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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的所得稅扣除

發布時間:2021-05-14 14:48:36

A. 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問題中描述的情況符合規定,進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後,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B. 請問我公司抵押貸款交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金額20萬,可以所得稅一次扣除嗎

因為貸款而支付的擔保費,是屬於與公司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應該在所得稅前扣除。 追問: 公司貸款就是為生產經營需要,所發生的擔保費不能所得稅前扣除嗎? 回答: 分兩種情況:一是為抵押貸款交的擔保費,如果開具的是收據,只能登記往來帳,不能扣除. 二是為抵押貸款交的擔保費,如果開具的是發票,那麼可以以財務費用的方式在稅前扣除.

希望採納

C. 貸款擔保形成的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
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貸款擔保,未簽訂互保合同,由於其他單位無力償還,而致使企業形成損失的可否稅前扣除?
【解答】
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可比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無力還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D. 請問擔保支出一定不能稅前扣除嗎

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擔保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要按照是否與應納稅收入有關進行區分,與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支出損失,可以按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對與應納稅收入無關的擔保支出,則不得稅前扣除。如何確定與應納稅收入有關,則要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判定。從上述規定的文義來看,第四十七條規定了連帶還款責任,這一連帶是否等同於擔保法上的連帶,尚不明確,擔保法上的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對於一般保證,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在被保證人經訴訟或者仲裁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這一責任並非連帶責任。對於以一般保證方式形成的與應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支出,《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七條並未規定如何處理,我們認為也應該比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

E. 擔保支出不得所得稅前扣除嗎

擔保費入賬應當計入財務費用,因為這筆錢是為了籌資而付出的,就性質而言,應當計入財務費用。會計分錄具體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註:注意的是,這部分雖然可以計入財務費用,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這筆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引用自:網頁鏈接

F. 擔保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題】 企業對外提供擔保而發生的擔保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簽訂互保合同是否屬於可以扣除的范圍內? 【解答】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另外,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11號)規定: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根據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之間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貸款擔保,與企業的融資活動密切相關,因此,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擔保企業)為另一方(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應認為與其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 上述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所發生的損失,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G. 企業貸款擔保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近日,乙公司因銷售的商品資金回收慢,不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貸款,我公司履行擔保義務,償還銀行本息21萬元。請問這21萬元能否在稅前扣除?」近日,山東省濱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務人員向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咨詢員答道,《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你公司的擔保支出在兩方面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一是乙公司不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可能是暫時的,未必無償還能力,你公司無法追回;二是為乙公司提供擔保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故不能稅前扣除。
咨詢員解釋道,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72號)規定,根據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之間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貸款擔保,與企業的融資活動密切相關,因此,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擔保企業)為另一方(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應認為與其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上述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所發生的損失,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的部分,不得扣除。因此,你公司履行擔保責任代替丙公司償還的銀行貸款98萬元,在為丙公司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符合《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的有關稅前扣除的條件。

H. 企業擔保連帶責任支出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要分具體情況確定扣除,屬於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可以專項申報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1年 第 25號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如果屬於以上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可以專項申報扣除。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I. 所得稅匯算中,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是否允許扣除。

沒搞錯嗎,收取費用不是支出,怎麼可以扣除呢,是收入啊,都可以扣除的話,你擔保公司沒有收入了

J. 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屬於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10)貸款擔保的所得稅扣除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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