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抵押給銀行貸款,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嗎
正常件肯定是需要夫妻雙方出面!
有可操作性!重點婚前財產還是婚後,產權信息上是單獨所屬或是共同所有!
以及徵信上是否體現婚姻關系
銀行黑名單抵押,7成3年期5年等本
墊買賣房屋,轉貸,短期拆借,
亮資,擺帳,股權轉讓,抵押,融資
繼承、贈予、大房型不降成,訴訟執行解完就可進!當愈可現場還款,還完就放,速度像是火箭炮
㈡ 土地使用證抵押貸款必須雙方夫妻到場嗎
是的。
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用房產證做抵押貸款必須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方為有效。盡管是房產證上是一個人的名字,但必須夫妻雙方持結婚證到場共同簽字。
個人住宅土地使用證的辦理程序:申請人持房產證、身份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相關資料到市土地勘測規劃隊申請地籍測繪,規劃隊到現場測量並聯系國土資源局內部科室進行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等工作,在接到申請後的12個工作日後將相關結果反饋給申請人,對符合辦證條件的申請人收取相關費用後開具土地測繪聯系單。申請人取得測繪聯系單後持房產證、身份證、測繪聯系單、繳費發票等相關資料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局窗口申請辦理個人住房土地使用證,由我局窗口工作人員統一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後,由窗口工作人員列印收件單,交給申請人,自受理之日起有效工作日內辦理完相關手續。無房產證者、已公告拆遷范圍內等不宜辦證的,不予受理。屬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交易辦證的,屬城區劃撥用地私房、商業門面、辦公用地的,在國土資源局所轄的各分局受理。有房產證同時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證需要交易的,在房管局直接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之後憑過戶後的房產證和原戶主土地使用證申請換發土地使用證。
㈢ 夫妻貸款買房,還貸完後,拿抵押房產證是否需要夫妻雙方到場
是的,是夫妻貸款買房,還貸完後,拿抵押房產證是需要雙方到場的
㈣ 房產證做抵押需要夫妻雙方到場嗎
法律分析:房屋產權屬於夫妻雙方共有,夫妻雙方同意用房產證貸款,當然夫妻雙方都要當場哦,因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的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依法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可以由當事人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抵押合同與主債權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
㈤ 房產抵押貸款夫妻雙方都要到場嗎
法律分析:房屋產權屬於夫妻雙方共有,夫妻雙方同意用房產證貸款,當然夫妻雙方都要當場哦,因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㈥ 用房產證抵押貸款需要夫妻雙方同意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抵押貸款不一定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只有當申請抵押貸款的抵押物為夫妻共同財產時才需要夫妻雙方簽字。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㈦ 房產證抵押貸款夫妻雙方都要到場嗎
房產證抵押貸款夫妻雙方都要到場嗎?如果房產證是雙方的名字夫妻雙方都要到場,如果只是一方的名字,是誰的名誰到場就可以。
㈧ 房貸抵押需要夫妻雙方去嗎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如果是房產產權人抵押房產貸款,必須要房產產權人親自簽字;如果房產產權人是已婚的狀態,則還需要其配偶一起簽字。如果要做單簽主要決定於這幾個方面:第一,房產產權證上的名字,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房產證上是寫著夫妻雙方或直接親屬的名字的情況下,是做不了單簽的。因為在入押房產的過程當中需要房產產權的所有人在場簽字,當然如果說是離異的夫妻共同財產是例外的。第二,看銀行抵押貸款的政策,目前在眾多的貸款銀行當中,在不同的銀行抵押相對的貸款政策不同,有的貸款政策比較嚴格也有的比較寬松,主要決定於借款人當地的貸款政策和借款人真實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