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抵押合同自什麼時候起生效
關於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1、抵押財產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不動產、航空器、船舶、車輛或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的,抵押合同訂立雙方應當就該抵押物辦理抵押物登記,該類抵押權的生效條件依法屬於登記生效主義,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抵押財產為一般動產的,屬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其他財產,抵押合同訂立雙方依法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但抵押登記並非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屬於登記對抗主義,未經登記的一般動產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❷ 房貸還清了需要辦哪些手續
一、房貸還清了需要辦哪些手續
1、房貸還清後還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到銀行辦理解押,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2)借款人攜帶房產證,結清證明和銀行的他項權利證到房管局注銷房屋抵押;
(3)如果辦理貸款時有買保險,則需要借款人到保險公司辦理相應保險費的交還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二、購房貸款要辦理哪些手續
購房貸款要辦理的手續:
1、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此時需要注意審查開發商是不是具有「五證」:《國有土地的使用證》、《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的施工許可證》、《商品房的銷售(預售)許可證》;
2、繳付首付款,注意保存首付款的收據;
3、到銀行填寫《個人房屋貸款的申請表》;
4、銀行審查按揭貸款申請;
5、到房管局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用以證明此房產上有銀行的抵押權。到公證部門辦理產權抵押公證。到保險公司辦理房屋保險;
6、開立賬戶;
7、支用貸款;
8、按約還款;
9、償還完畢貸款。
❸ 農業銀行提前還房貸需要什麼手續
一、提前還款的一般流程如下:
第一步:先查看貸款合同中有關提前還貸的要求,注意提前還貸是否須交一定的違約金。
第二步:向貸款銀行電話咨詢提前還貸的申請時間及較低還款額度等其他所需要准備的資料。
第三步:按銀行要求親自到相關部門提出提交還款申請。
第四步:借款人攜相關證件到借款銀行,辦理提前還款相關手續。
第五步:提交《提前還款申請表》並在櫃台存入提前償還的款項即可。
二、提前還貸要收取違約金
提前還款的違約金是在借貸款雙方的合同中共同認可的條款,一旦借款方在指定的時間內提前還清全部貸款,或大部分本金,借款人將支付一筆違約金。違約金一般是按照提前還款時的未結余額的百分比計算(一般是2%到5%);或規定若干個月份的利息。但最高違約金受到合同或法律的約束。違約金的有效期通常不會超過3年(也有的為5年)。有效期過後,違約金的比率會取消、或逐漸減少、或者只有餘額的1%。每年只要部分提前還款不超過貸款余額的20%,就不用繳納違約金。
目前商業銀行針對提前還款的違約金一般是分兩種形式收取,一是按照提前還款時的未結余額的百分比計算(一般是2%到5%),二是若干個月份的利息。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
第三十二條貸款歸還: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❹ 廣東省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廣東省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法規已經滲入了平常生活的各個方面,如果你想處理好生活中的各個繁瑣細節的問題,那可需要增進對法律的了解哦。下面,我為大家帶來廣東省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廣東省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配合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幫助職工購買自用住房,改善居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關於《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銀發(1994)313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8)19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為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住房而開設的專項政策性低息貸款。
第三條 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實行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的政策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受政府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全省各級建設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本人和配偶及其所在單位已按規定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4.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過購買房改房的優惠;
5.在建設銀行的儲蓄存款余額以及已交納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已達到所購房總價的30%以上,並以此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6.具有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
7.建設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 貸款的.額度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2.不超過所購房價款的70%;
3.不超過6萬元。
第七條 貸款期限由建設銀行根據借款人情況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
第八條 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執行。
第九條 政策性個人住房低息貸款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條 申請購房抵押貸款的職工,需提供以下資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
2.購房合同或協議書;
3.家庭經濟收入穩定的有效證明;
4.借款人和配偶及其所在單位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有效證明;
5.建設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銀行受理職工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申請,集中送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資格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住房抵押貸款經貸款銀行審查同意後,借款人憑購房合同與貸款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和住房抵押合同。
第十三條 借貸雙方必須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30天內,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貸款銀行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抵押權,並由借貸雙方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 貸款的償還和回收
第十五條 借款人在貸款合同規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息,以按月等額支付的方式計算。
第十六條 借款人經貸款銀行同意後,可提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本息還清後,由借貸雙方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如借款人未按貸款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償還貸款本息,貸款銀行對其逾期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計收罰息。
第六章 抵押和保險
第十七條 借款人必須將所購住房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八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
第十九條 用於抵押的住房,借款人須辦理房屋財產保險或委託貸款銀行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投保期與抵押期限一致。保險單必須註明第一受益人為貸款銀行。抵押期間,保險單由貸款銀行保管。
第二十條 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貸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❺ 抵押貸款已簽字,房子還沒報抵押,合同有效嗎
正常情況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說明都是雙方簽字即生效的,但是貸款抵押合同會有些不同,按照我國:
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1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第18條: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此,房子抵押合同需要抵押登記之後才會生效。
❻ 2017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方法
2017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方法
按揭貸款是指以按揭方式進行的一種貸款業務。如:住房按揭貸款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方法,歡迎大家查閱!
2017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
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算;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對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貸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❼ 房貸還完以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購房貸款還清之後,需要先去貸款所在銀行辦理手續,領取房屋他項權證,由銀行在他項權證上蓋好公章,寫明注銷意見,例如:貸款已還請,同意注銷抵押字樣。
2.然後由產權人本人攜帶房產證、他項權證、身份證原件前來當地產權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處抵押科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3.如果產權證上有多個人的名字的,至少要一個產權人到場,其餘產權人身份證原件需帶齊也可以辦理,有未成年人名字的,監護人需攜帶證明監護人身份的證明到場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抵押雙方當事人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為。
一方面,抵押登記的作用是為了交易安全。設立抵押權的本身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安全,經過登記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對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關作用,有利於抵押權人的保護。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抵押登記是法定要式行為,抵押權是一種在抵押物上所設定的他項權利,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是抵押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
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及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房地產抵押登記分成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後的權利設定登記;二是權利內容變更時的變更登記;三是權利消除時的注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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