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在銀行貸款房屋抵押破產後怎麼處理房產已經買了
一、房地產企業一旦破產,房屋是否建成就決定了該企業事實上是否可能履約。
1、房屋已建成:房屋已經建成的情況下,破產企業即有對購房人履約的可能,也就是業主有可能能夠拿到房子。
2、房屋未建成:若企業破產宣告時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決定不再繼續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會造成破產企業對購房人債務履行事實不能的情況。根據房屋的買受方式不同,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按揭貸款買房和對賣方分期付款買房,這兩種買房的方式會對房地產企業破產時,房屋的權利歸屬產生不同影響。
二、房屋權利歸屬問題
1、按揭貸款所購房屋的權利歸屬。
企業破產時房屋的權利歸屬。現房按揭中,開發商破產對房屋的權利歸屬沒有任何影響。購房人僅需繼續向銀行清償債務,並以房屋為擔保即可。
在期房按揭中,購房時房屋尚未建成,購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當房屋建成後,若房款已經付清(購房人支付了首付,貸款銀行以購房人的名義付清了餘款),購房人即可委託開發商向當地房地產登記處申領《房地產證》並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後房地產企業的破產對房屋的權利歸屬亦不生影響,購房人僅需繼續向銀行清償債務,並以房屋為擔保即可。
2、對賣方分期付款買房時房屋的權利歸屬。
與按揭買房不同,在分期付款購房的情形下,在轉移所有權之前,根據破產申請受理時,購房人是否足額支付價款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購房人已經付清全部價款的,所購房屋被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購房人可以要求破產管理人轉移房屋所有權,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房屋登記。
第二,購房人尚未付清全部價款的,房地產企業尚未轉移所有權,雙方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破產管理人即有權決定是解除合同還是接受價款並轉移房屋所有權。
❷ 假設銀行破產,如何取回抵押在銀行的抵押物
雖然關於銀行破產房貸要不要換的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根據債權債務關系,銀行作為債權人,在破產時,房貸者的債務將作為破產資產進行清算的。
簡單來說,你欠銀行的貸款屬於銀行的債權,而存款屬於債務;破產的好處就是可以免除一部分債務,但是債權卻會被作為資產,轉移給其它機構持有。
更何況,銀行發出來的貸款是不會發生輕易變化的,也就是說你依然還有還款的義務,並不會因為銀行倒閉就不用還。有關法律專家指出,由於貸款也是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上不存在銀行破產儲戶不用還貸的情況,銀行貸款該怎麼收就怎麼收。
❸ 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在抵押企業破產時參與清算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下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❹ 抵押的財產在破產清算時怎樣處理
如果是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提供相關證據,在規定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就抵押的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
如果是破產企業債務人,管理人會去找你主張權利的。
❺ 公司貸款有抵押財產給銀行,公司破產時銀行有優先受償權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所以,只要不存在同一財產這啊那啊的,一般來講具有優先受償權!
❻ 用房產抵押的銀行貸款企業破產清算了,銀行是否優先拿走房產,員工利益如何保證
如果企業破產了,進行清算的時候,房產變賣以後,首先要考慮補發拖欠員工的工資,歸還員工的債權,再考慮歸還銀行的貸款。如果不是這樣處理,可以起訴。
❼ 企業破產清算時,銀行貸款屬於第幾償還順序
如果有擔保,則是第一順位,如果沒有擔保,則是普通債權,屬於第三順位,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7)貸款抵押物破產時怎麼清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❽ 企業破產銀行抵押財產怎麼處理
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清償順序進行,等待法院處理。
❾ 公司破產債務怎麼清算
公司破產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所欠債務: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繫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另外,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一般不能作為清償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 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