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人不可以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
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不能互相擔保。2、外地人群不能作為擔保人貸款。3、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也不能作為擔保人。4、退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貳』 五種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不能做擔保人的五種情況是:
1、夫妻雙方之間不可以互相擔保;
2、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為擔保;
3、沒有經濟來源的不能擔保;
4、離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
5、國家明確規定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人。
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有什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條
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叄』 五種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1、夫妻雙方之間不可以互相擔保。這是因為從家庭的概念來講,夫妻屬於一個共同的經濟體,如果在貸款後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那麼勢必另一個人也無法償還,這就失去了貸款進行擔保的意義,銀行是不能從擔保人那裡追回欠款的。2、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為擔保。3、沒有經濟來源的不能擔保。4、離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5、國家明確規定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人。
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之間不可以互相擔保。這是因為從家庭的概念來講,夫妻屬於一個共同的經濟體,如果在貸款後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那麼勢必另一個人也無法償還,這就失去了貸款進行擔保的意義,銀行是不能從擔保人那裡追回欠款的。2、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為擔保。3、沒有經濟來源的不能擔保。4、離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5、國家明確規定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人。
1、夫妻雙方之間不可以互相擔保
這是因為從家庭的概念來講,夫妻屬於一個共同的經濟體,如果在貸款後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那麼勢必另一個人也無法償還,這就失去了貸款進行擔保的意義,銀行是不能從擔保人那裡追回欠款的。
2、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為擔保
在銀行的規定中明確認為,借款人與擔保人要在同一個戶籍所在地,而且都要是貸款所在地的戶籍,這樣才能夠形成借款與擔保的關系,如果擔保人屬於外地戶籍,銀行是不會承認其擔保關系的。
3、沒有經濟來源的不能擔保
銀行要求擔保人的目的很簡單,那就是增加還款的能力,避免出現借款無法償還的情況。這就要求擔保人同樣要有還款能力,如果還款人沒有經濟來源,那麼就失去了擔保的意義,也不會增加還款的能力。
4、離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
因為銀行對擔保人的年齡是有要求的,離休人員的年齡已經超過這一要求,即便其有很好的經濟收入,銀行也不會同意尤其作為借款的擔保人。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借款的擔保人,貸款時要對擔保人的要求搞清楚,提供銀行承認的擔保人,這樣才能順利辦理貸款。
5、國家明確規定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人
這種情況是比較簡單的,只要符合國家對於此類禁止性的規定,就不能成為擔保人。國家規定以下人群是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
例如國家規定社會團體或者是單位是沒有辦法成為擔保人的,因為這些單位都是以公益為目的成立的,不能夠進行債務有關方面的擔保。當然國家機關也是不能夠進行擔保的,因為這涉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除此之外,我們什麼當中很少接觸到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也是不可以的,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並沒有完全的法人的能力,他只是一個分支機構而已,效力是不完整的,所以這樣的單位也不可以成為擔保人。
以上就是關於國家對於擔保人的准入條件以及限制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到,在不符合擔保人職務條件的人群當中,是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同樣的,在一些特殊的人群當中,例如國家明確規定的學校,醫院等等,這些群體也是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除此之外都可以申請成為擔保人。
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肆』 什麼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具有以下情況的,不能做 擔保人 : 一、與貸款人為夫妻關系。 二、非本地戶口的人。 三、自己生活無法自理,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 四、離休人員。 五、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 民法典 》第三人為 債務人 向 債權人 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 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 擔保物權 ,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 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 質押 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 債權債務 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 合同無效 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
『伍』 什麼情況不能給別人做擔保
以下幾類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3.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陸』 哪些人不可以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每家商業銀行對貸款的擔保人都有各自的要求,但大致會有以下幾點共性的特徵:
1、夫妻雙方不能互相擔保,因為兩人是同一個經濟體,盡管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另一個人也是無法償還貸款的,那麼擔保就失去了意義。
2、外地人群不能作為擔保人貸款,通常銀行對借貸人和擔保人的戶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擔保人是外地戶口,對銀行來說存在著巨大的還款風險。
3、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也不能作為擔保人。當借貸人無法按時還款時,擔保人是有責任義務幫助借貸人償還貸款的,若擔保人都沒有經濟來源的話,自然也就沒有還款能力了。
4、退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人,一般來說,已經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經濟還是在年齡上都是不符合銀行擔保的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范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柒』 什麼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不能成為擔保人的情況是: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擔保不能作為擔保人的情形: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均不得作為保證人為他人提供擔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
擔保不能作為擔保人的情形: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均不得作為保證人為他人提供擔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外地人群不能作為擔保人貸款,通常銀行對借貸人和擔保人的戶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擔保人是外地戶口對銀行來說也是存在著巨大的還款風險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也不能作為擔保人,因為擔保人的責任在於,當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時,擔保人有責任義務幫助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若擔保人沒有經濟來源的話,自然也就沒有還款能力了。退休人員不能給別人擔保貸款,一般來說,已經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經濟還是在年齡上都是不符合銀行擔保的條件的。
以下幾種情況不能給別人擔保貸款:
1、與貸款人為夫妻關系,因為兩人是同一個經濟體,如果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另一個人也是無法償還貸款的,那麼擔保就失去了意義。
2、外地人群不能作為擔保人貸款,通常銀行對借貸人和擔保人的戶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擔保人是外地戶口對銀行來說也是存在著巨大的還款風險的。
3、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也不能作為擔保人,因為擔保人的責任在於,當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時,擔保人有責任義務幫助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若擔保人沒有經濟來源的話,自然也就沒有還款能力了。
4、退休人員不能給別人擔保貸款,一般來說,已經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經濟還是在年齡上都是不符合銀行擔保的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捌』 什麼情形下是不能擔保的
以下幾種情況不能給別人 擔保貸款 : 1、與貸款人為夫妻關系,因為兩人是同一個經濟體,如果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另一個人也是無法償還貸款的,那麼擔保就失去了意義; 2、外地人群不能作為 擔保人 貸款; 3、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也不能作為擔保人; 4、 退休 人員不能給別人擔保貸款。 根據《 民法典 》第683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 證人 。
『玖』 什麼情況不能做擔保人呢
具有以下情況的,不能做擔保人:1、與貸款人為夫妻關系。因為兩人是同一個經濟體,如果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另一個人也是無法償還貸款的,那麼擔保就失去了意義。2、外地人群不能作為擔保人貸款。通常銀行對借貸人和擔保人的戶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擔保人是外地戶口對銀行來說也是存在著巨大的還款風險的。3、自己生活無法自理,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6、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7、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8、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范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拾』 什麼情況下不能做貸款擔保人
下列情況不可以成為擔保人: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2、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