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的緊急聯系人是擔保人嗎
貸款的緊急聯系人不是擔保人。擔保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擔保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而貸款的緊急聯系人的主要義務是在貸款機構無法聯繫到借款人時幫助聯系借款人,並不承擔貸款責任,在實際操作中聯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寫,而很多情況聯系人並不知其已成為「聯系人」,銀行也並不審核聯系人的相關信息,故此碼游「義務」即非法定也非約定義務,對聯系人不具有約束力。
一、緊急聯系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緊急聯系人和擔保人不是一回事,有以下幾種區別:
1、要求不同
(1)緊急聯系人
借款人將對方填寫為緊急聯系人,是不需要徵求對方同意的,一般只需要提供姓名、聯系方式就行了。
(2)擔保人
信貸機構需要核實擔保腔態人的資質,一般要求擔保人具備穩定的償付能力,個人信用良好,在本地有居民戶口和固定居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借款人的貸款主要用途沒有關系等等。
2、責任不同
(1)緊急聯系人
借款人在信貸機構有留下緊急聯系人的電話,可就算借款人貸款逾期後失聯了,信貸機構打電話給緊急聯系人,也只是希望能讓緊急聯系人幫忙找下借款人,但不會讓緊急聯系人為借款人還款。
(2)擔保人
擔保人根據提供的保證方式要承擔的責任不同。
3、影響不同
(1)緊急聯系人
除了可能會被信貸機構打電話發簡訊騷擾外,沒有什麼別的影響。
(2)擔保人
借款人的債務會成為擔保人的隱性債務,屆時擔保人可能會因為負債太高不利於自己辦理信貸業務。一旦借款人逾期,擔保人的徵信報告也會留下該筆借款的逾期記錄,並且還會被信貸機構花式催收,影響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伍模源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⑵ 貸款緊急聯系人有連帶責任嗎
信用卡緊急聯系人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分析:
1. 緊急聯系人並非擔保人,這兩個概念在法律上有明顯的區別。緊急聯系人的職責是在持卡人無法聯系時,幫助銀行聯系持卡人,但他們不需要對持卡人的還款承擔保證責任。即便持卡人逾期,緊急聯系人個人的信用記錄也不會受到影響。
2. 擔保人則是在持卡人申請信用卡時提供擔保,因此需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持卡人逾期還款,擔保人需要全額償還信用卡欠款。逾期還款的問題會影響擔保人的個人徵信記錄,徵信報告中會顯示為關注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別人貸款留我的電話號碼是擔保嗎?
當別人貸款時,通常需要填寫緊急聯系人。如果你的電話號碼被用作緊急聯系人,你可能會收到逾期提醒,但這並不意味著你是擔保人。通常情況下,你無需承擔任何風險,但為謹慎起見,你必須先確認以下幾點:
1. 確認來電單位:如果是銀行,他們會介紹自己,僅為了確認持卡人或員工的存在。這並不代表你有擔保或特殊關系。
2. 確認貸款詳情:確保你了解朋友實際申請的貸款類型,並與來電者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對。
3. 取消電話登記:如果你無意中被登記為緊急聯系人,可以聯系銀行說明情況,或在貸款審核階段明確表示不知情。
別人貸款留我的電話對我有影響嗎?
如果你的電話號碼被他人用於貸款申請,可能會在對方逾期時接到催收電話。為避免這種情況,應妥善保管個人信息。若號碼被誤用,可告知銀行並非借款人,並要求銀行停止聯系。
貸款聯系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1. 聯系人和擔保人都需參與房屋貸款過程。
2. 擔保人需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貸款人逾期,擔保人可能需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但有權向貸款人追償。
3. 聯系人僅提供聯系作用,如銀行無法聯繫到貸款人,將通過聯系人傳達信息。
4. 兩者承擔責任的程度不同。貸款聯系人無需對貸款承擔責任,而擔保人則需根據法律承擔相應責任。
以上就是關於貸款聯系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法律區別,希望這些信息能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關法律規定。
⑶ 貸款緊急聯系人有連帶責任嗎
貸款緊急聯系人並不直接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緊急聯系人同時也是擔保人,否則他們不需要對貸款的還款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緊急聯系人的責任
緊急聯系人僅是備用聯系方式,不涉及法律責任。不需要為借款人的貸款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也沒有義務幫助借款人償還貸款。
2、與擔保人的區別
貸款緊急聯系人與擔保人在貸款中的角色和責任存在明顯的區別。擔保人在貸款合同中明確承擔擔保責任,當貸款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擔保人需要按照約定承擔責任。而緊急聯系人則不承擔此類責任。
解除貸款緊急聯系人的方法具體如下:
1、聯系借款人
嘗試聯系設置自己為緊急聯系人的借款人。詢問是否有將自己設置為緊急聯系人的必要,並提醒及時更新聯系信息,以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聯系貸款機構
借款人沒有採取行動或無法聯系,可以選擇直接與貸款公司溝通。書面申請要求從聯系信息中刪除緊急聯系人的標記,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3、保護個人隱私
為了避免未來出現類似問題,請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不要輕易向不可信的個人或機構透露您的手機號碼。
貸款緊急聯系人的選擇通常基於以下幾個條件:
1、身份關系
緊急聯系人通常是借款人的親屬、朋友或同事,與借款人有著較為密切的關系,能夠在必要時提供幫助或信息。
2、聯系方式有效性
緊急聯系人必須具備有效的聯系方式,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聯繫到。
3、穩定性
緊急聯系人的生活狀態和聯系方式應保持穩定,避免頻繁更換住址或工作,以確保在需要時能夠取得聯系。
4、了解借款人情況
理想的緊急聯系人應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生活狀況有一定的了解,能夠在必要時提供准確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