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貸款人和擔保人責任的問題
到期不能償債的處理程序:首先追你借債人;要不到,就向擔保人索要;也遭拒絕(拿不出錢),就起訴,你是第一被告,擔保人是第二被告。法院審理,也是先凍結你的財產。你的財產不夠數,就要擔保人出錢,擔保人拿不出錢,再拍賣他的房產,拍得錢先還銀行。
記得哦,可是先拿你開刀的。
B. 貸款人和抵押人先執行誰
法律分析:法院一般會先執行貸款人,在貸款人實在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情況下,會去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即抵押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C. 貸款人和抵押人要先執行哪一個
法院一般會先執行貸款人,在貸款人實在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情況下,會去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即抵押人。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D. 法院應先執行借款人還是擔保人
摘要 您好,這個分兩種情況:
E. 借款人和擔保人先執行誰
法律分析:法院一般會先執行貸款人,在貸款人實在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情況下,會去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F. 誰知道民間貸款方有財產,先執行貸款方,還是執行擔保人
要看擔保人承擔哪種擔保責任,一般擔保是在貸款人無力清償債務時擔保人代為清償,連帶擔保則債權人可以向貸款人或者擔保人任一方要求清償債務。沒有寫明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的,按連帶擔保處理。
G. 法院應先執行借款人還是擔保人
借款人是債務人,人民法院肯定判決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至於執行是法院為了兌現法律文書上面的判決結果,一般情況下對於債務人和擔保人同時下達執行通知,原則上先以債務人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由擔保人墊付,擔保人墊付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H. 債務人和擔保人都被起訴,二者情況差不多,法院先執行誰的財產
法院一般是任意執行,如果擔保人承擔了責任,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分析
擔保人之間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中一名保證人承擔全部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或者其餘負有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追償。所以連帶責任擔保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至於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相關法律將保證人的追償權同樣賦予承擔了過錯賠償責任的無效擔保的擔保人。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合夥債務追償是指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餘合夥人追償。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根據法律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餘合夥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I. 法院執行先執行貸款人還是擔保人
法律分析:法院一般會先執行貸款人,在貸款人實在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情況下,會去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