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銀行個人委託貸款的辦理條件是什麼
中國銀行個人委託貸款辦理條件: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貳』 委託貸款中抵押權如何設定
委託貸款業務中主要有以下合同關系:1、款項出借人與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2、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存在,由借款人與銀行簽訂,故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抵押給銀行。
『叄』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近日,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於2015年2月16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反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一部。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政府部門、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委託人不得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各類機構。
第四條 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肆』 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最新
《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最新有: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遵守等。
《委託貸款管理辦法》主要目的是: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加強風險防範,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委託貸款管理辦法》重點規范如下:
1、明確委託貸款的業務定位和各方當事人職責;
2、規范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
3、規范委託貸款的資金用途;
4、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委託貸款風險管理;
5、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的監管。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託貸款。
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在現金管理服務中,受企業集團客戶委託,以委託貸款的形式,為客戶提供的企業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業務。
住房公積金項下委託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受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代為發放的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第四條 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
『伍』 中國銀行個人委託貸款貸款擔保是什麼要求
中國銀行個人委託貸款貸款擔保:
1、個人委託貸款擔保方式由委託人確定,並告之中行。個人委託貸款為抵質押擔保的,抵質押權人應為委託人。
2、擔保人應未被列入國際組織、中國或其他國家發布的制裁名單或制裁范圍,不在中行禁止與其建立或保持客戶關系的范圍。
3、中行不得作為委託貸款借款人的擔保人,不負責審查擔保人資信狀況、押品狀況以及押品的監管等工作,且不發表任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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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中行個人委託貸款使用規定是什麼
個人委託貸款用途須符合《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的要求,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貸款業務。貸款可用於借款人日常消費或業務經營等正當的資金需求,嚴禁用於以下方面: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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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2017委託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2017委託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近幾年,委託貸款業務發展迅速,積極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發展,但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類貸款抵押登記時,往往將貸款人(受託人)登記為抵押權人,這不但挫傷了委託人的積極性,也造成了登記錯誤。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委託貸款抵押權人認定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一、委託貸款的基本內容
(一) 含義
貸款種類可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其中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從而可以看出,委託人的義務為提供貸款資金,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承擔貸款風險等。委託人的權利為收回貸款,並取得相應的孳息;受託人的義務為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受託人的權利為收取手續費。
(二) 背景
委託貸款系典型的民間借貸,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向來對資本市場進行嚴格監管,企業間資金拆借更是被法律所禁止。為了調劑企業間資金的餘缺,發揮資本的最大效應,也為了引導委託貸款的良性發展,將其納入金融監管,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貸款通則》對委託貸款事項及時做出了明確規定。委託貸款一方面拓寬了資金盈餘企業的投資渠道,另一方面拓寬了資金短缺企業的融資渠道,也增加了銀行的中間業務,又使得職能部門能及時進行監管。正是因為具備四方共贏的特徵,所以近年來委託貸款發展迅猛。
(三)性質
1.業務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制度》(銀發〔2003〕 25號)及銀監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由此可以看出,委託貸款業務屬於表外業務,商業銀行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2.法律方面
代理可分為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間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間接承擔民事責任。兩者區別如下:
第一,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中代理人則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直接代理中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間接代理中法律後果直接作用於代理人,間接轉給被代理人。
第三,直接代理的內容約束代理人與第三人;間接代理的內容則約束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
第四,直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間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
根據第三人在與受託人簽約時是否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間接代理又可分為顯名的間接代理與隱名的間接代理。顯名的間接代理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該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委託貸款中,不管是委託合同與借款合同分別簽署的模式,還是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共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的模式,其實質都是顯名的間接代理,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
二、委託貸款的法律關系
實務中,委託貸款有雙方協議模式,即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簽訂委託合同,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也有三方協議模式,即委託人、貸款人和借款人共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無論是何種模式,委託貸款中都存在三種法律關系,即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貸款人(受託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還有委託人、貸款人(受託人)、借款人三方的委託貸款合同關系。
三、委託貸款中債權人認定
(一)關於委託貸款中債權人認定的幾種觀點
關於委託貸款債權人認定,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受託人是債權人。其主要理由為:其一,根據訴訟地位認定債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以下簡稱《批復》)的相關規定,委託貸款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產生糾紛,委託人不能直接起訴借款人,而貸款人(受託人)則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由此認為委託人不是債權人,貸款人(受託人)才是債權人。其二,根據《貸款通則》的精神認定債權人。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不能成為借貸業務的債權人。
(二)評議
1.基於《批復》規定認定債權人並不科學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山東鑫海投資有限公司、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城西支行與山東啟德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委託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明確,委託貸款中的訴訟主體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而並未提《批復》的相關規定。這表明,在《合同法》出台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委託貸款訴訟主體的認定應適用《合同法》。
2.貸款人不等同於債權人
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它所體現的是對貸款人的行業要求,更多體現著行政監管,並不是法律意義的概念。債權人系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由此可見,債權人是一個典型的法律概念。因此,貸款人不等同於債權人。
(三)委託貸款中債權人應為委託人
1.從代理權性質來看
委託貸款中受託人的代理實質就是顯名的間接代理,應適用《合同法》關於間接代理的相關規定,委託人為債權人,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中已經明確。
2.從權利義務一致原則來看
貸款債權中,債權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提供貸款資金,最基本的權利是收回本息。委託貸款中,貸款資金由委託人提供,本息由委託人收回,貸款人(受託人)只有協助收回貸款的義務及收取手續費用的權利。
3.從委託貸款初衷來看
委託貸款制度設立的初衷主要是為了引導民間資金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有利於國家貨幣政策的順利貫徹和執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認定委託人為債權人並不影響金融監管部門調取相關數據信息,不影響宏觀調控。
4.從財產歸屬來看
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屬於委託人,在委託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不在貸款人(受託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5.從委託貸款良性發展來看
委託貸款一方面拓寬了資金盈餘企業的投資渠道,另一方面拓寬了資金短缺企業的融資渠道,使得資金短缺企業有機會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資金,促進經濟發展。認定委託人為債權人,確保了其法律地位,可充分發揮其積極性,有利於委託貸款的良性發展。
四、委託貸款中房屋抵押權登記
(一)目前的幾種做法
各地房屋登記機構對委託貸款抵押登記有以下做法:
第一,以委託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
第二,以受託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這也是目前較為普遍的做法。
第三,既以委託人為抵押權人,又以受託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委託貸款大致可分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和商業委託貸款。許多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兩類委託業務時進行區別對待,即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委託人公積金中心,商業委託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受託人金融機構。
(二)以債權人認定為核心進行抵押權登記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因此,房屋登記機構應將委託貸款中的委託人登記為抵押權人。將委託人登記為抵押權人既不違背法律對委託貸款的制度設計,又有利於充分發揮委託人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科學發展,減少房屋登記機構的行政風險。更重要的是能夠體現房屋登記作為公示公信的一種方式,而非「賦權」行為,這也符合《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