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有擔保貸款未清償,是否可以注銷
辦理注銷登記時,必須向工商部門提交清算完畢的證明文件。
② 公司貸款法院判決後公司注銷,擔保人還要負責嗎
你為公司的貸款做擔保,貸款不還,法院已經判決了,即使公司注銷了,你作為擔保人依然有擔保的責任,那麼貸款還不上,你擔保人也有還款的義務。
擔保貸款,是這樣的情況。
債務人到期沒還債權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因此擔保人是具有還款義務的,但是這一還款義務也是進行限制了的。更多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相關知識,接下來我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擔保人要還錢嗎?
借款人沒還錢,擔保人要還。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
二、還款義務是怎樣
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凍結工資等方式。
法律依據:《擔保法》規定,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工資等方式。
三、擔保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擔保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我並不建議您輕易當他人的擔保人。以上內容就是為你整理的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
③ 公司注銷了,是不是擔保人的責任也注銷了因為擔保人不會為一個不存在公司做擔保,請問各位有法依據嗎
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司的注冊不是因為有你這個擔保人而注冊,是因為人家有資金成立公司經營,而你擔保只是在資金不足時,人家申請貸款需要有擔保人做擔保,一旦出現貸款還不上,則由擔保人償還。公司注銷了只是因為經營者不再經營或者另行轉行,而擔保人的責任則是什麼時候償還不完貸款,其責任永遠會承擔,不會因為公司注銷而注銷。自己斟酌吧。你可以學學有關法律或者去請教律師。
別人只是建議僅供參考罷了。
④ 公司以前給他人擔保過,現公司注銷了,還有沒有責任
不特殊約定的一般擔保責任有效期為六個月。以公司為擔保人的,公司已經被注銷,在注銷登記有效之前肯定進行了公示,完成注銷後沒有任何責任。
⑤ 借款給一工廠,假如企業注銷了借條還有效嗎
您好,你可以起訴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合夥企業的話,合夥人也需要承擔責任。你這種情況,建議抓緊起訴。
⑥ 房地產公司已經注銷前期給他人貸款做的擔保還生效嗎
理論上假如在注銷清算的過程中,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的話,這個擔保確實就只能打水漂了。但是專業的金融機構肯定會做准備,比如在擔保時就註明法人代表或者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等等,就是預防這種情況發生。所以究竟如何處理,主要還是看擔保合同如何約定的,以合同為准。
⑦ 注銷的公司辦理了財產抵押是否有效
你好,當然有效。只要把當時銀行抵押的本金和利息還清,就可以撤銷抵押。然後銀行應該會把你的房產證明之類的東西還給你。房管局應該不用管的,要是也牽扯,就可以拿銀行的手續直接去處理。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⑧ 注銷的公司還能承擔貸款擔保責任嗎
不能。因為法人主體資格已經滅失。
⑨ 公司的基本戶注銷了,但銀行貸款沒還有沒有事情
你的基本戶是不是貸款賬戶,如果是貸款賬戶,銀行是不會給你銷戶的。如果不是,你貸款戶還可以繼續還貸款。
⑩ 公司注銷後欠款還有效嗎
有效,公司被依法注銷時,應進行債權、債務的清算,所以公司注銷後,欠款依然有效。
公司注銷後,其原有的債務是由公司的財產進行清償的,公司股東原則上是以自己的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當然要是股東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那麼此時該股東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 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10)企業注銷了擔保的貸款還有效嗎擴展閱讀:
公司注銷後對欠款的承擔方式:
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
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地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股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即股東和公司都要承擔責任)。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與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類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控制股東支配、操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