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擔保相關法律問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三章 抵押
第一節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二節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第四十四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 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第三節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四十七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一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二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第四節 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第五十五條 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八條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第五節 最高額抵押
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作擔保。
第六十條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第六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第六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其他規定。
第四章 質押
第一節 動產質押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第六十五條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六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六十七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六十八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六十九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第七十條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三條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第七十四條 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第二節 權利質押
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六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條 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條 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十三條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條 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第八十六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八十八條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第九十四條 抵押物、質物、留置物折價或者變賣,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九十五條 海商法等法律對擔保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⑵ 貸款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一、如果你叔叔從信用社貸款時,你們有6個人作為擔保人,那麼你叔叔如果償還不了信用社的貸款,你依法應該承擔其中的六分之一還款責任,然後你再和你叔叔追訴。
二、你父親責任和你一樣。
三、如果我叔叔有意不還,或者銀行有意幫他隱瞞財產,你們可以在償還完擔保責任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你叔叔再返還你們欠款。
四、銀行不會讓你家獨立承擔責任,會將六個擔保人一起作為被告起訴。
五、擔保人里雖然有你叔叔的二兒子,但他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你們不能要求讓他全部承擔還款責任。
六、如果你質疑你叔叔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應向法庭提供相關的財產證明。
七、此案你作為擔保人,不能申請法院對你叔叔進行財產保全。
(2)擔保貸款相關法規擴展閱讀: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⑶ 投資擔保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民間借貸主體在進行民間借貸活動中,應規范、合法的操作,以下是應注意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的保護。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21條 公民之間的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第122條 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第123條 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第124條 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125條 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96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197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198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199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200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201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202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203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204條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205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207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208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209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在進行民間借貸時,為保障借貸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借貸主體合法權益的有效實現,筆者建議最好根據實際需要依照本法設立擔保。筆者認為設立房產抵押的擔保較明智。
五、《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因民間借貸中常常設立城市房地產抵押的擔保方式,因此,作為城市房地產抵押的專業性法規,建議借貸主體在設立城市房地產抵押時,依照本法設立,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出借人債權的實現。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為使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更高,往往要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借貸合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不易更改。可以避免很多糾紛的發生。
七、地方性法規
民間借貸主體在進行民間借貸活動時,只要能依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進行操作,制定合法、規范、完整的借貸合同,就能有效保障民間借貸活動的順利進行,使借貸雙方的目的得以順利實現。
⑷ 擔保借款的借款擔保的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⑸ 有關房產抵押貸款方面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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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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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6)擔保貸款相關法規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⑺ 網路貸款的法律規定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三)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7)擔保貸款相關法規擴展閱讀:
一、網貸違法的行為: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路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路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上貸款注意事項: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網上貸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總會有些不法分子會鑽空子,謀取私利。因此進行網上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選擇知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知名銀行有保障,信譽度比較高。
2、不要被「無息」所迷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同樣沒有付出的貸款是有風險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款。簽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條各項,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認。
⑻ 各省市有關融資性擔保政策法規匯編
有,而且基本上每個省的出台的法律法規都有。
第二章各省市地方法規北京市關於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大興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設立為「三農」服務的信貸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
關於印發《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核心區設立為科技企業服務的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修訂《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端製造業擔保代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擔保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發《北京市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補助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
關於印發《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貸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首都金融業發展的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促進經濟發展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
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區財政局《普陀區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關於推進海域使用權抵壓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
出於版面考慮,省略若干條款
⑼ 誰有貸款擔保涉及的法律法規的匯總
匯總沒有,你可以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物權法》的相關內容(《擔保法》規定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以後者為准 ); 《貸款通則》。
⑽ 作為貸款擔保人需要付哪些法律責任
當然是擔保責任了,簡單來說,借款人不還款 你作為擔保人就要承擔還款責任 具體這里邊還有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一般貸款擔保都是連帶責任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