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會計科目中的其他綜合收益--信用減值准備 是其他綜合收益的備抵科目嗎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計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組合)預期信用損失。如果該預期信用損失大於該工具(或組合)當前減值准備的賬面金額,企業應當將其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借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根據金融工具的種類,貨記「貸款損失准備」「債權投資減值准備」「壞賬准備」「合同資產減值准備」「租賃應收款減值准備」「預計負債」(用於貸款承諾及財務擔保合同)或「其他綜合收益」(用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債權類資產,企業可設置二級科目「其他綜合收益—信用減值准備」核算此類工具的減值准備)等科目(上述貸記科目,以下統稱「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如果資產負債表日計算的預期信用損失小於該工具(或組合)當前減值准備的賬面金額(例如,從按照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准備轉為按照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准備時,可能出現這一情況),則企業應當將差額確認為利得,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Ⅱ 貸款承諾的類型及其作用
貸款承諾在一定時期內或者某一時間按照約定條件提供貸款給借款人的協議。貸款承諾屬於銀行的表外業務,是一種承諾在末來某時刻進行的直接貸款。它可以分為不可撤消貸款承諾和可撤銷貸款承諾兩種。
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保證人,按貸款銀行的規定,保證人必須為企業法人,為借款人提供貸款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借貸人應提供第三方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三方法人必須是能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有相當於AA級以上的企業信用等級,在借貸銀行開戶,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等,否則有其中任何一條都不能充當第三方。
貸款擔保的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簽訂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Ⅲ 請問會計老師 計提了信用減值損失,那假如應收賬款後來又收回來了,那怎麼做分錄,信用減值損失要不要記
《企業會計准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中第四條關於應設置的會計科目規定如下:
23. 「6702 信用減值損失」。本科目核算企業計提本准則要求的各項金融工具減值准備所形成的預期信用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信用減值損失科目的會計科目編碼是6702,因此,信用減值損失屬於損益類科目。
《企業會計准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中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了金融工具減值的賬務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 減值准備的計提和轉回。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計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組合)預期信用損失。如果該預期信用損失大於該工具(或組合)當前減值准備的賬面金額,企業應當將其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借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根據金融工具的種類,貸記「貸款損失准備」「債權投資減值准備」「壞賬准備」「合同資產減值准備」「租賃應收款減值准備」「預計負債」(用於貸款承諾及財務擔保合同)或「其他綜合收益」(用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債權類資產,企業可以設置二級科目「其他綜合收益——信用減值准備」核算此類工具的
減值准備)等科目(上述貸記科目,以下統稱「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如果資產負債表日計算的預期信用損失小於該工具(或組合)當前減值准備的賬面金額(例如,從按照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准備轉為按照未來 12 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准備時,可能出現這一情況),則應當將差額確認為減值利得,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 已發生信用損失金融資產的核銷。
企業實際發生信用損失,認定相關金融資產無法收回,經批准予以核銷的,應當根據批準的核銷金額,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貸記相應的資產科目,如「貸款」「應收賬款」「合同資產」等。若核銷金額大於已計提的損失准備,還應按其差額借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
因此,企業應根據上述規定對各項金融工具計提信用減值損失、轉回信用減值損失和核銷已發生信用損失金融資產。
Ⅳ 信用減值損失是什麼意思
信用減值損失是損益類科目,損失增加記借方,減少記貸方。它與資產減值損失反映的情況一致,只是對應的事項不同。
對於應收賬款一類的對應使用信用減值損失,對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一類的對應使用資產減值損失。
應收賬款屬於金融資產。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應用指南,金融資產減值准備所形成的預期信用損失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核算。
因此,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後,其發生的壞賬准備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不再通過「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
(4)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計提信用損失擴展閱讀:
信用減值准備和壞賬損失的聯系:
不同的資產,減值准備的叫法不同,應收賬款類資產的減值准備稱為壞賬准備,也只有在計提應收賬款類的減值准備的時候,兩者有聯系:
借:信用減值損失
貸:壞賬准備
應收賬款轉回的時候,做以下會計分錄處理:
借:壞賬准備
貸:信用減值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之後,計提壞賬准備的時候使用的是資產減值損失這一科目。
Ⅳ 求擔保行業的財務問題
本合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微微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 。
1.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借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據為准。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條 利率
借款利率為年息 %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於
第四條 提款
4.1借款人一次提取全部借款。
4.2借款人提款當日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據。
第五條 還款
5.1合同各方協議選擇以下第 種還款方式
1、借款到期一次償還本金;2、分次還款,還款計劃見補充條款。
5.2計息、還息方式為
5.3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信息日和還款日足額還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帳戶:
借款人需保證銀行存款憑據或其他付款憑據作為還款、付息的證明
保證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六條:保證方式
保證人自願向出借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保證范圍
保證人的保證范圍是: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款、違約金、補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第八條:保證期限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起六個月。
抵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九條:抵押物
9.1 抵押人自願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9.2 《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抵押權人依合同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9.3 抵押權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抵押物長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損毀、滅失或被徵收、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或其他形式的代替物。
9.4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權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人應予配合。
9.5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於貸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通知抵押權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條的約定處理。
9.6 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抵押權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毀滅、滅失的證明。
9.7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8 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收益,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提存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抵押權人指定帳戶,一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抵押物,一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9.9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已設定抵押或一出租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向抵押權人予以足額賠償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補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一條:抵押登記
11.1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借款全部還清之前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11.2 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抵押權人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抵押物的處分
12.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人有權將抵押物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9.8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9.7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抵押權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2.2 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范圍內全部全部責任後還又剩餘的,抵押權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12.3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12.4 抵押權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13.1 出質人自願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出借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質物清單》。《質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質物清單》對物質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質押人處分質物時的估計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13.3 質權的效力及於物質所生的孳息,以及因物質損壞、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 物質價值發生了不利於之質權人的變動,質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不足物質價值,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質權人要求的時間內不足。
13.5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物質滅失或者損毀的,質權人應當承當民事責任。
13.6 出質人所獲得的質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質物所得收益,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提存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質權人指定帳戶,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質物,以恢復質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形式。
出質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擔保的,出質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第十四條: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五條:交付和登記
15.1 本合同簽訂後,出質人應將質物或質權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權人驗收無誤後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15.2 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須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質權人應積極協助出質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並將相關權屬文件退還出質人。
第十六條:質物的處分
16.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質權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體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13.6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的;
B、發生第13.4條所述情形,出質人或借款人未按質權人要求不足物質價值的;
C、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現償還到期債務;
D、質權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16.2 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質權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並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質權人指定帳戶,以擔保質權人權利的實現。
16.3 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後30日內仍為清償債務的,質權人有權將債務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務,因提前對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體現人承擔;如果質物在借款人債務履行期屆滿30天內到期的,質權人應在質物到期日按第16.1條約定的方式處理質物。
16.4 處分質物的所得在償還質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責任後還有剩餘的,質權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出質人。
其他條款
第十七條:擔保有約定
17.1 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時,出借人首先以處理抵押物、質物和執行擔保人Ⅱ所得價款主張自己的收益,保證人Ⅰ僅對處理抵押物、質物和執行擔保人Ⅱ所得價款不足擔保出借人權益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17.2 陝西中實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承諾在接到出借人通知三個工作日墊付借款人應付未付的本金、利息。
17.3 如果陝西中實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先於其他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持戒人、抵押人、出質人和保證人Ⅱ同意:陝西中實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證責任代償後,以處置抵押物、質物和執行擔保人Ⅱ補償陝西中實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代償資金及代償期間的利息和實現權益的費用,陝西中實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也可同時向貸款人追償。
第十八條:合同各方承諾或確定
18.1 出借人保證自己所出借款項的來源合法。
18.2 在約定的期限( 天以內)抵押登記等與借款相關的手續辦理完畢後,出借人於三個工作日內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8.3 借款人提供給出借人、保證人的資料真實、合法。
18.4 借款人童天一接受合同各方監督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積極配合與協助各方對其(包括借款前後)生產經營和資金財務活動進行檢查、調查和監督並如實介紹情況。
18.5 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時如實提供財務報表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分析說明、注冊會計師查賬審計報表以及有關附表、報表附註等有關事項。
18.6 借款方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包括公證費、評估費、保險費、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等有關費用。
18.7 借款人、到那包人不的進行承包或租賃經營、合並或兼並、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部分或聯營、合資合作、產權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設立子公司或對外作股權式投資以及申請停業、歇業、解散等行為。
18.8 借款人未經合同各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企業章程或經營范圍進行重大變動,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的擅自為第三方提供足以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擔保。
18.9 借款人、擔保人入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訴訟事項、強制執行、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的個有關事項,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18.10 借款人、擔保人變更住址、通訊地址、營業范圍、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記事項,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18.11 合同各方均服從陝西中實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整個借款以及借後的全程跟蹤管理,並按約定向陝西中實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擔保、咨詢服務與履約保證金。
18.12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Ⅰ可代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權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協商、變賣、拍賣、折價處置抵押物、質物及向保證人Ⅱ追償;③訴訟(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上訴、反訴、和解、執行、代為接受執行款項)。
第十九條:轉讓
19.1 出借人無需徵得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出借人權利的轉讓應當書面通借款人和擔保證人。由於出借人權利轉讓需要變更抵/質押登記的,抵押人、出質人應予以配合。
19.2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擔保然不得將其 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二十條:保險
20.1 如果出借人和保證人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應辦理抵押物、質物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與借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低於借款金額。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20.2 保險單中應當註明抵押權人、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並且保險單中除法律法規又強制性條款外不得有任何限制抵押權人、質押人權益的條款。保險但中應當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抵押權人、質權人指定帳戶。保險賠償金應按照本合同第9.8條、13.6條的約定處理。
20.3 抵押權人、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未得到全額清償前,抵押人、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入保險中斷或撤銷,抵押權人、質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公證
合同各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本合同經公證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二條:獨立性
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條款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3.1出借人未按約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應按出借金額每日萬分之九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超過三十天仍未借出的,合同各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借款人為該合同已經支出的評估、抵押、公證等個費用由出借人全額彌補。
23.2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借款人除按實際費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外,還應向出借人支付一個月的利息作為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23.3 借款熱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根據違約使用天數,罰息利率按在第二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並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息率幾首利息。
23.4 借款人為安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借款,除按約定利率繼續支付利息外,還應按每日萬分之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想陝西中實匯投資擔擔保有限公司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費,造成上門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500元的違約金及差旅費;經催收後借款人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或無力清償借款而導致陝西中實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的,借款人應向陝西中實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償金額5%的違約金,並按罰息利率支付代償期間的利息。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中止
24.1 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質押擔保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必須辦理登記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關條款和內容自簽訂之日起成立,於登記或交付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罰息及uoyou其他所屬費用之日終止。
24.2 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經出借人、擔保人審查童天一展期(須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必須辦理登記),並由各方簽訂相關的展期協議後,本合同項下借款才相應展期;在簽訂展期協議簽,本借款合同繼續執行。
24.3 本合同生效後,除合同已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各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又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其他
26.1 本合同項下借款借據、抵押物清單、質物清單、展期協議、催還款通知書或其他債權債務憑證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本合同項下又兩種以上擔保中的「擔保人」指所有提供擔保的合同當事人。
26.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補充條款
Ⅵ 什麼是信貸承諾,它和信用承諾有什麼區別
沒有信用承諾一說,只有信貸承諾。信貸承諾又叫做貸款承諾,指保證在借款人需要時向其提供資金貸款的承諾。
信貸承諾一般是為了滿足長期資金需要而約定;企業為適應其購置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等方面需要,與其往來銀行預先約定,當實際需要發生時,由銀行提供一定額度的長期資金的貸款,工商企業可根據自身需要隨時支用,並按所用額度向銀行支付利息及承諾費。
(6)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計提信用損失擴展閱讀:
信貸承諾的種類介紹:
1、根據承諾方是否可以不受約束地隨時撤銷承諾,貸款承諾可分為可撤銷貸款承諾和不可撤銷貸款承諾。
2、根據利率的變動特性可以劃分為固定利率承諾和變動利率承諾,前者承諾方必須以預先確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提供信用,後者一般根據市場主導利率加上一個附加率來確定。
3、根據對貸款金額的使用情況,可分為定期貸款承諾、備用承諾和循環承諾。
Ⅶ 擔保企業自2010年度起執行新會計准則。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那新准則對擔保企業會計核算具體辦法
新准則下擔保企業的會計處理
1. 擔保合同生效時:
應將依據擔保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收取的擔保費作為一項金融負債——「財務擔保合同」予以確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同時,根據企業對外簽訂擔保文件所記載金額計入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中。
2. 擔保期間內 :
一方面,應分期攤銷並確認擔保費收入,按當期應確認的擔保費收入,借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貸記「擔保費收入」科目。另一方面,應根據保後監管確定的風險程度對未到期的財務擔保合同進行評估,按以下兩項金額中較高者進行後續計量:
(1)按《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後的余額。即按預計採取反擔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額借記相關資產,按上述計量方式確定的金額貸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差額借記相關費用。
3.被擔保人的違約責任:
(1)被擔保人提前清償被擔保的主債務而解除擔保企業的擔保責任:
應將與該擔保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金額全部沖銷。按與該擔保合同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賬面余額借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按原計入相關資產和費用的金額貸記相關資產和費用,差額貸記「擔保費收入」科目。同時,在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中注銷該擔保事項。
(2)被擔保人未發生違約,如期償還貸款:
應將與該擔保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金額全部沖銷,並在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中注銷該擔保事項。
(3)被擔保人發生違約:
若違約發生在擔保企業實施代償之前,應通過對客戶信用狀況的跟蹤判斷,按照前述計量方式調整「財務擔保合同」金額。若被擔保人在此期間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則應將與該擔保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金額全部或部分沖銷。擔保企業履行代償義務時,應將與該擔保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金額全部沖銷。按與該擔保合同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賬面余額借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按實際支付的代償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差額部分依次貸記相關資產和費用,並在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中注銷該擔保事項。最終按照反擔保措施的履行情況,確定與該項擔保業務有關的損失。
Ⅷ 保證金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1)以前支付時
借:其他應收款--貸款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2)現在收回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貸款保證金。
保證金通常打入借款人或擔保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專有特定賬戶,這個錢所有權歸借款人,但借款人是不能使用的,只有相應借貸按期歸還了,這個保證金才歸還提供者。
銀行小額貸款需要交納保證金的客戶,一般往往是客戶的抵押物價值不足,抵押物品未辦理正式抵押手續,由第三方擔保公司進行擔保,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後,獲取銀行發放的貸款,同時在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後,該保證金應退回給借款人。
(8)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計提信用損失擴展閱讀
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就定金的功能而言,並不只限於中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的,只將定金作為債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實踐中,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
定金依其給付目的,可以作為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
因此,定金除了具有擔保債履行的功能外,還具有立約功能、成約功能、證約功能和維護合同關系、預防隨意毀約的功能。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還應看到,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於債務額,並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Ⅸ 關於買賣合同里擔保的條款
補充回答:
1、你想確認的「作為擔保條款,合同中關於擔保的那簡單的一句話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嗎」我已經清楚的回答了,可以作為將來確定你們責任分擔的一個依據,但這不是「法律」依據,這只是你們合同中的約定條款,在合同中實行意思自治原則,大多數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才從法律規定,你們之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約定有效,可以做為將來處理糾紛的一個依據,但這個依據是約定依據、不是「法律」依據。
(2)「個人認為條款過於籠統,沒有說明細節」:條款約定不明確、不具體,並不會導致不約定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約定不明的雙方再協商補充,協商不成時依據行業慣例確定,協商不成、也找不到行業慣例時,才視為無約定。
2、「加入產品出現問題造成買受人損失,如果你懂法,並且你是法官,你該怎麼判決?法律依據是什麼?」:
(1)肯定不是「加入」,應是「假如」。
(2)法官怎麼判沒人能確定,因為即使是相同的案例,不同的法官由於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不同也會有不同的判決。能在這里說的,只能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理解。
(3)而且,法官怎麼判,還要看受害人怎麼告:我國民事法律中有「不告不理」的原則,就是法官只審理原告訴訟請求中的事項。
(4)假如產品出現問題造成買受人損失:法官不會完全看你們之間的約定,如果原告有證據證明確實是你們廠的產品出了問題,一般會確實由企業賠償(如果原告只告了銷售商,就會判決讓銷售商賠償,銷售商賠償後再告你們的,才會根據你們之間的約定、法律規定、企業和舉證情況來確定是否企業賠償);如果企業認為自己不應賠償,可以拿出證據證明企業有《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的3種情形或是證明銷售商因過錯造成了產品缺陷,如果沒有以上證據:肯定由企業賠償;如果有以上證據,雖然有那個約定,企業也不應賠償。
1、「假如我們的產品真的出問題了,企業要給他嗎?是否合理?法律會依據合同這一個條款賦予他這個權利嗎?他這句話具有法律效力嗎?」:
(1)假如真的是你們的產品出問題了:企業必須賠償損失,這是肯定的。而且不管有沒有這條約定,法院都會判決由你們企業負責最終的賠償責任(雖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銷售商__也就是購買你們產品的買受人可能要先賠償受害人,但銷售商在賠償後,可以向企業追償的;如果買受人是消費者,那麼,買受人完全可以向企業索賠。
(2)這條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不僅合「理」,而且合法。
(3)他這句話與法律規定相符,有法律效力。
(3)「法律會依據這一條款賦予他這權利」:這話有些顛倒,不是法律依據你們的約定賦予他權利,而是他根據法律規定在合同中維護、行使自己的權利。
2、「假如真拿企業全部資產擔保,是不是必須要另立擔保合同才有效,並且要到有關登記部門登記?」:
(1)擔保有物保、有人保,人保即指保證,你們現在是約定在企業的財產做擔保,也就是物保,物保有兩種方式,即抵押、質押(當然,還有權利質押)、留置、定金等。
如果是抵押:不動產抵押如企業的廠房、車輛等要求登記後才生效;其他財產的抵押如設備、賬戶資產等不以登記生效、但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如果是質押,需要轉移物的佔有。
你們的情況,不可能是質押(因為沒有約定轉移財產的佔有)、也不會是留置或定金,唯一有可能的是抵押,但抵押不登記能保證抵押權生效的,可能只有企業的動產
(2)雖然抵押可能因為未登記而不能行使抵押權:但你們企業免除不了賠償,即使這擔保條款無效,買受人也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或《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向企業索賠的。
3、這一條款約定有不合理之處,即:
(1)對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時造成損失的,如果這問題是因為銷售者的原因造成的:企業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比如:產品因為銷售者在從企業購買產品後的運輸、裝卸、庫存過程中方法不當而使產品有了缺陷、從而導致買受人損害的,就只能由銷售者(此合同中的買受者)承擔賠償責任。
(2)企業對於自己產品有缺陷時造成買受人損害的,也有可以不賠償的情形,即「未將產品投入流通、或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時,企業不負責賠償。
在此條款中沒有約定企業責任的除外情形,不管什麼情況都由企業負責賠償,是不公平的。
4、附:相關法律依據
(1)《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2)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4)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5)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6)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