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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失去訴訟時效是否擔保義務也解除了

發布時間:2021-06-11 10:44:19

⑴ 該借款過了訴訟時效嗎擔保責任也過了嗎

貸款人從第一次主張還款時至今的兩年多的時間里,如果期間不止一次的提出還款的要求,那麼這個訴訟時效是從最後一次提出還款時起算。貸款人每提出一次,訴訟時效就中斷,然後重新計算。或者是從借款人明示不還款時起算。

⑵ 公司貸款個人擔保三年期到了自動解除嗎

公司貸款個人擔保三年期到了可以自動解除。
擔保期限:《擔保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⑶ 貸款過期兩年 擔保人還有法律責任嗎

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時效,擔保人應該已免除擔保責任。

如果在保證期間,都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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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而且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針對市區及開發區、保稅區范圍內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5)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⑷ 提前幾年還清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不是就自動解除了

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應該是的吧。擔保人之所以存在,就是怕你還不上,然後有個責任人,而已經還完的話,自然就解除了。

⑸ 貸款訴訟時效是否仍然有效

超過還款期限2年後,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銀行就喪失了勝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5)貸款失去訴訟時效是否擔保義務也解除了擴展閱讀:

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⑹ 銀行機構因對擔保人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此種情況擔保人的徵信擔保記錄應否去除

根據最高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根據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法院本身對此種行為的一種認定,即認為義務履行人放棄了抗辯的權力,但是這種放棄是全部放棄還是部分放棄,人民法院是全部不予支持還是部分不予支持,將可能是爭議的焦點問題。個人認為這種不予支持應當是對義務人的抗辯權的全面的不予支持,而不應當區分全部和部分。 問題在於這種抗辯權的勝訴權的喪失是永久喪失還是也適用於兩年的時效,沒有規定說明,也就是說自借款人歸還部分借款本金時,是借款人無論什麼時候以訴訟時效抗辯法院都不予支持;還是從借款人歸還部分本金後,兩年內如果貸款人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訴訟時效的抗辯權,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予以說明,是該司法解釋在此問題上的一個漏洞,也會是這類問題的出現二次糾紛的爭議點。 不過有一點是肯定在他歸還部分本金後的兩年內,趕快去起訴,就沒有風險了。 另外一點是過去民法通則對超期的部分還債行為,一般僅僅認為還債人不得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已經返還部分,對於未還部分,仍然屬於超過訴訟時效的部分,債務人可以繼續以超過訴訟時效予以抗辯。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於這點顯然是予以了極大的突破。

⑺ 貸款過期了,過了訴訟時效,銀行還能追究責任嗎

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沒有催告,包括銀行口頭、書面、電話等形式的催告。則過了訴訟時效。但銀行依然可以起訴,依然可以向你討債,但是你可以依時效已過為抗辯理由,不予以償還。但是實踐中,已訴訟時效已過作為抗辯理由並得到支持的很少。另外就演算法院支持抗辯理由,也不影響銀行把你納入黑名單。

⑻ 失去訴訟時效的借款該怎麼維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說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又無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形時,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權,法院不能判決其支持其訴訟請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1997年和1999年發布了兩個司法解釋,對於特定情形下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給予法律保護:其一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時,債權仍受法律保護(法復〔1997〕4號)。理由是當事人在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我們認為該理由難以令人信服,新達成的還款協議,無論是合同主體及客體,均與前份合同沒有區別,只是還款期限上有所變動,所以很難說形成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正因為如此,該司法解釋在正式發布時沒有明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理由;其二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債權仍受法律保護(法釋〔1999〕7號),理由是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對於上述兩個司法解釋中涉及的時效期間屆滿後債權仍受法律保護的情形,可解釋為債務人放棄時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請求取得抗辯權,享有時效利益,如要恢復債權的強制力,只有債務人放棄時效利益;其次,將上述兩種情形解釋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上難以自圓其說。拋棄時效利益,是債務人及其他對時效完成所生利益有處分權的人放棄其已經取得的針對債權請求權的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屬單獨行為、處分行為,一旦表示拋棄其時效利益,即生效力。拋棄時效利益,可以採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無須受益人接受。一般來講,拋棄時效利益包括三種形式:一是向債權人作出拋棄時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三是實際履行債務。《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1條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對於第三種形式的確認。而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則是針對具體情形對第一種拋棄時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確認。在適用上述兩個司法解釋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債權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當是還款協議中約定的還款日,而不是還款協議達成日)第二,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有具體條款的,視為對原借款合同的變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約定有違約金,在還款協議中如果沒有作出新的約定,則不再適用。第三,在有主從債務的場合,主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在時效期間屆滿後達成還款協議的,該還款協議對從債務人並不當然發生作用,從債務人仍可以行使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產生的抗辯權。第四,債務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只是意味著債務人放棄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產生的抗辯權,保證人仍可援引債務人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第五,如保證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不能視為債務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因為保證人並不能代表債務人放棄因訴訟時效屆滿而產生的抗辯權;另外,上面討論的是對於債務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又在催收通知上簽字的效力認定問題,但對於保證人超過保證期間後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保證人保證責任如何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4號《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之規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後,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並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由於保證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超過保證期間後,保證人又在債權人催收通知上簽字的,保證人是有條件的不承擔保證責任,那就是除非雙方形成新的擔保法律關系,否則,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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