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反擔保並承擔貸款全部債權債務的決議
反擔保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目的
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按照我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4個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反擔保和擔保的區別
(1)反擔保中的債權人為原擔保人。
(2)反擔保是以原擔保有效存在為前提的。
(3)反擔保僅僅限於約定擔保。
(4)反擔保所擔保的實際是原擔保人的追償權。
由於原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於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
反擔保的作用
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資金無法保證,其最終結果,直接影響到其他擔保需求人的利益。
反擔保抵押物的范圍
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產。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
2. 有關公司法關於擔保的問題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公司不能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條關於公司擔保則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擔保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從主體角度而言,是合乎擔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許公司自由提供擔保是合理的,但同時設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對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履行比一般擔保更為嚴格的決議程序。這些限制是否會影響公司對外所簽合同的效力?有觀點認為,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主要是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就對外簽訂擔保合同,屬於無權代理,在此情形下,應認定公司對外所簽擔保合同無效。
3. 企業所出的關於擔保的董事會決議能否由董事長一個簽字
同感
4. 董事會關於對外借款擔保抵押的決議怎麼寫範文
你好。董事會需要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對外借款擔保事項進行討論並形成決議。
首先,有幾個問題需要弄清楚:
一是,對外借款的主體是誰?公司、股東、個人,請進一步明確。
二是,擔保的主體是誰?
三是,擔保的標的物是什麼?是否需要辦理登記?
這此問題解決了,董事會決議就相對簡單了,範本多的是,隨便下載一個就可以了,或者直接到工商部門咨詢後再辦理。
5. 不設董事會的公司執行董事向銀行貸款、擔保全權代表(就是公司一切由執行董事處理。需要在公司章程如何編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XX公司)委派,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審批並執行股東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簽署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十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十四)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十五) 股東同意授予的其他職權。
6. 有限公司董事會違反公司章程出具決議對公司貸款進行擔保,如何追究責任
首先你說的這個抵押權是否生效必須看該B銀行是否已經進行了抵押登記,對未登記的房地產抵押合同,仍是認可其債權的效力,如對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簽訂抵押合同後拒絕辦理登記手續,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該民事責任則視同為債權責任了,
7. 民間借貸擔保合同必須要有董事會決議嗎
公司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是需要要有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的。理由如下: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需要經過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需要經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進行約定。所以,對於你所述的公司擔保情形要根據公司是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保還是為上述主體之外的第三人擔保,並結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最終確定決議的權力機關是股東會還是董事會。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