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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限超過抵押權期限

發布時間:2021-06-19 08:16:48

『壹』 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能否超過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的約定到期日期

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是指出借的時間而不是借款期限,你把兩者混同了。比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在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間發生的最高額以內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那麼即使是1月5日才出借的款,仍然承擔擔保責任。

『貳』 房屋的他項權證有一個抵押期限,是不是期限一過抵押物就失效了

不是的,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

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對貸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別設定不同的抵押率,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做好抵押物的評估管理工作,抵押仍然有效,防止由於抵押物市場價值劇烈波動而造成的抵押落空,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

同時要隨時密切關注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性,要求企業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債權行為第一受益人,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還應關注,除注意以上因素外。盡可能選擇保值性強: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採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

拓展資料:

從實踐操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保險期限應覆蓋並超過抵押貸款的合同期限。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抵押權就有效,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正確估價和判斷抵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和價值變化趨勢。

實際工作中,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督促抵押人及時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抵押有效期滿,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仍然有效,以更好地滿足防範和控制風險的需要、易於變現的抵押物。可以根據市場敏感程度對抵押物進行科學分類,造成無效抵押,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當出現抵押物不足值情況時,防止人為高估抵押物價值,並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叄』 抵押期限屆滿,銀行是否仍享有抵押權

來信所提出的問題涉及當事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可否約定抵押期限或者說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限條款是否有效問題。回答這個問題必須研究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的關系以及抵押權消滅的條件。 依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作為擔保方式的一種,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繼續保持對不動產,不動產權利或動產的佔有,而依照一定方式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這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抵押合同。 擔保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抵押合同應當寫明的各項內容,共有五項,其中第五項規定:"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我們是否可以根據這項規定推論出"當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約定抵押期限"的結論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因為《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這一條明確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可見,抵押權消滅的條件之一是其擔保的債權消滅。例如,債權可以因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才隨之消滅。但抵押擔保的債權因為訴訟時效的完成而不受法院的保護,債權卻仍然存在而並非消滅,抵押權的效力不受影響。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抵押期限,無論期限長短或從何時開始計算,該期限的完成與債權消滅並無必然的聯系。 另外,抵押權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也歸於消滅: 一是抵押權因被行使而消滅; 二是因抵押權作為物權的一種,故抵押權因物權消滅而消滅,如抵押物混同,滅失,被徵收等。來信提到,商場與銀行在抵押合同中約定了抵押期限,而且所約定的期限僅比主債務履行期限長一個月,這既與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相悖,也對銀行極為不利,是一項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這種約定應認定為無效。因此,銀行在貸款還款期限屆滿兩個月時對商場起訴,仍然對抵押物即商場的兩層店堂享有抵押權。

『肆』 房產抵押貸款一般年限最高可多少年

如果是新房抵押,最長的貸款期限不能超過30年;如果是二手房抵押,則不能超過20年。在計算貸款期限時,借款人應該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確定還款期限,以免造成還款壓力。辦理房屋抵押貸款,借款人提供的房屋必須是符合銀行抵押貸款的要求,如果借款人的房屋不符合銀行的抵押貸款條件是不能夠辦理的。以下是銀行規定的房抵條件:第一 有合法的身份;第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第三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第四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並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第五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第六能夠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有效擔保;第七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伍』 過了抵押期限抵押人有權處理抵押物嗎

抵押權人就是享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的人,我們知道,抵押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抵押的物權進行處理,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置抵押物呢?本文整理了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的有關知識為您解答上述疑問,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二、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分抵押物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

(一)抵押權人請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請願意並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的,並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發現被拍賣的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

(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債務履行期滿但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人死亡、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抵押人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這五種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置抵押物。希望這些由律師365小編整理的知識能夠幫助到您。

『陸』 抵押權期限和抵押期限的區別

類似於抵押權期限和抵押期限這樣的約定沒有實際意義,抵押擔保不能約定抵押擔保的期限,即使有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
在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擔保中,為了防止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擔保權利、使保證人的擔保責任處於長期不確定狀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不依法行使權利的,將會免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

抵押擔保屬於物權擔保,既有《擔保法》的規定、也有《物權法》的規定。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涉及物權的形式、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自行設立和改變。《抵押合同》法律規定的必備內容中,只明確要求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並沒有抵押物擔保的期限。所以,約定抵押擔保期間、不能免除抵押擔保責任;要免除抵押物的擔保責任,只有使抵押擔保物權依法消滅。

法律規定抵押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主要包括:《擔保法》規定,抵押權與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物權法》規定: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就是說抵押權的消滅,只能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效,除此之外的約定或者規定,不發生免除抵押擔保的責任。即使發生抵押物損毀、滅失的情況,抵押物已經不存在,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將作為抵押債權的財產擔保,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無論是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或者辦理抵押登記時填寫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為免除擔保責任的依據。即使超過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限,抵押權人還是可以要求用抵押物清償擔保的債務。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雖然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沒有法律依據,但不是說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受任何時間限制。《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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