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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項目部按揭貸款擔保責任

發布時間:2021-06-27 17:20:52

Ⅰ 房貸開發商做擔保人

開發商就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該階段性擔保期間始自購房人貸款之時,終至抵押擔保登記完成之日。在相當多的購房按揭貸款業務中,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按揭貸款合同都沒有涉及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擔保的內容,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也未另就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做出約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為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擔保,對於購房人來說,既不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也不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購房人也無須就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支付相應對價,是開發商自擔義務的一種單方利他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雖然沒有對價,表面上是為購房人承擔擔保風險,實際是為自己的銷售業績提供配套服務(即主觀為他人,客觀為自己)。
銀行之所以要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是因為開發商銷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時竣工驗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記,購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還本付息,都存在不確定性。當購房人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達到一定的期限(通常為連續三個月),銀行就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時,如果抵押登記手續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銀行就會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保證擔保責任。開發商承擔了保證擔保的責任後,多會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恢復原狀,經過訴訟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購房人行使代償追償權。由於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優勢,開發商多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管轄,多數情況下,仲裁庭也會支持開發商的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的仲裁請求

Ⅱ 關於買房按揭貸款和擔保的問題,急

購房者應該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住房按揭貸款
在現行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相同的情況下,各家銀行住房按揭貸款服務的差別主要體現在還款方式和售後服務的不同上。許多購房者來電咨詢,購房時准備貸款的客戶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住房按揭貸款呢?
1、對自己購買房產的目的、還款來源和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認真的分析。例如 購買房產是自住,出租,還是投資;申請貸款的是自有資金不足,還是手頭有資金但考慮投資或現金的流動性而不願意選擇一次性付款;收入是否穩定,月還款額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
2、要清楚各種還款方式的優缺點、貸款條件以及銀行可提供的售後服務種類。
⑴、等額本息還款法(即:等額法):優點在於借款人可以准確掌握每月的還款額,有計劃地安排家庭的收支。比較方便、易記。缺點是利息支出總額相對較高,適合收入穩定,預期收入變化不大,購買住房用於自住的客戶;
⑵、等額本金還款法(即:遞減還款法):優點在於利息支出相對較少,缺點是每月還款額逐步遞減,前期還款壓力較大。適合目前收入較高或按等額還款法計算月還款額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較小,但預期收入不確定的購買住房用於自住的客戶;
⑶、移動(波浪)還款法:優點是根據自己收入預期變化和財務狀況設計還款額且利息支出最少,缺點是對所購房產和貸款申請人的要求較高。適合購買住房用於出租或投資的客戶。
3、需要注意的是,除了還款方式之外,貸款的售後服務常常被購房者忽略,因為隨著客戶經濟條件的改變,先前的貸款可能已經不適用了,原貸款銀行是否能夠提供多樣化的售後服務,是客戶必須要加以考慮的,如:是否可以提供不限次數、不限金額的無障礙還款;在客戶還款紀錄良好的前提下,是否提供二次抵押授信給客戶,讓客戶有一筆隨時可以動用的資金;需要出售住房時,對轉按揭貸款是否有限制;償還貸款出現困難時,是否可以提供加按揭服務。
4、圈定可提供貸款服務的銀行。
可供選擇的銀行范圍有哪些呢?一是由您購買房產的開發商指定的一家或多家銀行,即需與開發商簽訂住房按揭貸款協議並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責任作為貸款發放條件的銀行。二是已經開辦「不指定樓盤」按揭貸款的銀行,即不需與開發商簽訂住房按揭貸款協議,以所購房產符合預售規定並由住房擔保中心提供擔保為貸款發放條件的銀行,如民生銀行等。
向能為您所購房產提供貸款服務的銀行就貸款條件、還款方式及所提供的售後服務種類等情況進行咨詢,作認真了解和對比,從中選定最符合條件的銀行為自己提供住房按揭貸款服務。
按揭如何選銀行?
近來,個人住房消費十分火熱,帶動著銀行的個人住房消費貸款連沖新高。而在當前眾多申請銀行貸款購買住房的市民中,已有不少人已提出想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貸款銀行。為此,特向讀者「指點」幾點選銀行的原則:
第一點,選服務品種多、服務網點廣、服務措施細的銀行作為按揭銀行。一般來說,當市民購買現房或二手房時,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值得自己信賴的、內心滿意的銀行。而對於購房者來說,銀行住房貸款服務品種多、服務網點廣、服務措施細,就能使自己獲得市場上最佳或者最適合自己的個人住房金融服務。
第二點,獲得自選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零售服務。目前,工行等銀行推出了為借款人提供非本行簽約樓盤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服務,那麼如何才能獲得上述銀行的貸款服務呢?
當市民所購的新住房已辦妥房產證,或所購的二手房已辦妥產權證。您可以按如下要點進行操作:
1、明確產權證、其它權利證明的代辦人。購房者要與開發商協商,在您的房屋銷售合同和買賣合同的付款條款中,應將自行申請按揭貸款作為條款內容之一,同時,明確房地產開發商或中介商代為辦理房地產權利證明和房地產其它權利證明的職責。
2、知曉劃款賬戶。購房者應要求開發商提供其售房款專戶的賬號、開戶行,以便於銀行發放貸款。
3、爭取購房的最大優惠。對於一些現房項目,由於市民是自辦貸款,房產商未承擔擔保責任,由此您可以享受開發商對一次性付款的優惠折扣。
4、明確最後付款期限。由於現房辦理房地產權利證明和房地產其它權利證明要由售房的開發商協助辦理,時間約須1個月左右,因此,您應對自己購房合同付款條件中最後付款期限作充分的估計,並在合同條款中明確。
5、遞交相關文件資料。在買房合同簽訂後,購房者應將自己的貸款申請資料交按揭銀行,由按揭銀行審查您的貸款申請,在獲得銀行同意後,方能辦理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按揭銀行將在您的房地產權證和抵押的房地產其它權利證明辦妥後,才會將您的貸款發放。
按揭貸款八大注意
建行在辦理按揭貸款業務的過程中,發現許多初次購房的人都會出現的一些小問題,如貸款額度偏高,或者沒能選對適合自己的貸款方式等等。作為建行的工作人員,筆者總結出八類需要注意的問題,希望能給大家提個醒,免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一、申請貸款額度要量力而行
在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主要要考慮存款和可變現資產這兩大部分。可變現資產又涵蓋了有價證券、現有住房置換。只有通過對家庭現有經濟實力作好綜合評估,才能確定合理的購房首期付款和價款比例。
二、辦按揭要選擇好貸款銀行
對借款人來說,如果您購買的是現房或二手房,您就可以自行選擇貸款銀行。按揭銀行的服務品種越多越細,您將獲得靈活多樣的個人金融服務,以及豐富的服務與產品組合。
三、學會計算自己的還款能力
還款能力是決定可貸款額度的重要依據。還款能力是用家庭平均月收入減去家庭平均月支出後的余額來計算的。在計算時要考慮到收入和支出的可能變化。尤其是搬入新居,家庭日常開支比過去要高。理財專家提示說,月均還款負擔一般不要超過家庭收入的40%-50%。
四、要選定最合適自己的還款方式
目前基本上有兩種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方式:一種是等額還款方式,另一種是等額本金還款方式。等額還款方式的優點在於,借款人可以准確掌握每月的還款額,有計劃地安排家庭的收支。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較適合於還款初期還款能力較強、並希望在還款初期歸還較大款項以此減少利息支出的個人。
五、向銀行提供資料要真實
申請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銀行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經濟收入證明,對於個人來說,應提供真實的個人職業、職務和近期經濟收入情況證明。因為如果你的收入沒有達到一定的水平,而你沒有足夠的能力還貸,卻誇大自己的收入水平,很有可能在還款初期發生違約,並且經銀行調查證實你提供虛假證明,就會使銀行對你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從而影響到自己的貸款申請。
六、盡可能用足公積金貸款
交住房公積金的市民,一定要盡可能多借公積金貸款。現在(2005年4月)商業性貸款期限5年(含5年)以內的年利率為4.95%,5年以上的為5.31%,而如果是公積金貸款,期限5年(含5年)以內的年利率只有3.96%,5年以上的只有4.41%。貸款金額一旦多了,貸款期限一旦長了,二者比較一下,細細算下來,也是不小的數字。
七、提供本人住址要准確、及時
借款人提供給銀行的地址准確,就能方便銀行與其的聯系,每月能按時收到銀行寄出的還款通知單。遇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您就可在年初時收到銀行寄出的調整利率通知。此外,特別提醒借款人注意的是,當您搬遷新居,一定要將新的聯系地址、聯系方式及時告知貸款銀行。
八、每月要按時還款避免罰息
對借款人來說,必須在每月約定的還款日前注意自己的還款賬戶上是否有足夠的資金,防止由於自己的疏忽造成違約而被銀行罰息。

Ⅲ 我買房需要辦理按揭貸款,但是開發商沒有與銀行的階段行擔保協議。請問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當然有別的辦法。

階段性擔保是房管部門向銀行保證未來借款人所購辦理產權證後給銀行落實抵押,階段性擔保在辦理了產權證、落實了抵押之後即告結束,對借款人的履約還款能力不做擔保,因此這種擔保的實際保證能力遠不如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

目前,象你一樣的情況很普遍,很多銀行已針對這樣的情況與專業擔保公司開展了業務合作,你可以咨詢銀行,如果銀行與專業擔保公司開展了業務合作,你可以申請由專業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Ⅳ 按揭合同為什麼要開發商做保證人

這個問題問得好,可能許多人都沒思考過。
實踐中,只有預售商品房的個人抵押貸款,才需開發商——作為賣家,充當「借款擔保人」的角色。
原理是,預售合同的標的(就是房屋及總價),其房屋價值是按竣工後可住人來作價的,借款人的抵押物是房屋,銀行是按房屋總價為基礎計算和發放貸款的。但是,假如在建設過程中發生意外,工程癱瘓了,成了」爛尾樓「,借款人可能會不還貸,那銀行怎麼辦?它拿著一堆」磚「(而不是現成的房屋)去拍賣?能賣幾個錢?所以,它要」套牢「開發商,拿它做墊背,直到房屋竣工,抵押物成型,借款人取得了房產證,開發商的擔保責任也就到此終止了。
從今往後,銀行就不怕你借款人不還貸了,其道理太簡單了,大家都懂的。

Ⅳ 開發商作為貸款人的保證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開發商作為按揭貸款中作為貸款人的保證人需按合同約定隨擔以下兩種責任: 1:連帶保證責任。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銀行有權要求開發商負責清償全部貸款本息;開發商向貸款銀行清償的全部貸款本息有權向購房人追償。 2:回購擔保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時,開發商應購回借款人抵押的房產,以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Ⅵ 請問開發商有權收取房屋按揭貸款的保證金嗎

開發商好黑!這是銀行要收的,而且只要房子變為現房
銀行就推給開發商了。在你貸款還清以前,開發商就可以無償使用這筆錢了。
開發商資金成本已經到了10%年以上了。所有很黑的打大家的主意。
盡快去要回這筆錢,你的購房合同、貸款合同中是沒有關於這些錢的約定。
而且時間久了開發商跑了怎麼辦?

Ⅶ 房屋貸款擔保人責任

買房貸款擔保人應付怎樣的法律責任
一般銀行做擔保貸款,都會根據貸款申請額度對該筆貸款的擔保人資產做詳細的評估,只有保證人的資產價值評估大於擔保的該筆貸款申請額度,且沒有不良的徵信記錄你才能獲得擔保資格。
一般做保證人,銀行信貸會要求出示房產證、行車證、存款流水等資產證明,還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財務部提供收入證明等材料並留復印件作為附件放進信貸檔案送到主管信貸審批部門進行審批。
貸款擔保需要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專門格式的保證合同,一種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證條款。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另外,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1、由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單方性、無償性的法律責任,故對保證人盡了義務而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應該免除保證人一定范圍內的保證責任。
2、保證存續的基礎是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信任,因而一旦發生債務人變動時,保證人一般不再為該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貸款合同發生變更,又未獲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時,保證人也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3、在商業銀行與借款人的貸款活動中,常常有協議以新貸還舊貸的情況發生。基於主合同主要內容變更,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的原理,以新貸償還舊貸屬於主合同變更,保證人除該變更協議知道並應當知道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舊貸的保證人又為新貸作保的話,那麼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

Ⅷ 開發商如何防範對按揭貸款的擔保風險

現在人們購買商品房,一般都是採取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按揭貸款的模式以提前透支購房人未來收入的方式,解決了購房人當下沒有足夠資金購買一生最大的商品—住房的矛盾。極大的推動了人們改善居住條件,購買商品房的熱情。銀行也樂於「成人之美」,積極放貸,穩穩當當的賺取長期穩定利潤。商品房開發企業更是得益於按揭貸款的模式,在商品房建設過程中完成銷售,大大的縮短了開發周期,加快資金周轉和財富積而大跨步的發展。 利益與風險同在。銀行以買房人尚未建成取得的商品房進行抵押貸款給買房人,促成商品房買賣雙方的交易。自然在這種交易模式中占據主動,他通過規則的設置,將風險盡可能的轉移出去。商品房建成交付後,自然需要買受人辦理抵押權登記,將商品房抵押給銀行為其貸款擔保。但商品房建成交付前,則需要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方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對買受人的依約還貸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按揭貸款最容易發生逾期和停止還貸的恰恰是這個階段。購房人不歸還貸款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在這個階段購房人還貸拖期或停止還貸,銀行不會選擇與貸款人解除合同向貸款人追償,一般是從開發商的保證賬戶劃扣資金為購房人還貸。若碰上商品房買受人出點意外,或給你來個「人間蒸發」讓你怎麼都聯系不上,那開發商只有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歸還貸款。 開發企業如何防範和降低這一替購房人還貸的風險呢?現行的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能否解決這一風險?有人認為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後,就視同為購房人的商品房抵押登記,可以解除開發企業對購房人貸款的保證責任。這一種錯誤認識。《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從上述規定看,預告登記是准物權行為,不能產生物權效力。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是:將來能夠進行不動產抵押登記時,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享有優先權,不經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不能在該物權上設立抵押權。因此,在商品房未向買受人辦理轉移登記和抵押權登記前。即使在預購時同時進行了抵押權預告登記,開發商還要繼續承擔按揭貸款的擔保責任。 開發企業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來降低和防範此類風險。 第一,在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條款 為了督促購房人及時歸還銀行貸款,和解決購房人不還貸款而導致開放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後,對購房人主張權利困難的問題。開發商要在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開放商為購房人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期間,購房人違反貸款合同在約定期限內不歸還銀行貸款,視同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根本違約,開發商有權解除與購房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購房人承擔因此給開發商造成的所有損失。該條約定同時起到督促購房人按約履行與與銀行貸款合同的效力。 第二,關鍵是盡快辦理好商品房的產權和抵押權登記 在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或購房人交首付款時,就將商品房的維修基金和契稅以及辦證手續費和相關辦證所需資料全部收齊,並代理購房人辦理各項產權證書,既體現了開發企業為主的服務熱情,又能將辦理商品房的產權證和抵押登記的主動權控制在自己手裡。進行此項操作時千萬不要忘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合理辦證期限和購房人不配合辦理產權及抵押登記時要承擔的違約責任。讓購房人知道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是買賣雙方的義務,拖延履行是要支付違約金的。 第三,讓購房人提供反擔保 如果認為購房人基本信用不好,或購房人炒房意圖明顯,為其承擔階段性擔保的風險過高,可以讓購房人提供在此期間的反擔保,由其提供財產抵押或由收入穩定的第三人為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銀行因購房人歸還貸款的違約扣劃了開發商的資金,也會有承擔風險資產或下家給開發商托底。 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過程中,存在交易風險是難免的。作為房地產方面的律師,願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就經營中的難題進行探討,盡量避免經營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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