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借款擔保合同怎麼寫可以減少我的風險
1、風險和責任
如果借款人到期無法清償借款(包括跑路、到期無力清償等),那麼你會被要求代為承擔支付借款以及相關利息。
參考:《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保證分為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
對於你來說比較有利的是 :一般保證,也就是借款人沒有被強制執行之前,你無需承擔支付責任;但是借款人跑路、消失的話,你還是難以免責。
參考:《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範本
一 般保 證 合 同
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身份證號:)
貸款人(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
甲方受乙方的委託,願意為乙、丙雙方所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丙方經審查,確認並同意甲方作為乙方的還款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條款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金額及期限
1、根據主合同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的規定,乙方(為進行_________項目)在_________期內向丙方借用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大寫)本金,相應的利息為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大寫)。甲方願意就此本金加利息的_________%向丙方提供擔保,保證金額總額為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整。
2、甲方提供保證的具體期限:_________。
第二條保證責任
1、甲方保證乙方能夠按照主合同的規定就甲方保證金額內的款項到期向丙償還。
(1)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時未能償還上述款項,丙方必須首先要求乙方償還,只有當乙方不能償還,直至丙方對乙方的財產申請並實施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清償時,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代為清償,甲方則應在保證金額的范圍內和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就其不足的部分代乙方向丙方予以清償。
(2)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時未能償還上述款項,且確實無力清償或無法清償時,丙方有權要求甲方代為償還,甲方則應在保證金額的范圍內和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代為償還。
2、在甲方保證期內,超出甲方保證金額與保證期限的款項,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3、本合同規定的保證金額隨乙方履行主合同義務如期償還或甲方按照前述一款的約定代為償還,或丙方因乙方違約收回貸款而相應部分或全部扣減,同時相應部分或全部解除甲方的保證責任。
第三條除甲方外,若還有其他擔保人為乙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甲方僅就其在本合同中約定的保證金額承擔按份保證責任,同其他擔保人之間,不負連帶責任。
第四條甲方的求償權和代位權
1、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甲方代為乙方向丙方償還債務後,有權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償權,即有權要求乙方歸還下列款項:
(1)甲方保證金額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_________);
(2)甲方的其他費用及損失等。
2、同時,甲方有權在代為清償的范圍內,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對乙方的一切權利,包括接管一切為丙方貸款債權設立的擔保物,以及對其他為乙方擔保借款擔保人的求償權。
第五條乙方與丙方的義務如下:
1、丙方應嚴格履行主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包括按期足額向乙方提供貸款等;
2、丙方如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履行保證責任,則應在有權要求之日起30天內向甲方書面提出,並應給予甲方60天的清償寬限期;
3、未經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將主合同與本保證合同轉讓給他人;
4、乙、丙方如需對主合同作出修改而要求本合同作相應變更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約定,則甲方有權要求丙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並解除甲方此後的保證責任。
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則甲方的所有保證責任自行解除,本合同亦自行終止。
3、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的約定,則甲方有權解除全部或部分擔保責任,並要求丙方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4、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三、四、五、六款的約定,丙方應按照甲方保證金額的_____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的,還應由丙方賠償其不足的部分;同時,甲方亦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保證責任,部分或全部解除本保證合同。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終止:
1、乙方已按主合同約定條件全部償付借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第二、三、四、五、六、七款規定的情形,甲方終止保證責任時;
3、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本合同;
4、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本合同;
5、主合同被宣告無效;
6、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第八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簽字後,與主合同同時生效。
② 擔保人可以貸款嗎貸款擔保人有風險嗎
擔保人符合貸款條件的,且信用記錄良好的,是可以辦理個人貸款的。貸款擔保人有風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 擔保人是否可以貸款,貸款擔保人有風險嗎
法律分析:只要符合貸款條件的,且信用記錄良好的,是可以辦理個人貸款的。擔保人只是提供擔保的一個角色,只有貸款人不能如期償還的情況下才會讓擔保人來承擔償還。作為貸款擔保人肯定要承擔貸款風險,但通常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若是一般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若是連帶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④ 借款擔保人怎樣避免擔保風險
一,借款擔保注意事項
1.摸清借款人的為人和信用。被擔保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
2.了解借款人借錢目的。
3.調查借款人是否還有其它債務。有些借款人信譽雖好,但遇上債務危機爆發,無力償還時,信譽也不拿來換錢花,
4.了解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是決定欠款能否償清的重要因素。
5.搞清楚自己的經濟實力,量力而行。
二,怎樣避免擔保風險
一般擔保特點:程序上,有一般擔保的債務到期時,債主必須先找借款人主張權利,當借款人確實還不上錢或還不完的是時候,這時才需要一般擔保的擔保人來還錢。換句話說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擔保特點:有連帶責任擔保的債務到期時,債主可以直接找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人還錢,而且,擔保人的財產隨時可能接受法院執行。
因此,做擔保最好是做一般擔保,不做連帶責任擔保。
⑤ 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關系及擔保的范圍解析
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關系及擔保的范圍解析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那麼兩者之間有什麼關系呢以及擔保的范圍是哪些?帶著疑問,我們一起來來閱讀下面的文章吧。
一、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關系
1.借款合同的擔保
借款合同的擔保,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經雙方協商採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保證他方權利得以實現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證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減少貸款風險,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擔保源於債的擔保制度,擔保是降低貸款回收風險的重要環節。借款人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一般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並對擔保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嚴格審查。
根據《擔保法》第二條的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從實踐中來看,借款合同的擔保方式主要為證、抵押、質押三種。
2.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關系
從合同能否獨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將合同區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賴於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必須從屬於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擔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合同法律關系中債權的實現,沒有主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即無所謂擔保,因此擔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和依據,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隨著主合同產生、變更和消滅,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
從擔保合同與借款合同的關系來看,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合同為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借款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借款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對獨立擔保作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該條的但書,確立了獨立擔保的合法性。但此規定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引起了極大的爭議,之後《物權法》對此進行了修正,根據《物權法》第172條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實施後,由於《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和《物權法》相沖突,已經不再適用。《物權法》該條的規定與《擔保法》之但書規定不同,《物權法》172條的但書明確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兩相比較,《物權法》將獨立擔保的依據僅僅限於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對獨立擔保作出約定。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如果無效,相應的擔保合同也應為無效。擔保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針對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將上述問題區分為三種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因此,本條規定在具體操作中亦應遵循《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一種情形是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中當事人責任份額確定,即《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懟圭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二種情形是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中當事人責任份額的確定,即《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自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三種情形是擔保人在擔保合同無效場合承擔的責任如何追償或分擔的問題,即《擔保法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二、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
根據《擔保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六十七條、《物權法》第173條的規定,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一般包括:
根據本條規定,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包括:
1.主債權
主債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債的法律關系所發生的原本債權,例如金錢債權、交付貨物的債權或者提供勞務的債權。主債權是相對於利息和其他附隨債權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而產生的附隨債權。
2.利息
利息指實現擔保物權時主債權所應產生的一切收益。一般來說,金錢債權都有利息,因此其當然也在擔保范圍內。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約定,但當事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效。
3.違約金
違約金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在擔保行為中,只有因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履行債務時,違約金才可以納入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此外,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所以在計算擔保范圍時,違約金應當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最終確定的數額為准。
4.損害賠償金
損害賠償金指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的財產、人身損失而給付的賠償額。損害賠償金的范圍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應按照完全賠償原則確定具體賠償數額。賠償全部損失,既包括賠償現實損失,也包括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現實減少,可得利益損失又稱可得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范圍的確定需要堅持客觀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確定擔保范圍中“損害賠償金”的數額時,也應當遵守這個原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都具有代替給付的性質。如果不將它們納入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就有可能縱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對債權人的保護是不夠的。
5.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
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指債權人在佔有擔保財產期間因履行善良保管義務而支付的各種費用。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擔保期間,質權人和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擔保財產的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保管的費用由質權人或者留置權負擔,相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擔保財產交由債權人佔有的目的是為了向債權人擔保自己履行債務,保管費用應當由債務人或者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否則不利於擔保活動的進行,也不利於確保債權的實現。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只有在質押和留置中,“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才被納入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在抵押中,抵押財產由抵押人自己保管,所以保管抵押財產的費用已由抵押人自己承擔,自然也就不應納入擔保范圍。
6.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指擔保物權人在實現擔保物權過程中所花費的各種實際費用,如對擔保財產的評估費用、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的費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變賣或者拍賣的費用等。之所以將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納入法定擔保債權的范圍,主要基於以下考慮: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是由於債務人不及時履行債務導致的,這些費用理應由債務人承擔,否則不利於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利益。當然,擔保物權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現擔保物權,所花的費用也應當合理,對不合理的費用不應當納入擔保的范圍。
對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進行約定。當事人約定的效力優先於法律關於法定擔保債權范圍的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約定的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可以與法律規定的范圍不同,例如,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只限於主債權、損害賠償金、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不包括利息。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擔保物權中的一定體現。
;⑥ 信貸擔保的風險
小額信貸的擔保作為個人與銀行信貸業務的一種中介,既是銀行今後規避信貸風險的重要方式,又是個人信貸的一種重要手段。接下來請欣賞我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信貸擔保的風險。
擔保風險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常見的分類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按引發風險因素的層次性分類,可以分為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宏觀經濟政策變動等因素引發的風險屬於整體風險,而由擔保機構決策失誤、操作等微觀因素引起的風險為非系統性風險。
二是按風險暴露程度分類,可以分為隱性擔保風險和顯性擔保風險。尚未暴露、處於潛伏期的風險稱為隱性擔保風險,扣擔保業務操作中規章制度不嚴或違規操作,即使暫未出現問題,但潛在風險較大,隨時可能出現問題甚至是大問題。已出現預警信號,風險徵兆較明顯的稱為顯性擔保風險,如已經發生代償的擔保等。
三是按風險的可控程度分類,可以分為完全不可控風險、部分可控風險和基本可控風險。完全不可控風險是指由於完全無法預測的因素變動,且對這些因素變動事先無法有效防範所引起的風險因素變動,如環境風險等到;部分可控風險是指那些事先通過採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的風險,如信用風險;基本可控風險是指那些通過制定和實施科學嚴密的操作規程、管理措施、內控制度與監管措施後可以基本控制的風險,如操作風險等。
一、來自中小企業的風險
中小企業的風險,是指受保企業的違約風險,這種違約風險的大小可能與中小企業整體存在的問題有關系,也可能與單個受保企業的狀況有關系,包括以下風險:
(一)企業經營者素質和競爭力風險
企業經營者(領導者)素質包括經營者經歷、經營者管理能力、道德水準、在職工中的威望和受教育的程度等。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的經營者的文化層次普遍很低,尤其是鄉鎮企業、民營企業的經營者多數出身農民,文化水平較低,經營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經營者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企業市場競爭力的大小,經營者素質低下將導致中小企業脆弱的競爭力。在當前買方市場顯現,市場競爭力升級為品牌競爭的情況下,低素質的中小企業發展便更難以為繼,其所面臨的競爭風險與經營風險明顯增大。
(二)市場風險
中小企業所面對的市場是一個充滿競爭的市場,不僅中小企業之間相互竭盡全力爭奪有限的市場份額,而且大企業也隨時關注著中小企業市場的變化,一有機會或一旦發現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產品,大企業便會毫不猶豫地利用自己的資金與技術優勢介入中小企業之間的競爭。因此,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市場風險是不可忽視的,有時甚至就是經營失敗的直接原因。
(三)技術風險
技術創新對中小企業的生存至關重要,然而,中小企業科技人員缺乏,生產技術落後,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有限。由此帶來的結果是中小企業技術含量低,缺乏市場競爭能力,即使具有某方面的技術,也往往由於後勁不足而無法形成長遠的技術優勢。
(四)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包括會計核算組織、財務人員水平、會計處理方法和資金運作所造成的風險。例如:某公司在財務管理上,實行內部銀行結算,分車間核算,車間設置會計人員和統計員,這些措施,可以提高財務數據的可信度,風險比較小。又例如:A公司貸款目的實際是歸還欠款,B公司貸款目的實際是補交所欠稅款,並沒有將資金用於擴大生產,這使貸款擔保的風險極大。
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某公司在對外會計報告中,以收付實現制原則核算,即以開具發票來確認收入,而內部會計報表以發貨時間來確認收入。這兩種方法計算的收入相差數百萬元,比較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財務數據的准確性,增加了判斷風險的難度。
(五)關聯風險
企業與企業的關聯,包括資本的關聯、人員的關聯和業務的關聯。資本的關聯是一企業與另一企業有投資與被投資、持股與被持股的關系;人員的關聯是一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擔當重要職務;業務關聯是一個企業在一種產品生產或經營中處於其中的一個環節,該企業的生產經營受到上一環節和下一環節的生產或經營的影響和制約。從資金的角度考慮,關聯企業的資金很容易在關聯企業之間流動,造成貸款企業的資金流失,到期無法償還貸款。同時,關聯風險又是"關聯保險",貸款人是善意的話,可以從其他關聯企業調劑資金,歸還貸款。例如A公司是在B公司已投入實物的基礎上成立的,機械設備、資金和人員可在兩公司之間調劑和轉移。所以,負債和損失難以判斷。同時A公司與B公司有著資金的關聯與人員的關聯,B公司的總裁是A公司的董事長,B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又是A公司的財務經理,可以說"一榮俱榮,一損俱損"。A公司對B公司擔保額上億元,對B公司所屬的美食娛樂城及所屬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擔保上千萬元。這樣,貸款擔保風險變得撲朔迷離。
(六)信用風險
這是指在信用活動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導致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點是到期履約、還本付息。然而如果債務人經營不善或客觀原因,如戰爭、自然災害等,或有意欺詐,到期不履約,保證人將遭受相應的損失。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信用已經成為個人和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通行證。他們通過良好的信用和較高的信用等級體現公司及自身的形象和價值,把信用當作自己的生命去看待。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信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卻有不少企業和個人不把信用當回事。擔保機構的服務對象,除政策性擔保另有規定或少數其他領域的擔保外,多數是以高科技中小企業為主,而這些企業的信用等級、抵押物有相當一部分是不被商業銀行認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另外,抵禦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的能力也最為薄弱,這就使得擔保機構處於更為復雜的市場環境中。
目前我國個人的誠信度尚不是很高,因此,擔保業務目前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如不嚴加管制,會有數量眾多的擔保業務演變成呆壞賬。另外地方政府扶持、控制擔保公司,行政干預其業務辦理,非市場行為極易引致借款人與擔保公司信用缺失。
(七)"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
信息經濟學認為,在經濟運行的具體交易中,信息不對稱就會引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在信用擔保活動中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受保企業由於得到了來自擔保機構的保證,其所做出的經營決策及自身行為即使引起損失,也不必完全承擔有可能產生的損失,這便促使其傾向於做出風險更大的決策,以獲得更大的利益。同時,為了獲得更多的貸款與信用擔保支持,受保企業還會通過採取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真實情況的手段騙取貸款與擔保,或者在取得貸款以後,改變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規定的貸款使用方向,使貸款風險增大,進而使擔保風險增大。另一方面,由於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大權往往掌握在企業法人代表手中,其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不確定因素較多,無論是貸款人還是信用擔保機構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擔保過程中信息的不對稱性,增加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內在脆弱性。
二、來自政府部門的風險
政府部門給信用擔保機構帶來的風險主要來自政府不適當干預和中小企業政策的不穩定性兩個方面。
(一)政府部門不適當干預的風險
古典經濟學家在分析市場作用時,將引導協調人類生產交換活動的市場機制稱為一隻"看不見的手"。相應地,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則將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管理稱為另一隻"看得見的手"。但是,"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並非完美無缺。比如,長期以來,由於體制性因素的影響,我國各級政府過度干預銀行貸款,形成了"倒逼機制"怪圈和貸款供給制,以致我國銀行不良貸款比例居高不下,存在嚴重的金融風險隱患,嚴重威脅國家經濟、金融安全。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幹預銀行金融業務的能力大為減弱。信用擔保業作為新生事物,由於其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普遍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從目前情況看,全國各地信用擔保機構從組建到運作(盡管還很不規范),無一不體現著政府行為。如果這種政府行為得不到有效制約和規范,就會使信用擔保重蹈政府幹預貸款的覆轍。各級政府會以出資人身份,以發展地方經濟和促進社會安定為理由,以行政命令指定擔保等各種形式和途徑直接干預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活動,將信用擔保資金變為中小企業的救濟基金或第二財政,使信用擔保演變為"市長擔保"、"縣長擔保"、"局長擔保"、"條子擔保"等指令擔保。這些指令擔保往往是以擔保機構降低擔保要求和標准為代價的,因而是沒有安全保障的。
(二)政府政策不穩定性的風險
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過度干預對信用擔保機構的安全運作帶來不利,但是要使信用擔保機構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又離不開政府的各項政策支持特別是財力上的支持。而這種財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對中小企業政策的穩定性。近兩年來,在擴大內需增加就業崗位的宏觀背景下,各級政府都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比如,不少地方政府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建工作,並根據本地的財力狀況,給擔保機構注入了必要的啟動資金,成為目前信用擔保機構的最大資金來源渠道,為確保擔保機構的正常運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若宏觀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或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也可能會發生改變,或者政府減少對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投入,使信用擔保機構沒有穩定的資金補充來源,入不敷出,信用擔保機構將難以為繼甚至被迫倒閉。
三、來自擔保企業自身的風險
(一)資本風險
擔保行業屬於高負債行業,按照國家規定,擔保公司對外總擔保額可以放大到其自有資本的10倍。因此,擔保公司在降低銀行貸款風險的同時增大了自身的風險。這就要求擔保公司有較強的資本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業務操作風險
擔保公司必須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按照金融企業制度健全內控機制,從風險管理出發拓展各項業務。然而由於擔保公司屬於新生事物,眾多公司具有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較少,有些擔保公司的經營者以前幾乎從未涉足過金融行業,對擔保公司的職能、業務定位、公司治理結構、組織構架、風險管理等缺乏清醒的認識。而對擔保公司進行審批的是工商管理部門而不是金融監管部門,存在著對管理者行為、信用記錄等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審批把關難度較大。擔保公司突破政策規制,個人、公司貸款擔保業務齊頭並進,大量開展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股票等質押貸款擔保業務,但由於缺乏專業的評估人員和風險評判人員,業務風險較大。目前擔保公司的主管部門為經貿委,而經貿委不甚熟悉金融業務,對擔保公司的業務流程、業務審批、業務范圍的規定無法切合實際,過於籠統,以致無法指導和監控其業務發展。
(三)決策風險
這是指擔保企業在審議擔保或投資項目時,如對受保企業的資信、還款能力、還款來源未審議落實,導致決策失誤;在決策過程中,未注意擔保及投資需要投向不同的行業及企業,當業務向某一行業或企業過度集中時,該行業及企業的衰退就會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公司決策層不能從項目實際出發對擔保及投資業務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而是受外在因素的干預,做出不利於公司利益的決策等。
(四)內部控制風險
這是指擔保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全面,存在漏洞;制度執行不力,如對擔保業務不堅持雙人調查、雙人撰寫調查報告、放鬆貸後檢查等;授權和相互制約機制不健全,部門與部門、崗位與崗位、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協調與相互制約不夠;考核指標體系不科學、獎罰機制不健全等。
(五)道德風險
以權謀私,內部人員貪污受賄,提供人情擔保。個別擔保機構業務管理人員利用其特殊職權營私舞弊,進行權錢交易,辦理人情擔保,這種情況雖然是極少數,但給擔保機構資金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
四、來自銀行的風險
(一)來自銀行貸款操作的風險
貸款銀行對貸款對象選擇是不是很合適和准確,貸款操作是否規范,也直接影響著信用擔保資金的安全性,如果貸款銀行出於轉嫁貸款風險的動機而有意放鬆貸款條件、企業的資信調查、貸款審查和審批,使本來不應該獲得貸款擔保的中小企業進入信貸程序,勢必給信用擔保機構留下巨大的潛在的風險隱患。同樣,如果貸款銀行將貸款安全性寄託在信用保證上,不如實履行信用擔保關系中的義務與責任,信貸人員責任心不強,隨意放貸,或者以貸謀私,違規操作,甚至銀行與企業相互串通,提供虛假信息,共同騙取擔保,則擔保機構同樣會遭受巨大損失。
(二)來自銀保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擔保風險的分擔上,協作銀行往往只要求權利而不願意承擔義務,即要求擔保機構承擔100%的風險,這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使風險一邊倒,加重了擔保機構的風險;二是在保證方式的選擇上,協作銀行往往是堅持有利於己的連帶保證責任方式而不願意甚至拒絕採用一般保證方式,擔保機構則處於被動地位。
五、來自擔保體系的風險
(一)擔保法律體系不健全的風險
長期以來,我國由於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和束縛,在經濟發展中片面強調發展國有大企業忽視中小企業的發展,與此相適應,法制建設上也出現了"跛行"的狀況,至今為止,尚無一部與中小企業相關的專門法律或法規。由於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穩定性較差,內在風險也較大。更為突出的問題是,信用擔保機構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信用中介組織,其設立程序、法人地位以及運作方式等一系列問題都缺乏基本的法律規范和法律保障,實際中操作起來十分困難。盡管我國已頒布實施了《擔保法》,為信用擔保機構的運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由於信用擔保機構屬於專業擔保的范疇,對於其運作過程中涉及的擔保行為當事人及其法律行為活動,現行《擔保法》中的部分條款規定過於籠統,不適應專業擔保業務活動的需要,甚至某些條款在提法上值得商榷,在執行中存在自相矛盾,使信用擔保活動無法可依,有法不依,信用擔保機構的權利難以得到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擔保法》之規定,保證方式可根據銀保雙方協商確定採用一般保證方式或連帶保證責任方式,這在實際中很難行得通,因為幾乎所有銀行為了保全貸款債權,規定各分支機構一律採用連帶保證責任方式。又比如,現行《擔保法》側重於保護債權人利益,對擔保人的權益保護不夠,擔保范圍較寬,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加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風險一邊倒,影響擔保業的健康發展。
(二)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缺乏的風險
各國經驗表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沒有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的支撐,中小企業難以健康發展,信用擔保機構也就難以實現良性運作。這是因為社會服務中介組織通過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咨詢、市場分析、技術指導、經營診斷、管理咨詢、人員培訓等服務,能幫助中小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與決策水平,幫助其對症下葯,擺脫困境,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獲得生存發展。中小企業素質提高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安全性才會增強。從目前情況看,我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設嚴重滯後於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加之我國缺乏這方面的經驗和做法,而服務體系建設又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對現有的各類社會中介機構(如信息咨詢、科技開發、資產評估、產品推介等)進行重新組合、優化和發展。要完成這項工作,需要政府部門、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不同行業、部門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工程技術、經營管理、金融、財會、法律等多學科專業人才的積極參與。而這一切都需要耗費較長的時間,需要經過一個從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可能會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影響到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從而進一步影響信用擔保機構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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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急急!貸款人坐牢啦.法院起訴了擔保人,擔保人該怎麼辦
幫別人擔保貸款,銀行起訴法院來傳票。擔保人無償還能力怎麼辦?看了你的描述,如果是在正規銀行貸款,是不會出現你說的這種情況,現在就來說說。
一、申請貸款
在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是要審核的,審核貸款人資料,首先銀行要進行雙人調查,調查貸款人基本情況,還款能力、抵押物等,綜合測評後,才會形成調查報告,貸與不貸,給出結論。
二、保證貸款
幫別人提供保證貸款,銀行審查是很嚴格的,一般人是無法提供保證的,保證能力是經過調查數據、收集材料進行測算,不是你說願意提供就能提供保證的,只有具備保證能力的人才能提供保證貸款。
三、訴訟
銀行對逾期貸款催收無果,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在訴訟的同時,會了解貸款人資產情況,一並保全。
四、無資產、無保證能力
題主所說無資產、無償還能力是不存在的,一是銀行貸款需要抵押,抵押資產不足或變現能力差時,銀行才會要求貸款人提供保證,你既然是保證人,當時肯定有穩定收入,保證人是要提供半年以上銀行流水,銀行根據流水測算保證能力,無保證能力銀行是不會同意你提供保證的,在銀行獲取貸款,不是你簡單的一句話,除非你夥同別人一起造假貸款資料,偽造證據,這樣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屬詐騙銀行貸款。
總之,題主說的這種情況,除非是你們經營企業倒閉,但也不會一無所有,最起碼還有抵押資產,就算像你所說的這樣,你們一無所有,你們的結局一是成為失信人,二是面臨牢獄之災。
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從民事訴訟程序上講,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出借人對於擔保人的起訴。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程序上
從程序上看,區分擔保人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擔保人在犯罪中屬於共犯,則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時,在刑事案件中,擔保人會被追繳或者要求退賠。比如筆者辦理的一起案件中,借款人和擔保人均涉嫌集資詐騙罪,故在此類案件中,民事程序上不再受理。
如果擔保人並不涉嫌犯罪,則根據前述規定,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此時給予出借人救濟的權利。
二、實體上
從實體上看,在法院受理之後,需要審理實體問題,即擔保合同效力問題。理論上分為有效和無效兩種情形。
如果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依照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理所當然。但是,如果擔保合同無效,則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關於無效的後果規定,其實需要考慮造成合同無效後果的過錯,根據各方過錯分配責任。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擔保過程中存在過錯的,顯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理論上講擔保合同存在有效的情形,但是在實踐中,擔保合同被認定有效與否也取決於借款合同的效力,畢竟擔保合同屬於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如果借款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此時根據過錯分配責任。
但是,借款合同並不會因為刑事犯罪而必然無效,所以,在此種情形下,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就需要單獨審理認定。如果擔保合同有效,則依照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如果被認定無效,則同樣基於前面的論述,基於過錯原則區分過錯,分擔責任。
在集資詐騙罪中,集資參與人作為被害人要參與刑事訴訟,但同時,集資詐騙行為從客體上侵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從對象上講侵害了集資參與人的財產,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刑事判決會做出追繳和責任退賠的判決,實現集資參與人的債權。
從事判決中雖然能夠追繳和責令退賠,但是在實體上並不一定能夠實現集資參與人的權利,所以,在存在擔保的情形下,集資參與人可以依據擔保條款或者擔保合同追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通過民事訴訟實現集資參與人的權利。
至於擔保人承擔責任後是否可以追究借款人的責任的問題,其實就是按照本問論述的的基本原理,擔保人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借款人的責任,此時,也要以審查合同效力為基礎,區分有效與否確定追究借款人責任的比例。
⑧ 別人貸款我做擔保人有什麼風險
1、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2、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限制,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3、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3.要注意運用反擔保。反擔保又叫求償擔保,即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可要求債務人對擔保人作出清償。實踐證明,反擔保不僅可以降低擔保人的風險,而且可以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義務。
⑨ 我擔保貸款到期後,貸款人沒有按時償還,銀行超過多久起訴擔保人才負連帶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銀行在貸款到期三年內起訴你,你都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到期3年後銀行沒有起訴,超過訴訟時效,你就不用承擔擔保責任。
⑩ 給別人做擔保貸款有哪些風險
法律分析:擔保有可能會有如下風險:個人徵信可能會受影響 幫別人做貸款擔保,如果對方按時足額還款那就還好,如果他沒有按時還款,導致產生信用污點,貸款擔保人的個人信用也會受影響,嚴重的還會被拉入貸款黑名單。申請貸款時額度可能會受影響 我們去申請貸款時,銀行會根據申請人的各方面資質來決定給貸款申請人多少授信額度,如果你申請貸款時存在幫別人做貸款擔保的情況,信用已經在被使用階段了,銀行會綜合考慮信貸風險,這個時候你這筆貸款的額度可能會受影響,比實際應該得到的授信額度會低不少。可能會申請不下來貸款 貸款擔保人的職責就是貸款人本人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幫其代為償還貸款。有些人不清楚貸款擔保人是幹嘛的,別人叫他去幫忙做個貸款擔保人,抹不開面子就去了,但是你首先要知道貸款擔保人的職責啊,還要了解要你幫忙做貸款擔保的這個人靠不靠譜。 一旦貸款人出現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貸款擔保人再去申請各種貸款都會因為這個原因導致自己的貸款申請不下來,金融機構會因為你為無力償還貸款的人做擔保這一項,覺得你的風險很高,從而拒絕給你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從以上條款不難看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