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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拿房屋貸款找我簽字擔保

發布時間:2021-05-16 10:13:38

⑴ 我一個朋友房屋貸款讓我做擔保人

如果是很好的朋友應該沒事 你的購房合同只是提供一個資產證明 不需要提交原件 只需要給銀行過目並且提交復印件 然後你的徵信上會顯示給某某進行擔保貸款XXX金額 如果你朋友不還款了 你有義務幫你朋友還款 而且徵信也會收影響

⑵ 朋友買房貸款讓我擔保簽字有期限嗎

有擔保期限,是合同中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六個月。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⑶ 朋友用他房子貸款 我去房管局幫他簽字銀行里沒有簽過字 這個是擔保人嗎 以後他還不起銀行找他還是找我

朋友用房子貸款,樓主去房管局幫他簽字銀行里沒有簽過,可以看一看是簽的什麼內容是什麼,銀行里沒有簽過字就不是擔保人。

⑷ 我有個朋友用房子抵押貸款,但是他跟我說銀行需要他找我帶上房產證和身份證去簽字,

要你簽字的時候看清楚,擔保人和借款人後面不要簽字

⑸ 朋友用房子作抵押貸款騙我了去簽字做了擔保怎麼辦

這個建議和銀行去協商撤銷 本身房子抵押可以直接放款 估計是你朋友嫌給出的額度低 所以又拉上你做了擔保

⑹ 朋友拿我房產證在農行用他的名義做了抵押貸款,我簽字做了擔保,事前說好我使用錢,但後一直沒給我。

這個真不好辦。協商不成只能去走法律程序了。貸款人是他但你是擔保人又使用的你的房產證所以你有連帶責任,最好是顯示好好說找一個和你們倆關系不錯並且說話有威信的人來說這個也許能得到解決。祝你好運

⑺ 朋友拿房產抵押貸款三十萬,找我做擔保

給人作擔保就像借錢給他一樣,有句話說的號,如果你想得到一個朋友,借錢給他,如果你想失去一個朋友,也借錢給他,能不能還,願不願意還,全在他身上。個人認為風險較大,因為你們的信息不對稱,雖然說是價值70萬元的房產抵押,具體能不能執行,能執行多少,你完全不知道,也不可能預知。

⑻ 朋友找我向銀行貸款做擔保我該咋辦

只要不讓你簽共同還款就行,如果你認為你的朋友信譽沒什麼問題,還款能力也沒什麼問題,就給他做擔保。以下是我在網路上面搜的關於擔保人的信息,可以看看: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於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

⑼ 我一個朋友用房子貸款,讓我做擔保人,他不還款我有什麼責任

你當時簽訂擔保合同為貸款人擔保的時候條款中註明你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了么?如果沒寫該條款,那法院會推定你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那麼對於債權人來說可以起訴貸款人也可以起訴你也可以把你們兩個同時起訴,但是可以直接用你抵押的房產來償還債款,即使貸款人他是公務員有能力償還債款,只要債權人請求用你的房產償還貸款,那麼法院就不會拒絕,畢竟你是承擔的連帶擔保責任,你只能在用房產償還後,再向貸款人即那個公務員追償。
要是你是一般擔保,那麼就不用擔心了,只有貸款人無能力還款了,才會用你抵押的房產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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