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原則是怎樣的
1: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製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2: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 小額、分散 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准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3: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4: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5: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准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准備,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6: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發起人和股東承諾制度。發起人向批准機關出具承諾書。公司股東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7: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機制,提高風險識別和防範能力,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並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8:小額貸款公司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應真實記錄、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提交權力機構審議。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審計制度。
9: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10: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核准機關應在當地確定一家銀行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戶銀行,並委託該行監測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現金流和貸款資金流向,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政府指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報告。
11: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規定向當地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的機構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並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12: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省政府金融辦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
13: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B.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2)小額貸款公司對員工的規章制度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C.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三農"和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的合理資金需求,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覺遵守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陝西省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擴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試點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陝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辦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審批、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省金融辦是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試點初期,做好以相關政策和風險防範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銀行、銀行監管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
D.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4)小額貸款公司對員工的規章制度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 農商銀行小額貸款經理職責
1).執行金融法律法規,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時、認真學習國
家金融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要求熟悉《銀行法》、《貸款通則》、《擔保法》、《物權法》及公司有關信貸方面的文件。嚴格按照公司《小額貸款管理制度》、《信貸審批流程和授權管理辦法》辦理信貸業務。
2).做好市場摸底工作,調查客戶需求,建立目標客戶檔案資料。熟
練掌握公司的業務產品,了解貸款發放、管理、收回的全過程。
3).嚴格按照貸款操作要求做好貸款發放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及時上報客戶信貸資料(包括評級、分類、授信等),對採集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報告的客觀性、准確性負責;對首筆貸款必須100%進行實地調查;嚴格按照貸後管理的要求認真做好貸後檢查工作。確保信貸業務操作的時效性、程序性和合規性。根據現有授信情況用足用好優良客戶的授信,做好信貸客戶的賬戶監管工作,掌握客戶的資金往來變化情況。
4).製作合同文本,與客戶簽定各類授信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或保證等手續後復印或復制後歸檔,相關產權證明或質押物及時移交綜合財務部。
5).擬寫貸前調查報告,填寫借款申請審批表,經各級審批通過後填寫借款借據,交綜合財務部放款,貸款資料的登記或電腦錄入。
6).做好到期貸款的現金收回工作,貸款到期收回率達到100%,確保各項貸款的到期收回。做好不良貸款的預警和清降工作。
7).做好貸款當期利息收回工作,貸款利息收回率達到100%。切實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
8).按規定做好抵(質)押資產的監管工作,確保抵(質)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9).服從公司統一安排,保質保量的完成公司及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F. 國家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是什麼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業法人發起設立、只用資本金發放小額貸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機構,是近年來中央針對農村地區金融需求,鼓勵探索建立的一種新型貸款組織。貸款利率掌握在基準利率的4倍以內,一般為18%左右。
2005年、2006年兩個中央一號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增加農村金融供給,解決微小企業和農民貸款難等問題。根據這一要求,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商業部等部門就開展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問題多次進行調研和政策研討。2005年10月,開始在山西、四川、貴州、內蒙古、陝西五省(區)各選擇一個縣進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由人民銀行進行業務指導。同時提出,試點以外省政府搞試點的,可自行組織。
2008年5月4日,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意見》),對開展小額貸款組織工作提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指導意見。
(一)性質和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00萬元。
(二)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但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資金運用。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0.9倍。
(四)監督管理。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省主管部門批准後,到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手續,並向公安機關、銀監部門、人民銀行報送相關材料,接受監督檢測。
(五)發展方向。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G.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 」,縮寫為CM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小額貸款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法履行自律、維權、服務、協調職能;搭建溝通橋梁,為政府和會員服務;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面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業服務;參與法規建設,促進全國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業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 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披露及懲戒制度,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的會員,按本會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反映;
(三) 受政府部門委託,對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四) 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規范從業人員行為;
(五) 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各項業務單證要素及格式,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 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受會員委託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 參與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 向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小額貸款公司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 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八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 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 制定統一的統計報送規則,建立聯網運行的業務管理和信息數據系統,匯總分析和定期發布相關行業數據信息;
(三) 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四) 推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轉讓和行業自救機制;
(五) 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九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 推動組織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誠信制度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小額貸款公司信用體系建設;
(二) 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和信用評級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組織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參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評級;
(三) 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四) 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等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五) 組織開展與境內外小額貸款公司以及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本會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授權的職責,辦理民政部、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交辦或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凡承認本章程的下列機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一) 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母公司;
(二) 依法設立的地方小額貸款公司自律組織;
(三) 依法設立的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的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按照本會要求提交書面申請並附相關材料;
(二) 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 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 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咨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
(三) 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 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本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及各項決議,執行本會制定的行業標准、自律公約等;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本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 向本會提供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
(六) 本章程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十六條 會員設聯絡人一名,負責與本會聯絡,聯絡人由會員單位指定。會員更換聯絡人須在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本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所填事項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住所、業務范圍、經營情況、管理層信息等,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 自願退會;
(二) 自動退會;
(三) 被本會除名;
(四) 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九條 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本會發函確認後十日不回復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 警告;
(二) 通報批評;
(三)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一至六個月;
(四) 除名。
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處分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第(四)項處分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訴,也可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定。理事會收到申訴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定。會員代表大會裁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採取推選、協商和特邀等方式產生。會員代表的比例、構成及產生方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和主持。
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由申請籌備成立時的發起人、發起會員和業務主管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 決定本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
(七) 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經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會員理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代表參與理事會工作,如為授權代表,需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理事更換代表,須書面通知本會。該代表同時為常務理事代表的,一並調整。
非會員理事由中國銀監會推薦並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會員理事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 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經營狀況良好,無違規行為;
(二)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
(三)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分支機構為專門委員會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組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監事會換屆工作;
(十) 審議制定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
(十一) 審議制定本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二) 受理被處分會員的復議申請;
(十三)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四) 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十五) 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議案;
(十六) 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協會換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七)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八) 本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並行使投票權。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資格自動喪失。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會長辦公會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代表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行使投票權。
常務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三節 會長辦公會和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兩名非專職副會長組成。
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 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 編制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本章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非專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候選人由銀監會推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 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三) 支持本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四) 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為專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開展日常工作。秘書長候選人由銀監會推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有較高的金融業務素質,並在業界內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聲望;
(三) 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 專職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 非專職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 未受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十) 熱愛本會工作,具備較好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
(十一)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銀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審批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專職人員可連選連任,非專職人員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六條 依據本章程產生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應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可派代表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由會員監事和非會員監事組成。
會員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會員監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監事代表參與監事會工作,如為授權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監事更換代表,須書面通知本會。由中國銀監會推薦的非會員監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任職。
第五十條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一屆監事會的產生方案由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為專職人員,設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長候選人由中國銀監會推薦,副監事長候選人從會員監事中遴選。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產生後,經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報民政部備案。
第五十三條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指定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 監事長在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 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本章程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四) 監督本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五) 監督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的履職情況;
(六)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七)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應派員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監事代表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並行使投票權。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監事會會議,監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會費標准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繳納方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十條 會員初次入會需繳納初始會員費,會員每年應繳納會員年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條 本會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等專職負責人的薪酬方案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其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待遇,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修改方案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國銀監會審查,經其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七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銀監會等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會員代表大會的記錄和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會長、副會長簽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記錄和決議,須經相關人員簽名。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數字均包含本數。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5年1月2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H.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上海
近日,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公開了9月份制定完成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下稱《監管辦法》),該監管辦法提高了上海市新設小額貸款公司准入門檻,和8月份銀監會等四部委公布的「網貸新規」(《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精神一致,強調小額分散。
《監管辦法》中稱,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本市「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根據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該辦法已於10月1日開始實施。
2008年的銀監會23號文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若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則不低於100萬元。此次上海發布的地方《監管辦法》中對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等方面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上海市新發布的《監管辦法》中規定,試點期間,新設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主要為眾創空間內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可適當降低至人民幣1億元)。
《監管辦法》同時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並且支持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
一家位於浦東新區的上海小額貸款公司高管告訴界面新聞記者,《監管辦法》規定的新設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2億元,以及對經營風險控制的有關規定,稍高於現存上海小額貸款公司平均規模,提高了行業的准入門檻,有利於行業規范化,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
《監管辦法》稱,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為企業法人,注冊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監管方法》中還提出,對由大型互聯網服務企業發起設立、主要開展網上小額貸款業務,以及由境內外知名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集團)發起設立、引入小額信貸先進技術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從持股比例、企業名稱等方面予以進一步支持,但應相應提高對其貸款「小額、分散」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申請成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
根據央行9月30日發布的數據,2016年三季度小額貸款公司統計數據報告,截至2016年9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741家,貸款余額9293億元,貸款余額平均為1.06億元;上海市共有122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195.8億元,平均為1.60億元,高於全國水平。
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本市「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根據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試點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結合區域經濟規模、特色及市場需求,科學合理規劃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數量、布局結構,著力營造公平競爭、風險可控的市場環境。
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堅持「積極試點、有序推進,建章立制、嚴格准入,明確職責、規范運行,監管有力、防範風險」的原則,切實為本市「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二、准入資格與運營要求
(一)准入資格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為企業法人,注冊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試點期間,新設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主要為眾創空間內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可適當降低至人民幣1億元)。支持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
小額貸款公司應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單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並持股不超過80%,與主要發起人無關聯關系的一般發起人不少於兩個,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於1%。主要發起人股權三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
對由大型互聯網服務企業發起設立、主要開展網上小額貸款業務,以及由境內外知名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集團)發起設立、引入小額信貸先進技術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從持股比例、企業名稱等方面予以進一步支持,但應相應提高對其貸款「小額、分散」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申請成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
(二)運營要求
1.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融入資金余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0%。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本市相關規定創新融資方式,擴大可貸資金規模。
2.資金運用
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的咨詢活動,原則上在本市范圍內經營。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所在區的「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3.風險控制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檢查,防範信貸風險。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完善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制度,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全面反映企業業務和財務活動。同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開披露。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政府,並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符合要求的業務信息系統,並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區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將其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切實遵守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數據報送和查詢相關規定。
三、工作機制與批准程序
(一)工作機制
完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推進小組(下稱「市推進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負責人,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市工商局、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商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地稅局。
市推進小組的主要職能,一是統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二是審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區;三是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四是指導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市金融辦為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除承擔市推進小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職能為,一是負責受理區試點申請;二是負責復審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等事項;三是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分類評價;四是督促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開展試點的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能,一是負責篩選本轄區的試點對象,預審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二是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其服務「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情況進行測評;三是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
(二)批准程序
1.區試點申請及批准
有試點意向的區縣政府向市金融辦遞交試點申請書。試點申請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背景情況介紹。包括區域經濟金融及「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3)風險處置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諾承擔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
市金融辦審核區試點申請書後,報市推進小組審定。經市推進小組審定試點的區縣政府,應對本地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進行篩選,並報市推進小組。
2.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及批准
經試點區縣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向所在地區縣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1)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擬定名稱、擬注冊資本、擬注冊地、業務范圍等。
(2)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和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任高管人員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等。
(3)股東基本情況。主要發起人按照規定提供詳細情況及有關資料。企業法人投資人須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滿足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自然人投資人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入股資金來源證明,並滿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其他社會組織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4)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願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本辦法和本市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見書。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及關聯情況,公司設立情況,以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10)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預審後提供。
區縣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
試點區縣政府將通過預審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和預審意見上報市推進小組。市推進小組徵求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後,由市金融辦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與否的決定。
3.工商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憑市金融辦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上海銀監局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相關資料。
4.變更等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在本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變更、終止等事項,參照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四、監督管理與問題處理
(一)監督管理
除市推進小組、市推進小組各成員單位、各試點區縣政府分別履行有關職能外,區縣政府應明確具體職能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關聯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情況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牽頭進行現場檢查;定期接收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並及時向市推進小組報告;每季度向市推進小組報告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等基本情況;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提交市推進小組。
(二)風險處置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區縣政府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准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
2.未經批准變更的;
3.資金來源、運用違反相關規定的;
4.拒絕或阻礙主管部門檢查監督的;
5.不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報有關情況的;
6.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五、扶持措施
試點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可對小額貸款公司制定相應扶持措施。
市金融辦會同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等組織開展對試點區縣和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宣傳和試點培訓。
對合規經營、信用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由市推進小組優先向銀行業監管部門推薦,按照有關規定,將其改造為村鎮銀行。
六、其他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指導意見》等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I. 貸款公司崗位職責
貸款公司崗位職責(10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崗位職責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崗位職責包括崗位職務范圍、實現崗位目標的責任、崗位環境、崗位任職資格及各個崗位之間的相互關系等。大家知道崗位職責的格式嗎?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貸款公司崗位職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1、認真執行公司董事會、公司工作會和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決議及決定。
2、執行總經理的指令,協助總經理的工作,實行分工負責的原則,對各自分管的工作負責。
3、根據總經理的授權,行使總經理分配的工作職責,並對總經理負責;貫徹和執行公司的 方針和目標。
4、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的年度計劃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新形勢,提請修改變更不適用的規章制度,直接負責分管部門的改革整頓方案的制訂,對分管部門的功過負領導責任。制止有損公司聲譽、利益的行為。
5、負責公司的投資和小額貸款的營銷、前期調查報告,審核、發放、催繳等工作並做好檔案歸檔管理。
6、參與研究制訂公司的發展計劃、決策。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貸款操作,防範貸款風險;
2、認真進行貸前調查,深入貸款客戶,准確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確保貸前調查的真實性,為貸款審批提供准確的依據;
3、整理貸款資料,認真簽訂借款合同;
4、信貸員內勤根據貸款合同信息及時准確地建立貸款台賬;
5、按時進行貸款本息催收,對(逾)期貸款及時發送《到(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以保證訴訟時效的連續性;
6、交叉進行貸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並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努力防範貸款風險;
7、信貸員內勤對本息結清的貸款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8、信貸員內勤及時准確完整地編報各類信貸報表;
9、完成經理交辦的其他事項。
1.協助總經理管理公司相關日常事務。
2.分管貸款業務部和風險管理部工作。負責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制訂和完善。
3.協助總經理制訂和完善貸款審批制度,對參與審批的貸款業務負責。
4.負責貸款業務的營銷管理和收貸收息管理工作。
5.負責上級交代的其他工作。
崗位職責:
1.統籌分公司的運營和管理;
2.承擔總部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負責分公司公司業務工作的開展、產品市場分析、策劃;
3.統籌市場營銷和新業務拓展等工作,保證業績的完成;並為結果負責;
4.搭建及培養各部門團隊;
5.營造良好的外部經營環境;
6.統計、分析及向總部匯報所屬機構經營情況;
7.傳達和宣貫總部經營方針、政策、制度;
8.負責公司企業文化傳導及品牌落地。
任職要求:
1、經濟、金融、財務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2、具有10年以上金融行業工作經驗,其中5年以上中高層貸款管理或風險管理崗位工作經驗;
3、精通銀行貸款、保理、過橋等業務,有較成熟的項目實操經驗;
4、深厚的行業與公司研究能力,敏銳快捷的市場反應能力和較強的風險控制意識,熟知並能嚴格遵循國家金融政策、法規、監管制度,熟悉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產品和本地市場情況;
5、具有突出的市場營銷能力溝通能力,擁有豐富的客戶資源,善於進行資源整合
職責描述:
1、根據業務需要按時產出分析報表
2、協助完成風險規則的系統部署、測試
3、負責項目的需求調研、數據挖掘模型、評分卡模型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任職要求:
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統計學、數學、金融工程、物理學專業優先
2、1年及以上銀行、小貸、互聯網金融等風險政策分析相關工作經驗者優先
3、熟悉小額消費信貸、信用卡風險和信貸管理等相關內容,熟悉信貸業務風控流程
4、熟悉數據分析與數據挖掘理論,熟練使用sas、sql、spss等進行數據分析工作
5、具備良好的表達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數據分析、政策編寫等
職責描述:
1、根據集團目標和戰略決策,協助總經理負責小貸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制定和實施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為臨港集團旗下的產業園區、科創企業、小微企業、以及「三農」企業提供小額融資服務;
3、根據公司業務發展,做好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和員工隊伍建設;
4、做好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建設,完善風險管理體系,有效制定信貸業務風險策略和管控措施;
5、重視公司社會信譽和形象,對客戶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提出整改措施;
6、嚴格按照董事會授權范圍行使工作職責,公司重大業務工作和階段性經營計劃調整及時向總經理、集團和董事會報告。
任職要求:
1、全日制985、211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經濟、金融及相關專業優先;
2、10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5年以上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信貸業務中高層管理經驗;
3、精通信貸管理業務,熟悉中小企業貸款管理以及金融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
總經理崗位職責
1、在董事會領導下,貫徹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領導、管理本公司全面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本公司年度、季度總體經營規劃,制定信貸業務發展策略、措施,並安排組織實施;
3、負責公司年度、季度財務預算決算及相關重大財務費用開支計劃的審批;
4、負責安排行政/財務、業務副總經理工作,明確其職責、許可權、並監督、檢查、 管理其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5、組織協調各部門工作,聽取各部門工作匯報,提出決策性意見;
6、負責上報材料總結、報告的政策性把關審核及上下行文的簽發。主持向有關 部門、機構匯報工作;
7、負責制訂本公司企業文化建設,戰略方針。
副總經理崗位職責
1、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計劃、業務發展計劃
2、組織、監督公司各項規劃和計劃的實施
3、負責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化、規范化
4、組織編制年度營銷計劃及營銷費用、內部利潤指標等計劃
5、負責指導公司人才隊伍的建設工作,向總經理推薦合適各個重要崗位的人選
6、負責協調各部門、財會、行政及客戶、供應商等工作的協作關系
7、對各部門的工作負領導責任,協調各部門的內部業務
8、負責推進企業文化的建設工作,開展企業形象宣傳活動
9、在總經理缺席時,受託代行總經理職務。
10、總經理臨時授權的其他工作
11、負責各部門特定范圍的管理職能,參加公司管理與營銷會議, 發表工作 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風險管理部崗位職責
1、制定呆滯貸款、呆帳貸款、已核銷呆帳、債權懸空的應收帳款的清收計劃。
2、擬定保全風險資產的措施及辦法,並監督實施。
3、組織清收呆滯貸款、呆帳貸款、已核銷呆帳,盤活資金存量。
4、對造成風險資產的原因進行准確、全面、合理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及時上報部門負責人。
5、對資產的風險情況進行預測。
6、定期向部門經理匯報風險資產管理情況。
7、極積幫助落聘員工端正工作態度,加強業務學習,早日實現再次聘用。
信貸部崗位職責
一、根據工作實際,於每年初起草分管工作的年度工作安排意見。
二、按月認真做好分管工作的工作總結及下月工作安排。
三、按季做好存款工作的總結與分析,查晰問題,提出指導全轄存款工作的建議及措施。
四、根據本部各崗提供的業務分析材料,按季綜合起草信貸業務營運情況的分析報告。
五、負責起草本部半年度及年度工作總結。
六、組織抓好信貸工作。一是,做好信貸工作的組織推動;二是分析信貸工作的形勢,研究各時期、各階段的信貸工作措施;三是,推廣工作經驗,協調解決信貸工作中的問題。
七、負責抓好信用工程建設,建立並管理台賬,加強監管,抓好推動,完善檔案,通過有效組織,推動全轄的信用工程建設工作。
八、負責制訂關於信貸工作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不斷強化內控制度建設,規范信貸業務行為。
九、參與資金及計劃管理工作,配合經理加強資金管理,研究制訂年度及各階段的業務經營計劃。
十、按經理安排,配合信貸管理崗做好常規及臨時性的貸款檢查工作。
十一、負責做好信貸工作的業務培訓及日常的業務指導。
十二、負責本部日常考勤的登記與管理,掌握本部人員下鄉去向等情況。
十三、負責落實上級安排的各項綜合工作任務。
人力資源部崗位職責
1、負責擬定本部門各項工作標准和管理制度,報上級領導會議研究後,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公司員工的聘任、安置、考核、辭退、勞動合同的'簽訂及解除、獎勵、處罰、退休、借調、停薪留職等工作。並審核相關資料,報經理或公司領導簽發轉發通知和文件。
3、根據公司的用人需求組織擬定人才引進及培訓計劃。編制公司薪酬、福利、人力資源配置、勞動保護計劃。合理使用工資總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離、退休、內退人員的管理工作。
4、負責公司內部經濟責任制考核結果的計算及分配和公司人力資源部日常事務。
5、協助經理組織實施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評聘考核工作。
6、指導各基層單位的用工管理及內部分配再分配工作,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聯系。 、
財務總監崗位職責
1、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總管公司會計、報表、預算工作。
2、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准。
3、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4、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核算的組織、指導和數據管理體系,以及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5、組織公司有關部門開展經濟活動分析,組織編制公司財務計劃、成本計劃、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6、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
會計崗位職責
1、 認真學習理論,努力鑽研業務,遵守、宣傳、維護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
2、 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規和會計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制度,做好財務核算、監督、統計工作。
3、 負責編制公司每年的支出預算和年終決算,分清資金渠道、監督資金的合理使用。
4、 嚴格執行財經制度,掌握和控制公司各項費用、開支范圍及標准。
5、 按照財務制度要求,認真做好報帳、記帳、算帳工作。記帳要及時、准確,盡量做到當日完成。
6、 按財務制度認真審核、報銷各項資金使用票據。
1.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4.擬訂公司內部機構設置方案,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和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7.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管理制度,組織對員工的考核評議,並決定薪酬獎懲、升降級。
8.管理、防範、消除經營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保證業務高質量。
9.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師擔任公司的法律和財務顧問。
10.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貸款業務運行情況和財務收支狀況。
11.著力打造高素質、守法紀、重道德的經營管理班子和業務團隊。
12.公司章程規定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1、主持公司的日常全面工作。
2、對董事會負責,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主持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主持制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提議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聘任或解聘公司中層管理人員。
7、主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組織考核員工績效。
9、受董事長委託,代表公司對外簽定協議、合同。
10、做好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市場開發、客戶維護和銷售管理等工作;
2、負責年度銷售的預測,目標的制定及分解;
3、確定銷售部門目標體系和銷售配額;
4、制定銷售計劃和銷售預算;
5、負責銷售渠道和客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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