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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灘塗經營權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2021-05-09 21:12:53

① 銀行貸款「五權抵押」指的是什麼

五權抵押:借款者以五權作為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它是銀行的一種放款形式。

五權詳解:

  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

  2. 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指承包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林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3. 水域灘塗養殖權: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灘塗從事水產養殖的權利。

  4.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指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建設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權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生產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

  5. 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② 水域灘塗養殖是屬於土地成包經營權嗎

水域灘塗養殖是屬於土地成包經營權。
水域灘塗養殖需要辦理《水域灘塗養殖證》。
《水域灘塗養殖證》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農業部農漁發〔2002〕5號《關於印發完善水域灘塗養殖證制度試行方案》的通知
申請條件
1、依法確定水域灘塗養殖使用權
2、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水域灘塗養殖權
3、已領取土地承包權執證書的農用土地改為養殖生產的養殖證不改變原土地的權屬性質及土地基本用途
4、對已養水域灘塗符合養殖規劃,尚未領取養殖的應盡快審核補發

③ 水域灘塗養殖證一年到期,轉讓他人,可以提前一年續延嗎

養殖證一年到期,轉讓想他人,當然可以提前一年需要了。

④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試著探討一下,說的不一定對4個問題總結起來分別可從權能層面、法律層面、權證層面和技術層面來展開探討,下面依次:

1、權能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起源於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創造」,解決了中國的吃飯問題,當時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輪延包,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轉及抵押應不得超過該年限)。從權能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不具備權屬性,從四項基本權能來看,應該是使用和,並沒有權,因為權歸集體。正因為沒有權,所以也沒有處置權。因其權為集體產權、且為用益物權的獨特性質,從狹義來說,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體的經營權為抵押物的融資方式。但是從廣義來說,還有水域灘塗養殖權、水利設施使用權等與其有一點類似,然而卻又不同。

2、法律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從法理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對耕地、自留地、集體機動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條款。明確的是《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這等於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效抵押物。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的路徹底封死了。但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提出:(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於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92號)提出:穩步推進農村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效完善農村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大力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特點的「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國銀監會廳關於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51號)提出: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此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一號文件也明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國務院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2015年一號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於一種法律有障礙和政策鼓勵的兩難之中。為什麼會鼓勵,我想是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導致農民數量減少導致土地拋荒,而細碎的家庭分散經營雖然曾在特定歷史時期做出過的貢獻,但是當下已然不適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集約土地規模化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這就需要資金支持即農村金融支撐,而從事農村經營的主體缺少融資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擔保物匱乏)的困境所致。為了解決法律障礙和政策鼓勵、現實需求三者間的困境,各方可謂絞盡腦汁:以上出現了幾種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經營權「二是銀監會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是三中全會起草組提出的「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四是一號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五是國辦(中農辦)不久前
獨辟蹊徑
提出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從權能上說,以上說的其實是一個東西,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銀監會比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規避與現有法律沖突的考慮。這個事情的發展大致就是這樣的,但是又有了新的發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廳、國務院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正式明確提出
農村土地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前面說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一項用益物權,但是由於土地流轉的現實,在實質上,對這項權利又進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權,流入方只有經營權。這個問題說到這里已經基本說清楚了。

3、權證問題。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里要明確一個重要問題,即抵押的到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流轉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即「三權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權還是經營權?前面已經說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沒改之前(改法後,後面說法就不成立了),現階段,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抵押是違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轉後的經營權。問題中所提出的「用於抵押的權證」,和「《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 5 年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嚴格來說,並不是同一個證。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先說這個《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的5年完成的這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個證其實一直都有,網上隨便找個圖。日期是1998年,二輪延包的年份,這個證作為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屬證明,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都確權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輪延包又沒有結束,那麼現在為什麼又要頒這個證呢?新頒的證和老證有什麼區別呢?這些問題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們可以找一個角度來管窺蠡測一下在《2009年國土資源公報》中,國土資源部曾解釋稱,「(2009年)耕地、建設用地等數據,待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面完成後另行發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啟動於2007年,歷時三年,2009年底基本結束。但是,調查結果遲遲未公布。2012年12月,國土資源部曾發布通報稱,2011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18.2476億畝,全國耕地凈減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來,全國耕地保有量連續三年保持在18.24億畝以上。但是,該數據並未體現在《2011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2013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20.27億畝,2009年以來連續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億畝;而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強調18億畝耕地紅線不能突破。(國土部:中國現有耕地超過20億畝來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來源於
財新網)。簡而言之就是家當沒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部一普查,發現不但沒減少,還「憑空」多了2億畝出來。18億畝我推斷就是根據上面紅本本的登記數據統計出來的,多出2億畝並不奇怪,仔細看紅本本上的內容就可以發現,一是測量技術先進了,國土部是拿衛星測的,原來農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沒算,誤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時候,地有好壞,好地一畝算一畝,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幹了,私下說好一畝半算一畝,兩畝算一畝;三是農業稅2006年才取消,沒取消之前是土地稅,實際佔有多,而少登記是可以少交稅的,以上種種,導致出入。回過頭我們來看看這個老證,四至不清(四至處為空白,且並未附四至圖),面積不準(長寬處為空白,面積數據度以現在的要求標准來看很可能是不夠的),過於簡陋。檯面上來說,這對於「不可逆城鎮化」調整土地涉及的問題、糧食保護耕地紅線問題、保護農民權益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流轉等工作開展不利。檯面下來說,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資本流轉成本、農戶流租金收入等等,這些可都是真金白銀的問題啊,此外承包地幾十年歷史積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這個是馬蜂窩就不捅了。如果因為四至和面積都搞不清楚,進而產生爭議,總得拿個證明的東西出來吧,這時候這個本子就不夠用了。現階段的確權頒證,是的證,的具體標准我沒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圖,每塊地還有的編號。目前很多試點都已經開始搞,但是有難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確權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國土部門的技術手段來測,但是一畝要四五十元(國家只配套10元一畝地),還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費等等,隨便搞下就是千萬上億的成本,錢從哪來?二是農戶意願,有的實際佔有比老證上佔有面積大,這一測,會如何變動,心裡在打鼓。三是基層也畏難,入戶調查、戶籍台賬等,而且農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燒餅吃力不討好。進程方面,2014年山東、四川、安徽3個省和其他省區市的27個縣進行了整體試點,不少地方還結合實際擴大了試點范圍。截至2014年底,全國1988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涉及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試點覆蓋面積3.3億畝。2015年又新增江蘇、江西、湖北、湖南、甘肅、寧夏、吉林、貴州、河南等9個整省試點,據悉有些試點已經探索出一些價格量又足的辦法來,既符合部里的規程標准,又能控製成本。所以考慮到事情的難度5年完成並不誇張。第二個證就是用於抵押的證,即使用權證,主要是農地流轉後,給流入方發一個證,證明他的使用權利,當然,如果沒流轉的也可能給農戶再發一個使用權證,這個證目前全國沒幾個地方發,個別地方在搞試點探索發了這個證(封閉試點網上沒找到圖),一般是政府發,僅處於探索階段。

4、操作層面的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過程中可能遇到什麼問題?三個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層面,二是技術層面,三是風險層面。政策法律層面主要是法律法規限制,金融機構開展起來有顧慮,而且直接影響申請強制處理抵押物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術層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價,抵押物值多少錢?現階段農村資產資源缺乏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還未建立農業評估的行業標准,抵押物價值認定困難,現在很多地方都評估了,但是價值認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評的太低,農戶貸不到幾個錢,評的太高,銀行不認。還有就是登記部門和銀行是脫節的,比方一塊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證,種了樹後又去辦了個林權證,挖了個坑辦了水域灘塗養殖證,同一塊地理論上可以用不同的權證在不同銀行反復抵押,這就跟房地產市場不健全的時候開發商一房多賣類似。而這個地是否已經抵押過,銀行現階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風險;風險層面說到底是的問題,一是缺乏抵押擔保機構,誰願意來擔保,誰來兜底?況且擔保公司不是慈善企業,是要收費的,也會變相增加融資成本,如果成本過高,這個融資就會失去意義。因此如何擔保這個是核心問題。二是農業保險覆蓋太低,加大了銀行風險;三是抵押物處置難,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開有效的市場,這個抵押物的流動性太差,執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銀行需要獨立承擔風險,缺乏風險分散機制。

⑤ 水域灘塗臨時用房,手續怎麼辦

一、發放程序 提出申請→調查踏勘→審查報批→發證收費→歸檔保存→使用期限審核 1.提出申請:需要使用水域灘塗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養殖使用權申請表。

⑥ 辦理水域灘塗養殖證需要收費嗎

漁業資源費的徵收和使用,實行取之於漁、用之於漁的原則。
漁業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依照批准發放捕撈許可證的許可權徵收。
養殖證按規定需要年審。漁業資源費的徵收是針對捕撈戶而不是養殖戶。

⑦ 2015年安徽省農村承包土地如何申請貸款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皖政辦秘〔2014〕21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快推進我省「三農」發展步伐,進一步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和發揮其金融功能,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省政府決定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指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流轉給經營主體的土地經營權,下同)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現根據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為契機,以創新農村金融產品為著力點,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作用,充分運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財產權能,擴大農村有效抵押擔保物范圍,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逐步實現農村土地資源資本化,為促進我省現代農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撐。
二、重點任務
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創新農村金融服務方式,完善農村金融制度和組織體系;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政策體系,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規范操作流程和管理辦法;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資產處置和風險防範機制。
三、基本原則
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堅持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利益;堅持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守信;堅持試點先行,以點帶面,穩妥推進。
四、試點安排
2014年啟動,在金寨、鳳台、廬江、天長、鳳陽、懷遠等6縣(市)先行試點;2015年,在全省逐步推開。
試點階段,重點選擇農村商業銀行、徽商銀行、村鎮銀行等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鼓勵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
五、試點內容
1.積極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創新。試點以農村商業銀行、徽商銀行、村鎮銀行以及相關金融機構為主體,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積極推廣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水域灘塗養殖權、農業機械設備、運輸工具、農產品訂單、保單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等為標的新型抵押擔保方式。在標的價值評估、確定和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流程、風險控制等方面制定規范的管理辦法。
2.合理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和用途。貸款對象界定為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家庭經營農戶。抵押借款主要用於農業種植、養殖生產資料、人員工資、生產配套設施、農業生產機具、運輸工具、流動機泵和節水管灌設備、農產品經營加工和農業資源保護、休閑農業,以及農民擴大再生產、消費升級和自主創業等。
3.科學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發放條件。完成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清晰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經營權流轉程序合法、規范;依法經營、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產品的市場及經濟效益較好;經營者有合法經濟來源、現金流及還款能力;有良好的資信、信用。
4.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登記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登記機構為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權抵押登記為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抵押的權屬、面積、地界、抵押時間等登記事項進行登記、公示、確認,出具登記憑證。登記確認要提供規范有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同時提供土地流轉合同;地上(含地下)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抵押的意見書;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5.規范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重點圍繞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范圍、貸款人條件、貸款申請、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限額、貸款調查和審批、貸款調查和回收等,制定規范明確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辦法。
6.規范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辦法。具備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按照「土地經營權(或流轉方式取得的經營權)評估價值=年土地平均凈收益×租金支付期限+地上(含地下)附著物價值」進行評估(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按照有關規定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尚未健全前,可暫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進行測算並出具相關證明。
7.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置方式。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時,可依法通過交易市場將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入流轉市場,通過獲取轉讓收益清償貸款本息;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依法變更土地經營人,由新的土地經營人履行還貸義務。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依法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進行變現。對借貸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土地經營權,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8.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配套政策。試點地區要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基金和農村產權交易場所,建立風險基金與貸款銀行風險分擔機制和抵押承包經營權貸款逾期收儲再流轉機制,降低銀行信貸風險。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財政貼息制度,引入政策性保險和國有融資擔保公司,共同推動試點工作。
六、推進措施
1.統一思想認識。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創新金融服務「三農」方式,統籌城鄉金融服務,有效解決長期以來農村融資難問題,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重要舉措。各試點縣和相關金融部門要從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高度,統一認識,切實增強試點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扎實推進試點工作開展。
2.加強統籌協調。各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各金融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農業、財政、國土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聯動,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工作推進機制,加強統籌協調,確保試點工作扎實推進。
3.明確責任分工。各級政府金融辦要牽頭研究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金融政策,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等管理辦法,協調引導金融機構在農村開設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制定規范的工作流程,開展抵押融資業務。農業部門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牽頭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農業、財政、金融部門要協調指導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風險防範機制等。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積極參與試點工作。
4.強化宣傳引導。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面向廣大基層幹部、農業新型經營主體、農戶和金融機構,廣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重大意義和相關政策,讓社會各界熟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政策,了解業務辦理流程,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5.狠抓督查指導。試點縣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試點方案,細化具體工作措施,加強督促指導,及時開展督查檢查,省農業部門、政府金融部門要及時掌握試點動態,每半年向省政府報告一次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確保試點取得實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⑧ 申請水域灘塗養殖使用證需要什麼材料

辦《水域灘塗養殖使用證》程序
1、養殖戶提出申請,填寫《水域灘塗養殖使用申請表》,同時提供水域養殖情況證明材料(當地村委會和鎮加意見)。
2、經縣(市)海洋與漁業局漁業科審核,符合水域養殖規劃的上報縣(市)人民政府。
3、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4、縣(市)海洋與漁業局漁業科填發養殖使用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確定用於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

⑨ 在法律上別人可以拿你的水產養殖證貸款嗎

從法律層面看,屬於用益物權的水域灘塗養殖權確實可進行抵押貸款,不過能否發放此類貸款還需上級部門批准。銀行要批准一個新的貸款項目,除了考慮風險效益,還要考慮規模數量,如果該項貸款規模小,在實際操作中,很有可能得不到批准。水產養殖行業受地理條件和城市規劃發展限制,各個地方水產養殖業的發展情況和規模不同,因此各地對養殖權抵押貸款推廣實施的難易度也不盡相同。
近年,江西、湖南等省已開始水域灘塗養殖權抵押貸款的探索,效果不錯,銀行主要通過明確貸款對象、明確有效權證抵押條件、明確連帶責任和權利、明確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流程和明確貸款檢查和風險監控五個方面確保水域灘塗經營權抵押貸款規范、安全運行。而別人拿你的水產養殖證貸款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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