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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貸款是由房產商擔保嗎

發布時間:2021-05-30 02:22:19

A. 買房貸款是要擔保人嗎

通常不需要,買房貸款通常是按揭貸款。
按揭貸款是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房屋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借款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後,再重新收回物業所有權。一般稱物業所有權轉讓方為按揭人,受讓方為按揭受益人。可見,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揭受益人經轉讓成為物業所有者,按揭的基本特徵是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即抵押是不轉移所有權為前提,抵押權人在抵押的房地產上設置抵押權作為限制性物權。這一行為中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一旦債務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業主獲得完整產權。

B. 買房貸款需要擔保人嗎,貸款買房需要擔保嗎

您好!我的一個朋友買了房,現在跟賣方有一些小糾紛,簡要如下: 《房產買賣合同》中最後一條做了一些備注,並且明確合同內容與備注不符的,以備注為准,備注內容如下:1 略;2 買方在賣方做委託公證一日內辦理銀行監管手續,監管金額不低於銀行最低標准,買房如因個人資信不符合銀行貸款要求,由買房負責;3 略;4 賣方在領取一手房產證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需辦理有效的委託公證。若超出五個工作日則按照每日收取定金金額百分之一的比例向賣方支付違約金;5 略;6 該物業在買方二手房產證未領取之前所產生的銀行月供由賣方支付。 現在的問題是: 附:合同本身關於違約條款的內容是: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約定 1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導致交易無法完成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買方支付定金後違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定金或要求買方 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二十違約金;如賣方收取定金後違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要求賣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二十違約金。由此造成第三方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 本合同簽訂後,如買方拒絕交付任何定金而違約,應向賣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五的違約金;如賣方拒絕收取任何定金而違約,應向買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C. 貸款買房為什麼需要擔保公司擔保

為了保證貸款人有實力還貸。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擔保。

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擔保公司的,在房產證出來之前,銀行為了保證自身的權益,在簽訂購房合同以後,前期是由開發商負責擔保(開發商需要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防部分業主斷供影響了銀行貸款質量);除非是開發商資質太差,需要加擔保公司擔保。

(3)買房貸款是由房產商擔保嗎擴展閱讀:

房貸方式

1. 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全稱是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它是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性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個人住房貸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中低收入的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這種貸款。但是由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利息相差1%有餘,因而無論是投資者還是購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較偏向於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

2. 個人住房自營貸款是以銀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購房者個人發放的貸款。也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各銀行的貸款名稱也不一樣,建設銀行稱為個人住房貸款,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稱為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3.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按揭貸款等。

參考資料:購房貸款-網路

D. 購房貸款一定要擔保公司擔保嗎

除了公積金貸款需要擔保外,其他貸款不需要有擔保。除非是單身外地人購房,則需要本地到擔保人。

E. 貸款買房要擔保嗎

貸款買房要擔保。
2000年5月16日,國家建設部和人民銀行共同下發了《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目前,在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有保證、抵押及質押幾種擔保方式可供銀行選擇。銀行最願意接受的是後一種方式,但此種方式並無現實意義,因為,借款人如果有了可供質押的財產,就無需向銀行借款了。保證方式雖可將房產商或其他第三方拉進來,但保證人的信用狀況是隨其經營業績等因素而變化著的。銀行目前採用較多的是抵押,但抵押也有其不足之處。擔保得不到落實是制約目前住房貸款業務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便是適應上述住房貸款擔保方式而創新的產物。按照《辦法》的規定,住房置業擔保是指:在借款人(購房者)無法滿足貸款人(銀行)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為借款人申請住房貸款而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並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借款人申請擔保時,擔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數量的擔保費,同時要求借款人將所購商品房作為抵押物。在借款人因特定原因不能如期償還所欠銀行貸款時,擔保公司對該筆貸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在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中,銀行、擔保公司、購房者三者間為貸款人、保證人及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擔保公司以自由資產為購房者的貸款提供償還擔保。擔保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通過政府預算資金、資產劃撥及骨幹房地產企業獲得,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能力方面具有可靠的實力保障。房產商的保證能力受到許多客觀因素影響,一方面,房產商的經營狀況會影響其信用度,另一方面、房產商願意為客戶的借款提供階段性保證,主要是為了促進銷售,如果房產商不能長期穩定地經營,銀行面臨的風險就會很大。因此,擔保公司介入住房消費貸款,可以有效解決銀行在推行消費貸款過程中遇到的客戶信用不足的難題。

F. 房貸開發商做擔保人

開發商就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該階段性擔保期間始自購房人貸款之時,終至抵押擔保登記完成之日。在相當多的購房按揭貸款業務中,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按揭貸款合同都沒有涉及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擔保的內容,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也未另就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做出約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為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擔保,對於購房人來說,既不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也不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購房人也無須就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支付相應對價,是開發商自擔義務的一種單方利他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雖然沒有對價,表面上是為購房人承擔擔保風險,實際是為自己的銷售業績提供配套服務(即主觀為他人,客觀為自己)。
銀行之所以要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是因為開發商銷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時竣工驗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記,購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還本付息,都存在不確定性。當購房人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達到一定的期限(通常為連續三個月),銀行就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時,如果抵押登記手續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銀行就會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保證擔保責任。開發商承擔了保證擔保的責任後,多會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恢復原狀,經過訴訟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購房人行使代償追償權。由於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優勢,開發商多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管轄,多數情況下,仲裁庭也會支持開發商的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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