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農行抵押擔保貸款,一年一貸,續貸時候沒有擔保人簽字有效嗎
如果原貸款合同到期,再續無擔保人簽字,擔保人不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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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幫別人擔保貸款,到期後貸款人沒還,銀行也沒通知,時隔多年銀行找到擔保人,請教各位像這種該怎麼處理
幫助別人擔保貸款,到期後別人不還,就要承擔連帶責任,貸款人不還,或沒有能力還,銀行有權要求你去償還,而且你也有義務去還款,擔保要謹慎啊。
❸ 貸款到期債主還不上銀行應該不應該向擔保人通知
一旦出現逾期,銀行是必須通知擔保人的,希望由擔保人敦促借款人還款,若到關注類別,銀行會向擔保人重復擔保責任,隨時可向擔保人催收欠款。若最後借款人無力歸還貸款,則有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有抵押物的會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
❹ 貸款中借新還舊不通知新保證人,保證人能免責嗎
業務實踐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證合同存在三種情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辦理借新還舊業務中,第三種情形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新貸款合同若更換或增加了新的保證人,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就必須履行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在通知中明確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使用用途是償還舊貸款。否則,保證人將以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欺詐為由,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人民銀行《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銀行辦理借新還舊應滿足四個條件: 一是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是屬於周轉性貸款; 三是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四是貸款擔保有效。 因此,銀行在具體業務操作中,要嚴格堅持標准,規范借新還舊的手續,在新舊貸款不是同一保證人或者舊貸沒有保證、新貸有保證的情形下,應採取措施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實際用途是用於歸還舊貸款並取得相應的書面證明。具體的措施包括: 1、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規定貸款用途為「以貸還貸」或直接載明用於償還「××」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而不應該規定為「流動資金、企業用款」等不明確的用途; 2、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記載主合同的編號、貸款用途為「以貸還貸」;3、要求保證人出具其知曉所擔保的貸款系用於償還舊貸的聲明書,該聲明書應明確記載保證合同的編號、被保證人、新貸借款合同編號、舊貸借款合同編號及新貸系用於償還舊貸。
❺ 一年一貸續貸時候沒有擔保人簽字有效嗎
辦理一年期貸款,到期按時償還以後,可以續貸。第一次辦理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增加了擔保人擔保的方式,所以你簽的擔保合同應該是一年期的。
一年一貸是好像是授信額度,就像信用卡一樣,有時限的,信用卡授信一般是5年,你簽的擔保合,應該也是一樣的,後面續貸沒您的簽字應該是沒有關系的。
貸款合同一年的,有可能是最高額擔保合同,要看原合同約定。如果續貸構成新合同而擔保人未在續貸合同上同意擔保,則沒有擔保責任。
❻ 2010年給別人擔保十萬貸款,貸款人到期未還款,銀行也沒有通知擔保人
你屬於連帶關系,不一定非得有你的名字,但是肯定有你的責任。你們作為擔保人的,可以把銀行的債務還清。然後你們在起訴債務人討要替他換的錢即可。法院會支持你們的訴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