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擔保公司出事業務員會有什麼責任
擔保公司出事一般是指擔保公司的行為已經觸犯國家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合同詐騙,非法經營(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違法活動。擔保公司犯法會根據案情,看社會危害程度,一般是先追究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嚴重的然後才是追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公司部門經理(骨幹人員)的法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會追究到參與人員的刑事責任,。根據你的情況看,情節不太嚴重,作為普通員工,你的活動是公司行為,應該不會由你個人承擔法律責任,即使追究已是很輕微的。
2. 擔保公司拿虛假資料貸款犯法嗎
如果擔保公司拿虛假資料去申請貸款,該行為犯法。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使用虛假資料貸款,並且數額較大的,則可能會構成貸款詐騙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3. 擔保公司放高利貸給有限責任公司違法嗎
擔保公司放高利貸涉嫌兩重違法,一是非法經營;二是高利貸。實踐中擔保公司放高利貸都是自然人為債權人,這樣涉嫌抽逃注冊資本。
4. 擔保公司和企業串通套取銀行貸款是什麼行為
還要看其看具體情況。個人覺得如果涉及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等就屬於貸款詐騙的違法行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5. 投資擔保公司可以進行民間借貸嗎
1、投資(融資)擔保公司不能進行民間借貸經營活動。
2、投資(融資)擔保公司是經國家批準的,從事特定投融資擔保業務的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6. 成都安瑞信貸款非法經營擔保業務,為什麼這么久了還沒人管,已經很多
辦理貸款最好在銀行咨詢辦理。
貸款辦理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65周歲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且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良好職業,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4、貸款用途明確,符合國家規定,且可提供相關證明;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7.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7)擔保公司非法經營貸款業務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8. 擔保公司放貸款合法嗎
擔保公司放貸款不合法,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超越了其經營范圍,因而應當認定無效。
關於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相關規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和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故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因其超出經營范圍且影響金融秩序穩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同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基於上述規定,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應當歸於無效。
此外,金融經營企業只有依法取得《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方能從事存、貸款業務,否則,不得從事前述金融業務。《商業銀行法》第11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擔保公司沒有獲得國家相關部門審批取得發放貸款業務金融特許經營資格,卻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必將擾亂國家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盡管《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只是行政規章,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據,但是,在認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的效力問題上,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以及《合同法》第52條有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拓展資料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比照融資性擔保公司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擔保公司將自有資金委託銀行或其他有發放貸款資格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借款合同有效。
9. 擔保公司以做產業形式借錢,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當然不是非法咯,擔保公司就是為企業像銀行借款啊,收取一定的擔保費
10. 擔保公司發放委託貸款的限制
法律分析: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委託投資等業務。
法律依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