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到銀行貸款五萬,被扣除將近五百買了保險,投保人是貸款人受益人是銀行,這合理嗎
你好,我是空谷寒潭。據我分析,你應該買的是人身意外險。
很多銀行都有這種個人貸款,主要是個人消費貸款或個人經營貸款。為了防止借款人出現意外,導致貸款難以收回的情況,有些銀行會要求借款人購買人身意外保險,保額與你的貸款金額一致。保險期限為一年。
由於是為了防止借款人出現意外而購買的保險,銀行要求保險第一受益人為銀行。因為如果第一受益人不是銀行的話,銀行是不能保證自己的貸款得到償還的,那也就失去要求借款人購買保險的意義。
在實際操作中,有些銀行是根據擔保方式來確定是否要保險的。一般情況下,凡是信用貸款,銀行必定會要求購買保險。其他的擔保方式如抵押和保證,各家銀行操作不一,也有不要求保險的。
關於銀行強制要求保險的問題,社會上確實是有不少異議。不過,由於是銀行強勢,似乎最後借款人都是購買了保險的。銀行也獲得一筆保險代銷收入。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銀行知識。
㈡ 網上買車險,為什麼特別約定是貸款銀行的,第一受益人為什麼是銀行
這是因為只要是貸款買的車子,保險單上都要寫明受益人是銀行,這是因為銀行怕車主出了什麼事情而導致以後無法付清貸款(比如自燃險是按揭車必須購買的險種),那銀行錢就收不回來了,就要靠保險公司來賠付,因此第一受益人是銀行。
貸款買車人一般會購買消貸保險,以確保在無法履行還貸義務時,銀行仍可向保險公司索賠貸款本金及利息。因此,在商業車險中約定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其實是銀行與保險公司為了降低彼此風險所採取的雙重保障措施。
(2)銀行個人抵押貸款人受益人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174條的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也就是說,即便不約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銀行仍有可能優先受償商業車險的保險金。
車險中約定銀行是受益人的目的是抵銷到期欠款,因此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享受的優先受償權,只在特定條件下有效。
如被保險人逾期未歸還貸款或已出現違約,銀行按約有權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等。此外,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僅以到期應歸還款項的金額為限,且受益人約定不適用於第三者責任險。
㈢ 車輛貸款保險受益人是貸款銀行是怎麼回事
汽車在進行抵押貸款時,貸款保險收益人都是貸款銀行,只有貸款完成後,貸款受益人是車主本人!
貸款購車的具體流程:
選定車型,與經銷商簽購車合同。
填寫汽車消費貸款申請表並提供有關資料。
經銷商初審合格後報送銀行。
銀行受理並進行貸前調查。
經銷商按協議辦理車輛保險、入戶等手續並交付車輛。
按貸款合同規定,客戶按期直接向銀行歸還貸款本息。
㈣ 貸款買的車第一受益人為什麼是銀行
銀行作為交強險受益人的做法,源於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中銀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現。
借款人向銀行借款購車後,會以投保人的身份為車輛購買整車保險。投保此險種,因為車輛已經抵押,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若該車輛損毀、滅失,造成價值降低或無價值,借款人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由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賠償金。車輛損毀、滅失,對於銀行而言,意味著抵押物價值降低或者無價值,為降低自身風險,銀行會積極就保險賠償金主張權利。
銀行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作為該車輛的抵押權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的規定,銀行對於該賠償金享有優先權。正是為了降低自身風險,銀行要求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將自己設定為受益人。
但是貸款購車,交強險保險單中將銀行設定為受益人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該做法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初衷。
《交強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交強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首先,《交強險條例》屬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具有強制性;
其次,從《交強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交強險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
第三,從賠償對象上看,「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司法實踐中,交強險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致害人、同時將交強險承保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情形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往往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將交強險項下賠償金直接支付給交強險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
拓展資料:
銀行為了規避汽車貸款風險,所以要求貸款買的車第一受益人必須是銀行。不更改第一受益人,以後的問題就是:你的車出險了,保險公司需要理賠,要經過銀行的手續,因為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原則上是直接理賠給車主(就是你的單位)的,但是有了第一受益人,就會理賠給第一受益人,這樣的話,你理賠必須要由銀行開具一份委託書,委託你單位去領這個錢。說白了,你只要能保證保險期內車輛別出險,不去理賠,就沒有什麼關系了。
感謝知友:雙魚貝貝55
㈤ 車貸貸款保單為什麼寫某銀行為第一受益人
銀行作為交強險受益人的做法,源於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中銀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現。
借款人向銀行借款購車後,會以投保人的身份為車輛購買整車保險。投保此險種,因為車輛已經抵押,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若該車輛損毀、滅失,造成價值降低或無價值,借款人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由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賠償金。車輛損毀、滅失,對於銀行而言,意味著抵押物價值降低或者無價值,為降低自身風險,銀行會積極就保險賠償金主張權利。
銀行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作為該車輛的抵押權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的規定,銀行對於該賠償金享有優先權。正是為了降低自身風險,銀行要求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將自己設定為受益人。
但是貸款購車,交強險保險單中將銀行設定為受益人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該做法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初衷。
《交強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交強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首先,《交強險條例》屬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具有強制性;
其次,從《交強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交強險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
第三,從賠償對象上看,「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司法實踐中,交強險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致害人、同時將交強險承保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情形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往往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將交強險項下賠償金直接支付給交強險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
銀行為了規避汽車貸款風險,所以要求貸款買的車第一受益人必須是銀行。
不更改第一受益人,以後的問題就是:
你的車出險了,保險公司需要理賠,要經過銀行的手續,因為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原則上是直接理賠給車主(就是你的單位)的,但是有了第一受益人,就會理賠給第一受益人,這樣的話,你理賠必須要由銀行開具一份委託書,委託你單位去領這個錢。
說白了,你只要能保證保險期內車輛別出險,不去理賠,就沒有什麼關系了。
㈥ 貸款買車,第一受益人是銀行!
是的,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證明;
由汽車經銷商出具的購車意向證明;
戶籍證明或長期居住證明;
個人收入證明,必要時須提供家庭收入或財產證明;
以所購車輛抵押以外的方式進行擔保的,需提供擔保的有關材料;
購車首期付款證明;
如借款所購車輛為商用車,還需提供所購車輛可合法用於運營的證明。
㈦ 次級抵押貸款的受益人是誰
把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銀行賺到了錢。
假設銀行以15%的年利率向購房的個人發放次級抵押貸款,然後把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以14%的利率在市場上成功發行,此時發行銀行收回與貸款等額的資金,徹底擺脫信用風險,無論市場如何變化,都穩賺1%。
相反:
作為持有證券化資產的一方,在市場繁榮時,穩賺14%的高收益(國債才5%),但是遇到市場不景氣,違約率上升,不但沒有利息收入,還要遭受本金的損失。
㈧ 貸款買車,保險單在銀行(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出險的話要賠付給銀行嗎如何才能賠付給車主
貸款買車,在沒還清銀行的貸款之前,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必須是貸款銀行。一旦出險需要對方賠償的時候,按照規定保險公司會把錢打到貸款銀行的賬戶。但是因為個人也是車輛的所有人之一,如果您想個人拿到賠償金,可以要求銀行出具一份權益委託書,蓋上公章,保險公司也會將這個錢直接轉車主的,車主只需要遵守貸款協議按期還款就可以了。
貸款買車,等於就是把車抵押給銀行,在貸款人還完貸款前,車並不是完全屬於貸款人,而銀行承擔了貸款人可能無法償還貸款的風險,所以法律上需要保證銀行的權益。
(8)銀行個人抵押貸款人受益人擴展閱讀
車險理賠的最佳時間-48小時後報險可能被拒賠
絕大多數車輛在參保了交強險的同時也都投保了商業險種。但是,一些車主在車輛遇到事故之後不知道應該通過何種方法如何獲得理賠,不清楚保險公司該對哪些項目進行賠付,甚至不清楚索賠的流程。這導致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非常被動。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屬於輕微事故范疇,可以在對現場進行拍照後自行拆解,並到交通事故快處快賠中心進行理賠。如果事故比較嚴重,或者損失數額比較大,駕駛員就應該保留好第一現場,並及時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一般在事故發生後48小時再報險,保險公司就有權拒絕賠償。
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後,駕駛員應當提供保單正本、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年檢合格的被保險車輛行駛證以及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之後,工作人員就可以勘查事故現場了。
㈨ 銀行強制貸款人購買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是否合法
[案情回放]
江文在某城市工作,為與女友結婚考慮買房。經過調查,江文選定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套商品房,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江文與某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合同約定:江文購買某房地產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向該銀行借款20萬元,還款方式為每月償還2000元,期限為10年,江文以該商品房作為抵押,到期無法償還借款,銀行將行使抵押權。在合同簽訂後,江文即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
此後,某銀行要求江文為所購置的房屋購買一份財產險,或是購買一定期限的人壽險,銀行為受益人,並由江文支付保險費,否則就將解除與江文簽訂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但江文對銀行的行為明確表示反對。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江文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銀行按照雙方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履行合同義務。
[專家點評]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就本案而言,究竟由江文來支付保險費,還是由銀行來支付保險費,是屬於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自己協商確定,不應強加給貸款人。銀行以格式合同的方式達到這種目的,嚴重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和精神,應當認定銀行的行為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因此,在本案中,銀行要求江文購買一定期限的人壽保險,並要求江文指定自己為受益人,違背了《保險法》的規定和精神。
㈩ 貸款買車保險第一受益人是銀行此約定合法嗎
如您在中國銀行辦理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業務,關於保險問題如下:(一)您以所購車輛抵押或(和)所購車輛外的財產抵押作為擔保申請貸款的,經辦行應要求您辦理抵押物保險。1、保險期不得短於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經辦行應為保險受益人。 2、在保險有效期內,經辦行應要求您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毀,經辦行應再次確認並落實借款人的貸款擔保。3、對於貸款期內的保險應爭取一次性投保,在僅投保當年保險的情況下,經辦行應要求您對次年的保險提供一定的保證方式。4、對於以所購車輛抵押提供擔保的,經辦行應要求您對抵押物至少投保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者責任險。(二)以信用方式發放貸款的,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對所購車輛至少投保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者責任險。因各地區存在一定差異,請您申請貸款時詳詢當地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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