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該借款過了訴訟時效嗎擔保責任也過了嗎
貸款人從第一次主張還款時至今的兩年多的時間里,如果期間不止一次的提出還款的要求,那麼這個訴訟時效是從最後一次提出還款時起算。貸款人每提出一次,訴訟時效就中斷,然後重新計算。或者是從借款人明示不還款時起算。
Ⅱ 擔保貸款到期後過了兩年,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Ⅲ 一筆貸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後1年, 債務人又在催款單上簽字,不過簽在了擔保方,問有效嗎
有效: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7號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經一請字第38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此復
根據以上司法解釋,該催款單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簽在擔保人一欄,僅屬於有瑕疵的問題,不影響該催款單的法律效力。
Ⅳ 擔保的訴訟時效期過了嗎
如果像你描述的這種情況,是在擔保法頒布以後,保證期間已做過明確的約定、並約定合適,即按約定執行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1年,保證期間屆滿,保證責任滅失。保證責任滅失後,債權人即使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也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Ⅳ 借條擔保人訴訟時效我為別人借款擔保已超過+年,問有效期是多長。
(二)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並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一)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關於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以上內容就是對「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以及借條的有效期是多久」所做的解答。
Ⅵ 擔保訴訟時效
保證的訴訟時效和保護期間的理解
1.保證期間的界定
(1)一般情況下,保證期間在保證合同中訂明。
(2)特殊情況下保證期間的法律界定。
①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2.保證期間的作用
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於界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行使權利的,保證人需要按照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行使一定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①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一般保證的「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解釋】由於一般保證方式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只能向債務人提起,法律認定,只要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責任就不能免除。
②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
①正常情況下,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
【舉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時間為2004年1月1日,C為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為3個月。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由於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B銀行只能先向A提起訴訟,如果B銀行在2004年2月1日對A提起訴訟,由於在保證期間內提起的訴訟,因此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在3月1日作出判決,那麼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為從3月1日起計算的2年。
②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為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
【舉例】沿用上例,如果保證合同約定的是連帶責任保證,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B銀行在2004年2月1日要求保證人C承擔保證責任,那麼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為2004年2月1日起計算的2年。
Ⅶ 農村信用社貸款超過訴訟時效怎麼辦
(1)貸款方必須是國家批準的專門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專業銀行是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國的信貸業務只能由國家金融機構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與借款方發生借貸關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研究單位等實行財政預算撥款的單位則無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特殊情況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實行生產責任制的農民也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同銀行、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須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要求。信貸計劃是簽訂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條件。借款方必須根據國家批准和信貸計劃向貸款方申請貸款;貸款方必須在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信貸政策的條件下,由貸款方與借款方簽訂借款合同。超計劃貸款必須嚴格控制。
Ⅷ 請問:我在信用社為別人擔保的貸款.從約定還款時間到現在已經三年多了.現在起訴我是否已超過了訴訟時效
信用社擔保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貸款到期後借款人不還貸款而設定的,作為擔保人在借款人借款到期未還貸款時是有責任協助信用社對借款人進行催收的,且,合同上是沒有約定擔保時間的,是以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為期限的
Ⅸ 擔保貸款有訴訟時效么
你們沒有約定擔保方式,屬於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限是《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Ⅹ 聯貸擔保貸款訴訟時效是多久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