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這對擔保人是極不公正的。同時,《破產法》中賦予擔保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債權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認定擔保人在特定條件下是能夠行使撤銷權的。
破產法的撤銷權與破產法外的撤銷權是應當區分的,不能援引破產法上的規定來對債權法撤銷權的適用進行推論。不賦予擔保人撤銷行使的主體資格,雖可能會造成擔保人的權利受到損害,但撤銷權旨在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擔保人的權益只能在擔保法中予以明確。我國擔保法中未規定擔保人的催告權和擔保責任免除請求權,這是擔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擔保法的立法問題影響撤銷權制度本身的規定性。因此,擔保人不享有撤銷權應是與現行立法和撤銷權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
4. 公司轉讓原公司工行貸款有原股東擔保可以解除
債務人將債務轉移,這是需要徵得債務人同意的,原則上債務人是不會同意的。
有股東擔保不是重點。
5. 法人做貸款,股東做擔保,無力償還怎麼辦
按你說的情況,應該是個人經營性貸款,申請貸款的時候銀行需要一定的保證措施,比如公司的固定資產,應收賬款等等,如果借款主體不能還款,則走法律途徑,處理相關保證資產,股東已起持有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
其二,作為擔保人,一般是無限連帶責任,借款主體還不了錢,銀行可以要求擔保人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