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三大類房產不允許做房產抵押貸款
如今,房產抵押貸款已經成為一種十分常見的融資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融資做房產抵押貸款,比如以下3種房子。
第一種:存在產權問題的房子
產權有爭議的房子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不得抵押。此外,只有部分產權的房子也不得抵押,如小產權房、未結清貸款的房子及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等;違章建築及臨時建築也不得抵押。
第二種:特殊用途的房子
根據有關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公益設施,不論其屬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是個人,都不得抵押。
此外,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不得抵押。
第三種:達不到抵押標準的房子
銀行對於二手房抵押貸款的條件是苛刻的,大多限制在房齡和面積上。一般房齡在20年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許多銀行是不予放貸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6-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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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哪個法律條款規定房屋預售合同不能做抵押貸款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對預售房屋合同,也就是說你以房屋有權處分嗎,你的使用權還處在不確定狀態,你能辦上他項權利證書嗎,你認為銀行會抵押嗎。肯定不會。
Ⅲ 哪些房子不能做抵押貸款
房產抵押貸款大多數有房一族在急需資金時是最常用的貸款方式之一,
房產抵押貸款額度可以滿
足大多數情況的貸款需求。
但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可以辦理房產抵押貸款,
下面就為您列舉四類無法
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的房屋類型:
一、貸款尚未結清的房產。
房產抵押貸款的房產抵押物必需是沒有任何抵押且無貸款的房產。
如果房產已經抵押或者此房產還
處於按揭狀態當中,銀行已經擁有此房產的他項權利,借款人再對此房產進行抵押,銀行是不能辦理
的。因為兩家銀行無法同時擁有一處房產的他項權利。
二、部分已購公房。
已購公房中有兩種情況不能辦理房產抵押貸款:
一是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的已購公房,
因為有的
購房合同會寫有原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的條款,
銀行無法取得他項權利,
所以銀行也無法操作此套房產
抵押貸款;
另一種是已購公房中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的央產房,
這樣的房產不能夠上市進行交易,
也就無法操作該項業務。
三、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
根據目前國家的政策,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同樣無法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拆
遷房一般按經濟適用房管理。
四、未取得房產證的小產權房。
如果居住人沒有取得小產權房產的房產證,
對房產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沒有此套房產的所有權
證書,這類房產就不能上市交易,無法辦理抵押手續,更不能辦理房產抵押貸款。
Ⅳ 哪些財產是不可以做抵押貸款的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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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Ⅳ 哪些財產不可以作為抵押
抵押人用來抵押的財產,是指抵押人用來抵押的物及權利。但並非所有的財產都可作為抵押權的客體。首先,該財產必須具有流通性或至少具有限制流通性,不能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抵押權的客體。其次,作為抵押權客體的財產必須是抵押權人有處分權的財產。第三,用於抵押的財產價值應大於或至少等於所擔保的債權,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債權的實現。第四,作為抵押權客體的財產必須是經使用不會使其價值急劇降低的財產。具體而言,我國《擔保法》規定,以下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這里所指的房屋是廣義上的房屋,即指一切固定於土地的,以建築材料將特定空間從自然空間中隔離而供人們生產、生活之用的建築物。所謂地上定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之上的自然物和人工物,如樹林、橋梁、電線桿等。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這里需要指出的土地使用權可用作抵押物而土地本身不可用作抵押物。這樣規定不僅符合我國土地公有制的特點,而且也可以充分發揮土地的使用價值,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這里所指的抵押人和(3)一樣也指國有企業。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低壓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將以上財產一並抵押。
《擔保法》同時規定,以下財產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權。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在我國,集體所有的土地大都為農村中的農業用地,如果允許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那麼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後,可能會使農業用地的使用權落入他人手中,從而導致農業用地改變用途,而直接威脅到農業的生產發展。因此,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實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公益單位的公益設施是指公益單位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設置的各種社會設施,這種設施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增進社會公共福利,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關系眾多人的利益,有關社會穩定,這一類設施不得抵押。
4.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作為抵押的財產應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抵押人對其有處分權。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是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不明確;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是指該項財產有兩個以上的人主張權利。抵押人在此情況下對財產都沒有明確的處分權,因此不能就其設置抵押。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查封,即由司法機關對有關財產貼上封條予以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或處理的一種強制措施。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將有關財產運往另外場所予以扣留,以解除原佔有人的繼續佔有。監管,即由司法機關或法律規定的部門對財產所有人的財產進行監管。由於被查封、扣留、監管的財產抵押人已喪失處分權,所以也不能抵押。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