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住房貸款共同還款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共同還款人和擔保人有什麼區別:共同還款人和擔保人主要區別在於債務清償時的順序不一樣。共同借款人在債權債務義務上是同等的,共同還款人是第二還款來源,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在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銀行債務時,銀行可直接向第二還款人追索債務。如果共同還款人也沒有能力清償能力了,在訴訟司法後,可追究借款擔保人的還款義務。
② 共申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共同申請人,一起申請的人;兩個兩個以上的人;如果是貸款的話,那麼就是一起申請貸款的人,都是債務人。(個人理解,以供參考)
而擔保是什麼:是做擔保,而不是申請人,是擔保人,擔保人有擔保之責;
不管是作為共申人還是擔保人,肯定都有相應的責任!
③ 銀行貸款的介紹人和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介紹人只起個引薦作用,在貸款人不能嘗還貸款時按銀行內部規定頂多負催還貸款責任。擔保人不同,他要負連帶責任。就是說,再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擔保人應承擔償還責任。
④ 住房貸款中聯系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相同點:
擔保人和聯系人都要參與住房貸款事件中。
不同點:
擔保人是指你辦信用卡為你提供擔保責任的人,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貸款的責任。簡單說,如果貸款人未按期還款,銀行會收房、拍賣收回全部貸款及利息。如果房產嚴重貶值無法清償全部貸款及利息,擔保人承擔剩餘部分的連帶責任,當然承擔後,可以向貸款人主張權利。
聯系人只是提供和貸款人之間的聯系,比如,貸款人不能及時還上貸款,而銀行又聯系不上貸款人而向法院起訴,那麼法院會將起訴書送達聯系人手裡,從法律意義上,也視為送達到了貸款人手裡。聯系人不需負擔保責任聯系人。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摘自:好搜網路《擔保人》
⑤ 債務糾紛。貸款還不死。共同還款人和擔保人。那個承擔的責任大。擔保人是連帶償還責任。
在主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還款,原則上不管事擔保人還是共同債務人都同樣有連帶還款責任,和義務
⑥ 法院調解由貸款人和擔保人共同還款有法律效力嗎
1、法院調解由借款人和擔保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有法律效力。
2、借貸案件中,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會製作並下達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所載明的內容自當事人簽收法院調解書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⑦ 貸款共簽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讓你幫忙簽字,並且承諾貸款不用你管,你只要幫忙簽個字就行,甚至出具書面協議,註明所有責任與你無關。但是,當作為借款人的親戚無力償還貸款的時候,你仍然要承擔償付貸款的責任。親戚出具書面協議,註明所有責任與你無關
承諾貸款不用你管,你只要幫忙簽個字就行。這樣的協議實際上並沒有什麼用,雙方內部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當貸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你作為共簽人要承擔保證責任,代償後有權向貸款人追償。也就是不論是否出具該協議,你代為償還借款後都可以向貸款人追償。當然,如果你們內部協議中約定了抵押物或者質押物作為反擔保,並且辦理了相關手續,或者持有抵押物權證(例如房產、車輛)或者直接持有質押物(其他動產),也可以規避部分風險。實踐中,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作為共簽人的,共簽人即擔保人
一般會同時簽署保證合同,在主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擔保人要承擔擔保責任,並且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不限於本金,還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例如訴訟費、執行費等),當然如果保證合同中約定,擔保人僅就本金承擔擔保責任,可以按照約定執行,但是金融機構貸款的擔保合同一般都是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例如訴訟費、執行費等)的。夫妻一方作為共簽人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同時還會簽署保證合同,這樣做的目的在於,實現債權時,可直接就夫妻所有共同財產償付債務,避免訴訟和執行中的麻煩。
《物權法》第173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