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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做在建工程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2023-01-03 09:05:06

⑴ 開發商將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有效嗎

有效,這個手續是大多數銀行在要求開發商在建工程抵押後辦理的一個必要流程,因為如果不承諾的話,施工單位是擁有優先購買權,如果開發商不能還款,那麼銀行沒有有限受償,他們當然不願意了

⑵ 開發貸和在建工程抵押區別

開發貸和在建工程抵押區別,開發貸是以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條件,通過抵押在建工程來作為向銀行簽訂合同的條件,開發貸是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住房、商業用房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項目貸款,貸款銀行一般要求以申請貸款項目用地或在建工程設置抵押。開發貸基本按照監管的規定,以在建工程做抵押,做封閉式運作,在建工程做抵押則是對開發貸的一個條件,可確保專款專用在項目上,將對貸款資金使用和流向、資金回籠都進行嚴格限制。
拓展資料
一、在建工程抵押與房地產抵押的區別
1、抵押人不能作為第三人為他人進行擔保。
2、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作擔保,而不能為其它性質的債權進行擔保, 當在建工程竣工時,如抵押權尚未消滅,抵押當事人應當在已竣工的房地產上重新設定抵押權。
二、在建工程抵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抵押人為主債務人;
2、債權人為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
3、主債權的種類為貸款;
4、擔保的貸款須用於在建工程的繼續建造;
5、抵押人已經依法取得在建工程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與在建工程的投資性資產一並抵押。抵押人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或者國家授權設立抵押的在建工程的,應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批准;抵押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在建工程為抵押,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批准,並報其上級備案;抵押人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在建工程必須經董事會批准;它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為在建工程設定抵押,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

⑶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4、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項目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⑷ 工程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因工程項目需要辦理貸款的借款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3、企業法人作為借款人的,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4、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5、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6、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工程合同貸款的風險是什麼?

在討論在建工程抵押風險之前,我們首先也了解在建工程抵押的定義。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了解了在建工程抵押之後我們就會明白在建工程由於受到影響因素。可變因素和不確定因素多,所以承擔風險多。在建工程抵押風險相比正常貸款風險外,還存在以下幾種:
1、權屬風險
在建工程的權利是由土地使用權和建安工程的所有權組成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是通過劃撥方式或是出讓方式取得的。主要的風險有:權利主體是否明確、權屬是否有糾紛、設定的土地面積是否界定清楚、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否短於貸款期限等。
2、價值風險
價值風險的產生原因有:評估原因、市場原因和權屬界定原因。
由於房地產評估機構繁多,估價人員的估價水平參差不齊。當評估結果高出正常、合理的市場價值後,使得貸款的風險劇增。有時,貸款銀行為了給開發商節約有關費用,信貸人員自行估算,由於缺乏專業評估知識,估算結果誤差可能很大,也有可能造成貸款風險。
3、登記風險
抵押物只有在辦理抵押登記後,貸款銀行才是真正的抵押權人,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有的貸款銀行根據開發商的信譽,擅自不辦理抵押登記、公證和保險手續。當開發商不能履行合同時,會造成貸款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七十四條__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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