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能否查封已經抵押給銀行貸款的房屋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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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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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房子貸款已經抵押給銀行法院有權再查封嗎
法律分析:已經抵押的房產仍然可以查封,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行使權利。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因此,有一些已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如果擔保的債權數額較大,在拍賣該房產後可能無剩餘的。人民法院就不再對該房產進行查封。已經查封的房屋不應再設定抵押。因為查封某一房產,就應當禁止對該房產進行處分。人民法院也只承認該房產在被採取查封、扣押之前已經設定的抵押權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Ⅲ 抵押擔保被法院起訴了,法院能凍結我的個人賬號嗎
抵押擔保被法院起訴以後,法院有權利凍結個人賬號。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法律分析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第二,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Ⅳ 請問抵押了的房產,法院可以對其查封嗎
首先,抵押的財物法院是可以查封的,但查封不排除抵押的效力。
在銀行出具抵押人已經還清貸款的證明後,可以拿這個證明去房管部門要求撤銷抵押登記。
但此時法院查封的緣由還沒有消除的話,房產仍被凍結,不能轉讓,除非法院解除查封。
Ⅳ 房產已經在銀行抵押貸款法院是否可以進行查封
已經在銀行辦理了貸款抵押的房產法院是可以進行查封的。不過,如果需要對房產進行處置時,抵押權是優先於其他債權的,包括法院查封所涉及的債權。
Ⅵ 抵押給銀行的房產法院可以查封嗎
可以查封的。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對銀行享有抵押權的房產在執行中有權進行查封、扣押,也可以採取拍賣、變賣措施;但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必須首先清償銀行已經設定了抵押的債權,其餘額部分再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Ⅶ 抵押在銀行的資產法院可以查封嗎
法律分析:可以查封的。法院對銀行享有抵押權的房產在執行中有權進行查封、扣押,也可以採取拍賣、變賣措施;但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必須首先清償銀行已經設定了抵押的債權,其餘額部分再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Ⅷ 房產已經在銀行抵押貸款法院是否可以進行查封
已經抵押的房產仍然可以查封,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行使權利。
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因此,有一些已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如果擔保的債權數額較大,在拍賣該房產後可能無剩餘的。
人民法院就不再對該房產進行查封。已經查封的房屋不應再設定抵押。因為查封某一房產,就應當禁止對該房產進行處分。人民法院也只承認該房產在被採取查封、扣押之前已經設定的抵押權的效力。
(8)存摺做貸款抵押法院還能查封嗎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不能查封的情況: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