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事訴訟法第幾條規定政府不能為企業擔保貸款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十一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十五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如有違背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第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貳』 關聯企業間的控制關系主要表現為哪些情形
關聯企業是一個雙向的、與單一企業或獨立企業相對應的概念,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是根據這種關系可能轉移資產和利潤並從中獲取利益的企業。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迅速推廣,關聯企業逐漸盛行,且有迅猛發展之勢。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交易的發展,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一、關聯企業的形式
(一)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是典型的關聯企業形式。就典型的現代企業集團而言,其組織結構可以分為四個不同層次:
1、核心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一個層次。核心企業主要通過資產紐帶(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參股)將企業集團中的其他企業聯系起來。核心企業是整個企業集團的決策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和控制協調中心,它通常被稱為母公司(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母公司大多數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為純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從事資本經營而不兼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後者是指那些不僅從事資本經營,而且從事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
2、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二個層次。緊密層企業是受集團核心企業直接控制的從屬企業,通常稱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決權資本或雖然母公司持有表決權資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過其他股東,以致對公司具有控制能力)。這些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企業集團所依託的主要生產經營主體。作為核心企業的子公司,在被允許的范圍內,同樣可以出資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業的孫公司)。
3、半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三個層次。半緊密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參股企業。核心企業對其參股企業所持有的股份均低於50%以下,並不足以達到控制水平。這些參股企業不僅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團核心企業的影響,不受核心企業的控制。
4、鬆散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四個層次。鬆散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協議企業。這些協議企業一般與核心企業訂有較長期的經濟合同,存在較穩定的協作關系。它們雖然與企業集團內部的其他組成成員之間不存在資產聯系,但在經濟上往往會與企業集團共進退,因此也被視為企業集團的組成成員,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二)合營企業。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這種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資比例確定表決權比例。合營企業屬於「控制」型的關聯企業。
(三)聯營企業。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企業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聯營企業屬於「影響」型關聯企業。
(四)關聯企業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企業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業等,因此,關聯企業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組織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只要對其他企業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等關系,也可以成為關聯企業。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關聯企業的各方都是法人,從關聯企業的定義出發,能對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響的不僅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這些自然人可稱為關聯方,一是主要投資者個人,即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二是關鍵管理人員,即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如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政策職能的人員等;三是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即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的家庭成員。我們在研究關聯企業的形式時,不可不關注關聯方問題。
二、關聯企業對債權人的挑戰
關聯企業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的單個的企業與債權人原來的關系和借貸秩序,對債權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屬公司利益不當受損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關聯企業中被控制的企業(以下稱從屬公司),在法律上具備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夠獨立地借貸,並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資產作為其債務的保證。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從屬公司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往往會因控制公司的不當控制而喪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這種情況下,從屬公司的債權人或因從屬公司資產的不當減少而架空債權保證,或因從屬公司的經營利潤不當減少而降低償債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轉嫁的經營風險而意外受損等等。對於債權人來說,關聯企業中從屬公司方面給自己帶來的風險,是風險的主要來源。
(二)關聯企業相互投資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投資,會出現資本虛增問題。關聯企業轉投資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可能使債權人誤以為公司資本雄厚,從而給貸款帶來風險。
(三)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抵消債權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同時享有對方的債權,按照一般民法規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張抵消。但是,由於兩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從屬關系,控制公司很容易運用其控制力,製造虛假債權並以此抵消從屬公司的真實債權,使從屬公司的資產減少,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四)不當增加從屬公司負債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從屬公司對控制公司的負債,從而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一旦從屬公司破產,可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或增加破產財產分配份額,或規避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最終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五)關聯企業相互擔保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尤其是同一債權人的關聯企業相互提供擔保,將使該擔保形同虛設,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三、債權人防範關聯企業風險的對策
(一)認真研讀關聯企業的財務報告。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和關聯方交易的披露》,具體規定了關聯企業應當在會計報告中應披露的內容,債權人應:
1、詳細閱讀關聯企業的會計報告,從中獲得必要的信息。
2、縝密考察關聯企業會計報告的真實性,防止遺漏信息和虛假信息的誤導。
3、認真分析關聯企業會計報告中有關內容的相關性,從中發現不正常的現象,以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二)關注關聯企業投資和轉投資情況。鑒於關聯企業之間的投資有可能使一方獲得對另一方的控制權,從而改變企業之間的地位,導致改變有關各方與債權人的關系;另外,關聯企業之間轉投資往往會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因此,債權人要特別關注關聯企業之間投資或轉投資的情況,搞清關聯企業之間關系地位的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給資產和負債帶來的變化,以便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關注關聯企業的表決權結構。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間常有相互投資、交叉持股或循環持股現象,從而出現表決權資本和表決權的交叉,使從屬公司表決權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揮。因此,債權人要關注關聯企業表決權的結構,如發現有交叉表決權的情況,應給予高度注意。
(四)嚴格審查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和授信。各商業銀行在處理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或對關聯企業授信時,應要求其提供所有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擔保情況及關聯交易等信息,並嚴格審查其真實性和合規性。要從整體上把握貸款或授信在關聯企業中的分布,確定對關聯企業的總體最高貸款或授信額度。要切實掌握關聯企業在本行系統內貸款或授信額度的執行情況及在他行的貸款或授信情況,關聯企業中的交叉擔保情況,防止關聯企業多頭取得貸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擔保的風險。
(五)債權人受到侵害的請求對象。債權人在受到侵害而尋求法律保護時,要注意請求對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縱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地使其進行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請求對象應包括從屬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從屬公司為其自身經濟目的服務,主要是藉助了從屬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控制公司不須親自介入交易,由從屬公司獨立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並承擔交易產生的法律後果,這樣一來,就為控制公司謀求法外利益創造了機會。為規制控股公司這種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美國法院採用並發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及其有限責任,直接追訴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債權人的責任。我國雖然尚無上述法律規定,但有追訴控制公司責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負責人如果指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應請求公司負責人一並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關聯企業中的其他從屬公司時,債權人應增加該受益公司為請求對象。
(六)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時應強調的幾個問題。
1、如果債權人發現控制公司有惡意抵消與從屬公司債權的行為而受到損害時,應在搞清情況的基礎上,請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債權債務抵消權。
2、如果債權人發現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對從屬公司的債權或債權擔保,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產的分配,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應請求在從屬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不論其有無約定,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這是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普遍實行的「債權居次規則」。
四、關於關聯交易
關聯企業必然發生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是指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這是關聯企業較常見的交易事項。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例如,母公司出售給其子公司設備或建築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例如,甲、乙兩公司是關聯企業,甲公司專門從事設備維修服務,乙公司的所有設備均由甲公司維修,並全額支付維修費用,甲、乙公司之間的這種交易也是關聯交易。
(四)代理。關聯企業的一方依據合同,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務,如代理銷售貨物、代理簽訂合同等。
(五)租賃。租賃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關聯企業一方與另一方有租賃合同,存在租賃關系。
(六)提供資金。例如,企業從其關聯方獲得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的資金,或權益性資金的變動等。
(七)擔保和抵押。關聯企業一方為另一方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提供保證、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業與某一企業或個人簽訂管理企業或某一項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業或項目的財務或日常經營。
(九)研究或開發項目的轉移。在存在關聯關系時,有時某一企業研究或開發的項目會因控制企業的要求,或是放棄,或是轉移給另一企業繼續實施。
(十)許可協議。例如,當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時,關聯方可能達成協議,允許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標等。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報酬。以上所舉例子是關聯交易的基本形式,當然,判斷關聯交易是否存在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目前,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在增資擴股時,吸收了大量的企業資本加入,有些還出現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銀企之間的關聯關系。其中個別地方發生了控股企業操縱銀行高級管理層並進行惡意關聯交易的事件,這就提醒我們,不但要關心商業銀行客戶中的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還要關心商業銀行自身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以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叄』 徵信中顯示的企業擔保人關聯-兼個人借款代表的意思是企業為一筆個人借款提供擔保了嗎
你好:徵信報告中顯示擔保人關聯是指同一個機構為多家單位提供了擔保業務。被擔保的單位也顯示在你企業信用報告中。
兼個人借款代表的意思是企業為一筆個人借款提供擔保了嗎。你這個描述可能有誤,能詳細點嗎。
『肆』 三家企業相互擔保貸款,其中有家法人已跑路,公司名稱已改變,銀行客戶經理說分擔還可以延緩幾年並且利率
應該是收回再貸的貸款品種,
到期還了可以馬上貸出來,
這是銀行的一種貸款。
『伍』 人民銀行提供的企業信用報告中關聯關系的其它企業是什麼意思是幫別的企業擔保貸款了嗎
不是,關聯企業一般是指子母公司、相互參股公司等,有投資關系的企業。
『陸』 三家個業聯合貸款,企業破產,法人找不到,我擔保人有唯一一套房,能否轉到女婿名下午
三家個業對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你一年內轉移財產,另兩家有權行使撤銷權。
『柒』 關聯企業間借款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來源:財稅派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條件下受債資比2:1的限制,這里的債資比的投資金額是指實際已到位的資金。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企業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是指企業直接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債權性投資,包括:
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2、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並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3、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的有關財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 121號)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資料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准予扣除。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和非金融業,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
有關印發《特殊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 2號)第八十五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支付給關系方的利息ⅹ(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標准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 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六條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內各月份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投資之和
各月平均關聯債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月初權益投資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
第八十七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第八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不得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後年度;應按實際支付給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
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給股東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實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證企業所得稅,如已扣除的所得稅款多於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部分不予退稅。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 312號)的規定: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的借款利息ⅹ該期間未繳夠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案例分析:
D企業所有者權益構成實收資本1000萬元,四個非金融企業關聯方借款用於固定資產建設。甲乙丙丁的稅負率分別是25%、20%、15%、10%;D企業稅負率是25%; 2012年向丁企業借款(符合《特別納稅實施方法《試行》國稅2009 2號》規定的獨立交易原則規定,其他三家不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規定。向甲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5%,付息100萬;向乙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7%付息140萬;向丙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2000萬,稅負率5%,付息100萬,向丁企業借款3000萬,稅負率7%付息210萬;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該企業沒有交夠的注冊資本2000萬)
2012年支付四家關聯企業借款利息550萬
第一步:計算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
1、支付四家關聯企業利息=100+140+100+210=550萬
2、關聯方借款總額=2000+2000+2000+3000=9000萬
3、暫時不能扣除的關聯方利息:
550ⅹ<1-2/(9000/2000)>=305.56萬
第二步:將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分配給關聯方
1、支付給甲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給甲企業利息應分配的金額=305.56ⅹ18.18%=55.55萬
2、支付給乙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40/550ⅹ100%=25.45%
支付給乙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25.45%=77.77萬
3、支付給丙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給丙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18.18%=55.55萬
4、支付給丁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210/550ⅹ100%=38.19%
支付給丁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38.19%=116.69萬
第三步:判斷將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中屬於永久不可扣除利息
1/甲企業稅負率同D公司稅負率相同,不存在超比例發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關聯方借款利息
2/乙企業稅負率低於D公司稅負率,不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乙企業分配出的暫時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借款利息77.77萬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3/丙企業稅負率低於D公司稅負率該借款利息不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丙企業分配出的暫時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借款利息55.55萬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4/丁企業稅負率低於D,但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無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第四步:將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關聯方借款利息中高於銀行貸款利率部分進行調整,剔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
1/向甲企業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因借款利率低於銀行貸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
2/向乙企業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140萬,剔除第三步分攤出的部分77.77萬,因貸款利率7%高於銀行貸款利率5%,需調整金額為17.78萬(62.23/7%ⅹ<7%-5%>)
3/向丙企業借款產生利息100萬,剔除第三步分攤出的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55. 55萬,剩餘部分44.45萬(100-55.55),因貸款利率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5%,不需調整
4/向丁企業借款產生的利息,不存在因超比例發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全部關聯方借款利息210萬,因借款利率高於銀行貸款利率需納稅調增=210/70%ⅹ(7%-5%)=60萬
通過四步,將關聯方利息超過銀行貸款利息部分計算納稅調增=17.78+60=77.78萬
綜合上述,通過第三/第四步總共產生永久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利息=133.32+77.78=211.1萬
『捌』 企業徵信中的擔保關聯、擔保人關聯是什麼意思
擔保關聯和擔保人關聯指的是該戶企業作為擔保方所承擔的相應擔保責任,比如他對A企業或者B企業的貸款進行過擔保的記錄。
『玖』 三家公司在銀行做了聯合擔保貸款,有一方不還怎麼辦
一、三家公司在銀行做了聯合擔保貸款,有一方不還的,需要其他兩家承擔相應的還款金額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