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房產抵押貸款的一些名詞的解釋。
銀行內部授信: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
委託抵押期限:拍賣企業在接受抵押權人的委託時,須先行審核抵押權人的提供的抵押憑證,方可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在確定拍賣時間和拍賣地點後,還須向抵押人發出拍賣通告。若抵押人提出異議,必須中止拍賣程序,等待抵押雙方的協商結果或人民法院的裁決結果。
抵押:抵押,在銀行或地產界稱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資產(不論是否為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的動作,多發生於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質押: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㈡ 關於名詞解釋
按揭的含義
九十年代初,隨著房地產業的興起,「按揭」一詞逐漸被人們所了解。「按揭」一詞從香港傳入,是英語」Mortgage」的粵語音譯。有些購房者認為「按揭」就是指按揭貸款或抵押貸款,事實上,按揭是一種法律關系,屬於英美平衡法體系,並不存在於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所以對一般購房者來說,理解起來有一定難度。
我們目前所使用的按揭,一般指個人購置商品房抵押貸款。按揭作為擔保的法律關系為:在項目的期房預售合同中,買方支付一部分樓價款給賣方,其餘房價款買方通過金融機構貸款支付給賣方。在房產證辦理完畢之前,由賣方通過協議將買方對期房的期權讓與給金融機構作為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的擔保。待房產證辦理完畢之後,賣方解除擔保,買方將依合同取得期房的期權讓與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買方還清所有貸款本金及利息後能優先獲得賠償。可將期權贖回,取得房產證。如果買方在貸款期限內違約,或不能償還貸款,銀行有權處分按揭樓宇並能優先獲得賠償。
為鼓勵購房者購買所建房屋,開發商請求銀行提供房地產抵押貸款,開發商要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書,銀行、開發商與購房者應簽訂按揭貸款合同和擔保書。
簡單點來說呢,就是分期付款!
㈢ 18.下列關於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你好:
A、正確。因為借款人當然要負責還款,所以就一定是債務人;
B、正確。貸款人就是把錢借出去的人,當然是債權人了;
C、明顯錯誤;
D、錯誤,因為你可以為他人貸款提供抵押,但債務人是他人;
E、正確,參考上一條就可知。
㈣ 房地產術語中經常說道抵押和按揭,兩者分別是什麼意思
抵押是一個法律術語,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定義為: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房屋抵押就是一種具體的抵押方式,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保證債務履行而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享有處分權的國有房屋提供出來作擔保,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凡他們已設定的抵押,當為無效。
從法律角度分析,房屋抵押是一種擔保方式,也是一種法律關系,有下列特徵: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並應明確規定擔保的范圍。(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後,並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7)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
房屋抵押人是法律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也須承擔義務。
房屋抵押人享有如下的權利:(1)房屋抵押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權,並有權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種收益。(2)房屋抵押人對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但若想轉讓抵押房屋,須事先徵得房屋抵押權人同意。(3)可以對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須保證數個房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額不大於抵押房屋的價值。(4)可以將抵押房屋出租。
房屋抵押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是保管義務,即妥善保養,維護抵押房屋。由於抵押人對抵押房屋的侵害行為,致使抵押房屋的價值減少時,房屋抵押人應恢復抵押房屋的原狀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如果抵押的房屋毀損滅失,抵押人應以其他財產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歸責於抵押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時,抵押人可以以賠償請求權向房屋抵押權人提供擔保,也可將賠償請求權讓與給抵押權人而獲免責。
此外,房屋抵押人還負有通知的義務,在第三人對抵押的房屋進行追索或主張權利時,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以保障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房屋按揭通常情況下是指房屋開發建設中由開發商、銀行、購房人共同參加的一種購房行為,指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在支付首期購房款後餘款由購房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將所購房屋設定擔保,由銀行收存保管購房人的購房證書和文本,並辦理樓花或現樓抵押登記,同時開發商作為購房人不能按期還款付息的保證人,向銀行承擔回購保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