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貸款擔保人是否會進銀行黑名單
不還款是會的
『貳』 貸款擔保人也會上黑名單嗎
肯定有影響的
『叄』 貸款人死了 擔保人會被列入黑名單嗎能詳細的解釋下嗎 謝謝了
不會,只有在貸款人沒有錢還銀行的情況下,銀行才會要求擔保人還錢,而且一般情況下,都是追加了個人保證,所以貸款人萬一死了,錢是先要用貸款人的財產還的,萬一沒有錢還,還會讓他的妻子或者丈夫還錢,最後,才會讓擔保人還錢的,
『肆』 貸款擔保人會不會被拉入黑名單。
民間擔保不會把不良記錄記入人民銀行徵信部門,所以不會被拉入黑名單。
『伍』 做擔保人被列入黑名單,如果借款人都沒還錢,擔保人也沒能力還,那麼擔保人是不是會被銀行永遠列入黑名
做擔保人被列入黑名單,借款人沒還錢,擔保人沒能力還,那麼擔保人會被銀行永遠列入徵信記錄,也就是俗稱的徵信黑名單。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所以,如果欠款一直沒還,欠款人和擔保人的逾期信息會一直保存在徵信記錄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陸』 擔保人被起訴後會有什麼影響,會被列入黑名單嗎。
具體要看擔保人同意簽的擔保合同是一般擔保還是特別擔保。
如果是一般擔保,那麼擔保人可以主張有還債能力的債務人(也就是被擔保人)沒有履行其義務時可以不承擔義務。也就是說債務人先履行,執行完之後不足部分才由擔保人履行。
如果是特別擔保,則擔保人與被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任何一方履行債務。一般擔保與特別擔保是在簽合同時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責任為是特別擔保。
但是不管擔保人出於那種規定承擔了還債責任後都可以向被擔保人主張償還他所承擔的債務。也就是擔保償還債務後成為新的債權人。
被擔保人死亡,他的繼承人應該以他繼承的遺產償還被擔保人的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那麼剩餘部分由擔保人承擔,擔保人償還債務後不能再向繼承人要求償還。
《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柒』 擔保人被列入黑名單對擔保人自己有哪些影響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