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我公司抵押貸款交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金額20萬,可以所得稅一次扣除嗎
因為貸款而支付的擔保費,是屬於與公司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應該在所得稅前扣除。 追問: 公司貸款就是為生產經營需要,所發生的擔保費不能所得稅前扣除嗎? 回答: 分兩種情況:一是為抵押貸款交的擔保費,如果開具的是收據,只能登記往來帳,不能扣除. 二是為抵押貸款交的擔保費,如果開具的是發票,那麼可以以財務費用的方式在稅前扣除.
希望採納
B. 所得稅匯算中,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是否允許扣除。
沒搞錯嗎,收取費用不是支出,怎麼可以扣除呢,是收入啊,都可以扣除的話,你擔保公司沒有收入了
C. 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屬於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3)營改增中貸款中擔保費能否抵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D. 貸款擔保費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分錄,是否可以稅前抵扣
賬務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這個取得正規發票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E. 企業繳納給擔保公司的應付賬款擔保費的賬務處理,可以稅前扣除嗎
銀行貸款,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是為了籌集資金而發生的費用,雖然數額較大,也應該計入財務費用。可以設置擔保費明細科目,專門核算此項費用。
在收到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還貸款時:
借: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支付擔保費時:
借:財務費用——擔保費
貸:銀行存款
有些擔保公司在收取擔保費的同時,還要求支付保證金,以減輕擔保風險,保證金的核算可以通過其他應收款來核算。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還款後收回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為什麼貸款還要用擔保公司擔保?1、是因為貸款企業沒有給銀行通過足夠的抵押物,一但該企業貸款逾期或者欠息,將由擔保公司負責代付。2、擔保公司介入銀行貸款,銀行放款手續簡便、快捷,能迅速的彌補企業的資金需求。3、擔保公司在給企業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的同時,也會要求企業提供形式各樣的反擔保,這些反擔保的形式多樣,手續比銀行簡便,因此,如果企業急需資金,會採用擔保公司擔保銀行貸款的形式,以彌補經營資金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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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母子公司提供擔保發生的擔保費能否稅前扣除
問:全資子公司資金困難,很難找到擔保公司,由母公司提供擔保才得以正常貸款開展經營。對母公司參照外部擔保公司標准收取的擔保費(為子公司開具擔保費發票,提取營業稅),子公司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向銀行借款而發生擔保費用,屬於與生產經營活動中合理支出,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 但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9]2號)第九章關於資本弱化的條款,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也要受以上條款的限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情況即屬於上述《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所限定的銀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母公司(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G. 營改增後貸款利息是否可以抵扣
網上查了相關資料,個人認為這個答案比較准確:納稅人向非居民企業還是向居民企業(包括銀行)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來源:中國稅務報
具體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
1.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
(四)進項稅額。……
3.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納稅人向非居民企業還是向居民企業(包括銀行)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H. 全面營改增後,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徵增值稅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徵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