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反擔保並承擔貸款全部債權債務的決議
反擔保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目的
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按照我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4個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反擔保和擔保的區別
(1)反擔保中的債權人為原擔保人。
(2)反擔保是以原擔保有效存在為前提的。
(3)反擔保僅僅限於約定擔保。
(4)反擔保所擔保的實際是原擔保人的追償權。
由於原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於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
反擔保的作用
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資金無法保證,其最終結果,直接影響到其他擔保需求人的利益。
反擔保抵押物的范圍
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產。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
❷ 股東與銀行而不是擔保單位簽的「反擔保」合同有效嗎能說是「擔保」合同嗎
簡單的劃分一下法律關系:
1、銀行。債權人
2、借款企業。債務人
3、第三方擔保。擔保人
4、企業股東。 反擔保人
債務人對債權人負責,擔保人對債權人負責,反擔保人呢?
反擔保人對擔保人負責。
就法律關系來說,企業股東對銀行提供反擔保,是不成立的。
但企業股東與銀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是否無效呢?
只能說是部分無效。因為銀行提供文本都是格式文本,裡面規定的合同義務都是按照企業股東是擔保人的立場約定的,雖然特別約定內容不合理合法,但不能導致該合同的全部效力無效。
企業股東仍須承擔連帶責任。但銀行在合同中有過失,需承擔過失責任,企業股東的責任應該得到相應的減免。
❸ 如果發行人是輕資產公司,控股股東為其進行了擔保貸款,但同時要求其做了反擔保IPO是存在障礙
上市公司是不允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 擬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是比照上市公司來審核的 所以擬上市公司也不能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盡管是反擔保 也是擔保的一種形式 所以是存在障礙的 不過只要在向證監會申報材料前解除該項反擔保就可以了 這個障礙很好解決
❹ 速求專業人士解答 我對象為公司小股東,為其他公司做反擔保貸款,現在擔保公司起訴我們,我們該怎麼做,
既然做了擔保,那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了。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償還,擔保人償還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替他還的那部分錢。
❺ 公司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貸款,現無力償還,公司小股東需負什麼責任
關鍵是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否如實到位?有沒人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的行為?
如果沒有,那麼股東不需要額外承擔什麼責任,只要以公司的資產承擔就行了,無法償還就破產。
但是,如果公司存在上述不法行為,那麼相關股東就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了。
❻ 股東與銀行簽的反擔保合同有效嗎能說是擔保合同嗎
銀行是債權人,企業是債務人,第三方與股東都是債務擔保人,股東與銀行之間只能構成擔保合同,擔保人與債務人(第三方與企業、股東與企業)才能構成反擔保。銀行的解釋肯定不合理。
❼ 關於使用股東個人資產反擔保操作
不用,是否進行財產擔保公證一個是看銀行金融機構的要求,一個是股東的意願,如果都沒有就不用了
❽ 合資公司大股東在注資時要求小股東提供資產反擔保合法嗎
公司大股東在注資時要求小股東提供資產反擔保,屬於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意思自治范疇,法律並不禁止。所以如果小股東同意提供反擔保,並和大股東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那麼該等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此種情形類似於風險投資中常見的對賭協議條款,根據最新的司法實踐,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否定該等協議的法律效力。
以上法律意見公里參考。
❾ 我是公司的名義上的股東,公司欠銀行貸款,還簽了反擔保。現在貸款過期未還
如果你只是股東,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如果你是擔保人,你要承擔擔保責任,你是哪裡的公司
❿ 大股東貸款擔保小股東能否反對
律師:我是一家公司的股東,佔30%股份,另一名股東張某佔70%的股份。前些日子,張某要求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考慮到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我不同意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但是張某卻堅持認為他是大股東,可以有權決定公司為其提供擔保。 請問:大股東能否有權決定公司為其本人提供擔保?我可不可以否決該項擔保決議?讀者:楊波楊波讀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由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由此可見,《公司法》對公司的擔保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公司要為股東提供擔保,首先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並且該大股東不得參加該項決議的表決。因此,股東張某要求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的行為,必須徵得你的同意。否則,這項擔保是無效的。上海市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