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你好,幫別人擔保貸款到期沒還,第二年需要再去簽字嗎。
貸款人到期後不還款,銀行要求擔保人再去簽字,是有效的。
簽字的部分是《督促履行擔保通知書》。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跟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與銀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務履行期滿後,銀行可向保證人送達督促履行擔保通知書,保證人簽字後以保證訴訟時效。
② 樂山銀行擔保貸款每年都要擔保人簽字嗎
不需要。
在進行借貸的時候,出借方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能被保障,因此就會需要借貸方提供擔保,所以出借方就會和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是需要擔保人簽字的。
貸款擔保人需要簽字,只有簽字後才能說明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不能進行簽字,那麼銀行是不會同意簽訂借款合同。但是,不需要每年簽。
③ 幫別人擔保了100萬為期3年,需要每年簽訂協議嗎
既然已經是擔保期是3年,後期是不用每年續簽的,只要被擔保方貸款到期能准時還款,擔保人是無任何問題的。
④ 銀行擔保一年一簽字嗎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在正常情況下是依據合同里的規定而定的,若借貸雙方沒有在合同中體現這一內容,一般來說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這一項規定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保證人和債權人沒有對保證時間進行正式的協商確定,那麼保證期間就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一共需要六個月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⑤ 教師可以擔保別人貸款嗎
法律分析:教師職業和收入穩定可靠,可以作為擔保人申請擔保貸款。但是申請擔保貸款也不是那麼容易,一方面你所提供的第三方擔保人肯定是要願意為你貸款做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才行,另一方面在擔保人同意為借款人做擔保的情況下,他的擔保資格還要得到貸款銀行的認可才可以申請擔保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⑥ 擔保人的責任 是不是一年一簽字
摘要 貸款人死了,擔保人不是必須還款,但是如果債主追償無果,起訴擔保人,那麼,擔保人必須還款,為其擔保貸款承擔連帶責任。
⑦ 擔保一年一簽字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擔保人的責任是擔保債務人按時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擔保人須承擔責任,只要在擔保合同上簽字並且滿足合同生效要件合同就有效。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對償還債務的時間、償還金額等重新進行約定,若要擔保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必須取得擔保人同意並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⑧ 幫別人擔保貸款續期3年,第一年到期了,第二要不要我本人簽字呢!
作為擔保人,如出借方有每年審核條款,你就要簽字的,如沒有,就不需要的。
⑨ 三年循環貸款擔保人每年簽字
法律分析:不需要,如果是一年一轉,需要還清本金重新取出來就可以了,就是走個流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