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營利性幼兒園的收費權能否質押
能
法院認為,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學費收費權質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民辦學校雖系以公益為目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教育設施不得抵押,但民辦學校屬於自收自支的民辦非企業法人,與純以公益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同,以學費收費權為自身借款提供質押擔保,該收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應收賬款范疇,故收費質押權依法有效。
Ⅱ 收費權怎麼評估
收費權擔保貸款已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擔保融資手段。本文根據現行立法中的規定分析了目前可質押的收費權類型,並分析了質押價值評估中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應收賬款質押,收費賬戶質押之間的差異。
一、收費權的類型。
收費權一般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許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權利。現實經濟生活中收費權的種類很多,如就行業劃分,有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醫院收費權、高校收費權等等;如就收費機構的性質劃分,有工商、技術監督、計生、公安等部門的行政性收費,有公立醫院、學校、自來水廠、供電局、電視台等公共服務機關的事業性收費,還有高速公路建設公司、國家電網公司、醫院、民營高校等企業經營性收費。這些收費權還可以進行細分,如公路收費權可以分為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權;電力收費權可分為發電企業向電網收費的收費權和電網向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收費的收費權;如高校的收費權,可分為學費、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權。
二、銀行對可質押收費權的確定。
當前經濟活動中的各種收費權利並不是都能作為質押標的對貸款進行擔保,為此需要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認真、謹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財產價值,即權利人擁有收費權權利以後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轉讓性。質權是擔保物權,其含義是債權人(銀行)能利用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因此,質押的收費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第三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費權要有明確的權利人主體,並具有標明權屬的權利憑證。
第四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收費權為權利人所控制,不是隨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專門的權利登記機構,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登記公示,使質押權利人取得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具備以上五項條件的收費權,才能夠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 使債權人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達到質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是符合這些條件的收費權。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費標准對通行車輛收取通行費,扣除運營成本後,能夠獲得利潤。這表明高速公路收費權具有財產價值。根據《公路法》和《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高速公路收費權可以轉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高速公路經營公司對過路車輛的收費文件就是收費權的權利憑證。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是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收費權的,因此在經營期限內,這種收費權是穩定的,政府不得隨意收回。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為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登記管理機關。由此可見,高速公路收費權屬於可質押收費權。因此在高速公路經營投資建設中,可由高速公路經營公司與政府簽訂經營合同後,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然後將收費權質押給銀行,獲得貸款並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設。對於高速公路收費權的質押,銀行可控性較強。
三、收費權質押的立法現狀。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除了包括票據、股票與知識產權之後,還包括「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法》司法解釋(2000年)第97條補充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4項規定處理。」明確了這些不動產收費權可以出質。《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了公路收費權可以質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國家計委、人民銀行2000年發布),規定了農村電網經營企業與地方電力企業可以其電費收益權設質。《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第五條明確可以逐步開展供水、供熱、公交、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費權質押貸款。《關於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2002年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發布)規定了高校學生公寓收費權可以質押銀行貸款。
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中,其第223條列舉了包括債權(含應收賬款)、股權、知識產權等七種可以質押的權利之後,還在第7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收費權質押與其質押價值評估中的相關問題。
1、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
收費權雖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為基礎來設定的,但收費權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與實物資產的所有權發生分離,即可以單獨進行轉讓。一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自來水廠),其所有權屬於國家,設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進行流轉的,因此其實物資產的抵押不適宜作為其建設融資的擔保工具,而只能採用其收費權進行質押擔保融資。
但另一些不動產,如高校自建的學生公寓、電力公司自建的發電站,其固定資產屬於企業(或單位),是可以抵押的。為此,貸款銀行應該注意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債務方將收費權質押給甲銀行,將實物資產抵押給乙銀行;二是以收費權價值加實物資產評估價值之和作為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情況都將架空或者虛增收費權能夠擔保的價值,將導致貸款風險。
2、收費權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在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因此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質押。該辦法還規定了質押的應收賬款中包括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質押價值評估中,不能將收費權的質押與收費權作為債權時的應收賬款質押混為一談。收費權只是一種收費資格,沒有特定的債務人,是一種向不特定人取得未來債權的權利。因此在需要處置已經質押的收費權時,無法追索到應交納費用的具體對應的債務人。而作為債權的收費權具有交納費用的特定債務人(合同約定),在處置質押的收費權應收賬款時,可以追索具體的應交納費用的債務人。
此外,收費權的評估價值是收費權權利人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扣除各項運營成本、稅金後獲得的年凈現金流的折現值。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部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規定,應收賬款的價值是債權金額(即應收賬款的總金額,不扣除債權人為此發生的費用和成本)。
3、收費權質押與收費賬戶質押。
一些商業銀行在進行收費權質押貸款的同時,輔以設立「專用收費賬戶」以控制貸款風險,如國家開發銀行在其《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貸款單位需在開發銀行開立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出質人需要將過往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用全部或按貸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在貸款到期日、每季結息日前10日內,專用賬戶中應備有足夠的資金用以償還當期貸款本息,開發銀行有權在專用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因此我們應該區分:質押的客體究竟是收費權還是收費帳戶。收費權質押並不等於收費帳戶的質押,並不能使貸款銀行直接控制貸款單位(收費權權利人)實際收取的費用。貸款銀行的收費權質押重在控制未來收費所產生的價值,而貸款銀行的收費賬戶質押重在控制現實已經收取的費用,其更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
Ⅲ 收費權質押的收費權質押的法律風險
隨著金融創新力度的加大,一些新的權利質押方式,諸如電費收費權質押、水費收費權質押等,開始出現在信貸擔保業務中。這類收費權質押因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其效力存在不確定性。
法律法規明示可以質押的公路收費權、農網電費收益權和學生公寓收費權,其共同點是依附特定不動產的收益權,因此有人認為這是我國法律創設並予以保護的准物權。而電費收費權、水費收費權等其他收費權,是一項基於合同而產生的債權,也就是請求權。這種權利可否成為權利質押標的,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財產性,能否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其價值,以及能否實現佔有公示等。
有觀點認為,收費權質押標的物是擬制財產,應當屬於《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物。其理由是:
首先,收費權質押標的為請求相對人支付相應價款的權利,性質上是財產性權利。
其次,收費權是一項基於合同而產生的債權,是合同之債,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轉讓其債權,因而收費權具有可轉讓性。
再次,《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轉讓經通知債務人後即對債務人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據此,出質人經通知債務人後,質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權,從而實際佔有或控制該債權。換言之,收費權也具有可以由他人佔有或控制的屬性。此外,質權人還可以通過監控出質人的收費權專用賬戶,或參照《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的規定到公證機構辦理質押登記等方式,取得佔有的公示效力。
商業銀行在實務操作中對《擔保法》及其相關規定應作謹慎理解,對於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未明示可以質押的權利,在實踐中應謹慎採用。在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不宜接受法律沒有明示的權利出質,除非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可靠,該權利質押僅作為第二還款來源,是貸款債權的補充擔保方式。
《物權法》公布施行後,有專家學者認為,收費權應當屬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的「應收賬款」,可以設定質權。 銀行是高風險的行業,經營風險與經營利潤(回報)如同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彼此不可分離,零風險的經營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幾乎不存在。面對經營風險,銀行需要在風險與收益之間選擇最佳平衡點,並努力控制經營風險,從而使經營收益最大化。收費權質押雖然在法律上存在瑕疵風險,可能會對貸款擔保產生一定影響。但是,質押擔保僅是銀行控制貸款風險的措施之一,而並非是銀行決策貸款與否的關鍵性因素。若借款人資信良好、信用等級高、第一還款來源充足可靠,收費權質押可以作為補充性擔保措施。銀行在接受收費權質押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防範與控制風險:
(一)出質人與借款人是同一主體且資信良好
第一,出質人與借款人應當是同一主體(客戶),出質人對出質的收費權利具有獨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銀行不應接受以第三人享有的收費權利出質為借款擔保。
第二,借款人資信良好,在商務活動中沒有重大不良信譽記錄,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記錄,信用等級達到規定要求,符合信用貸款放款條件,是貸款銀行的優質客戶。
(二)准確評估收費權的財產價值並合理確定質押率
收費權的財產價值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價格以及收費年限等因素密切相關,其市場價值如何,通常參考評估機構作出的價值評估報告,由商業銀行與出質人雙方共同商定。商業銀行應審查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在審查中,尤其要注意審查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和估價師的執業資格、評估方法與評估價值的客觀合理性。
在收費權質押中,被質押的是基於合同而產生的債權或者說是請求權,而並非財產本身,其財產權利的實現受諸多因素影響。因此,為了減少收費權不確定因素對債權實現的影響,收費權的質押率一般不宜過高,以該收費權在貸款期內預期收入可用於還貸的資金和出質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最高不應超過70%。
(三)辦理出質審批和質押登記
出質的收費權利通常屬於政府專營、控制或特許經營的權利,具有不同程度的壟斷性。質押時,商業銀行應要求出質人提供政府有權管理部門同意質押的批文,並向銀行交付收費權利證書(如管理部門批准收費的文件等)。收費權質押合同簽訂後,應及時辦理質押登記。有關規范性文件已明確質押登記機構的,必須到該指定機構辦理;沒有明確質押登記機構的,參照司法部《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以應收賬款、未來可得收益作為物權擔保的,可由公證機構辦理登記。為了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辦理公證登記是必須採取的措施。
應當注意,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規定,因銷售產生的債權、出租產生的債權、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不動產收費權、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等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由人民銀行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因此,當信貸徵信機構受理此類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及時前往辦理。
(四)周密擬定質押合同及相關協議
質押貸款相關的合同除應具備《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條款外,還應在合同中約定以下內容:
1.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出質人)在貸款銀行開立收費專用賬戶條款。包括:
(1)收費收入全額歸集存入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流到其他賬戶或者與其他賬戶並戶使用。
(2)收費專用賬戶資金在貸款銀行監督下使用,專款專用,除收費運轉必要的日常開支外,其餘款項應當用於償還貸款。
(3)當收費專用賬戶資金低於一定數額或者單筆開支數額較大的,款項支付應當徵得貸款銀行同意。
(4)收費專用賬戶的存款余額應保持一定的沉澱量作為貸款償還擔保。
2.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貸款銀行行使抵銷權條款。當借款人違約不能或不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時,銀行有權從借款人的收費專用賬戶、基本賬戶或其他賬戶扣收資金用於實現債權。
3.在質押合同中,約定收費權處分條款。當借款人違約不能或不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時,銀行有權向管理部門提出通過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方式處置收費權的要求,有權訴請人民法院通過拍賣或者變賣方式處置收費權,以轉讓收費權所得款項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出質人應當配合做好收費權處分工作。
4.在委託合同(代收費協議)中,約定借款人有義務督促其用戶在貸款銀行開立繳費賬戶條款。
(五)要求出質人開立收費專用賬戶並對其賬戶實施監控
收費權的財產價值實行方式,既可以通過轉讓方式一次性實行,也可以通過行使收費權逐步實行。在正常情況下,收費權的出質人通常以收費收入逐步償還銀行貸款本息。收費權的財產價值隨著時間流逝逐漸降低直至消失。因此,銀行應督促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收費專用賬戶並及時將收費收入全額歸集於專用賬戶。同時,加強收費專用賬戶的監控,尤其要加強收費收入歸集和大額款項支付的監督。當借款人不按時或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時,銀行應及時從收費專用賬戶扣收資金用於實現債權。
(六)借款只能用於經批準的建設項目
收費權產生的前提是收費權利主體向收費對象提供了商品或服務。在通常情況下,收費權利主體申請貸款是在其開發建設階段,此時,收費權的出質人尚未具備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能力,收費權還是一種將來不確定的債權。若建設項目不能按期建成或不能建成,收費權就無從談起,質權實現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因此,收費權質押貸款只能用於經過批準的建設項目,而不能用於與收費權無關的其他目的。貸款銀行可以參照封閉式貸款管理規定,對收費權質押貸款實施封閉式管理。
(七)貸款期限屆滿日應在收費權有效期內
銀行應審核收費期限與貸款期限,並使貸款期限屆滿日在收費期限之內。否則,或是縮短貸款期限,或是督促借款人向審批機關申報延長收費期限,或是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附加擔保。在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不應接受收費期限屆滿日早於貸款期限屆滿日的收費權質押。
Ⅳ 學校收費權是否可以做質押
理論上可以,這也是現在金融創新的一方面。
學校一些後勤或一部分學費是可以作為質押的,但要符合我國質押法的有關規定,另外還要保證學校的正常運轉,銀行要作好風險控制方面的工作。
Ⅳ 收費權質押貸款是什麼有哪些貸款條件
以下是收費權質押貸款的一些相關知識,大家快來看看吧。
一、定義
企業以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權利為質押標的,簽訂《權利質押合同》和《資金監管協議》對收費賬戶實行全封閉管理,從宜春農商銀行取得貸款,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貸業務。
二、貸款對象
持有政府發改委、物價等職能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並經依法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可向宜春農商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收費權質押貸款。
三、貸款條件
(一)必須是該收費權的合法持有人;
(二)企業的收費權具有較強的盈利性,原則上企業有連續三年以上的盈利記錄,在行業中具備相當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產品或經營市場;
(三)收費權的價值經宜春農商銀行認可的、專門的收費權評估機構確認;
(四)收費權法律手續齊全,無任何權利瑕疵;
(五)恪守信譽,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六)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年度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
(七)能嚴格履行宜春農商銀行收費資金賬戶監管協議,並按約定迴流資金。
(八)宜春農商銀行的其他要求。
四、貸款要素
(一)貸款用途。用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為實現收費權的後續建設項目貸款和承兌業務。
(二)貸款額度及擔保方式。
依據借款人的資金需求及擔保條件的擔保能力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實現收費權的實物資產設備+收費權質押一並抵押,收費權質押額度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收費權評估價值的30%。
(三)貸款期限。收費權質押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一年,中長期收費權質押貸款不超過五年,且不能超過收費權的有效期限。
(四)貸款利率。按宜春農商行貸款利率管理規定。
五、貸款資料
合法有效的經營證照、機構信用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客戶公章與法定代表人及財務負責人簽字樣本、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貸款的決議、財務報表、貸款用途及還款來源資料、貸款擔保資料、擬質押收費權主管部門或相關權益人同意質押文件、收費許可證、收費標准文件等。
六、貸款流程
借款申請→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議審批→簽訂合同→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發放貸款→貸款償還→清戶撤押
Ⅵ 公路收費權質押登記在哪裡
公路收費權質押登記,本來沒有什麼爭論,今天人行安排做應收帳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的前期准備工作,反倒有點糊塗了? 公路收費權質押的法律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中關於收費權可用於質押擔保的明確、具體的依據,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針對《擔保法》第75條(4)規定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4)項的規定處理」。本條規定雖然將可用於質押的收費權類型僅局限於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范圍,但卻使收費權可以用於質押擔保有了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 公路收費權質押登記機關:國務院1999年《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規定:「法人可以用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質押方式向國內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文件作為公路收費權的權力證書,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作公路收費權質押的登記部門。質權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費權,並實現質押權。有關公路收費權質押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交通部、人民銀行聯合制訂」。 疑問:國務院規定「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作公路收費權質押的登記部門」,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四)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那麼公路收費權究竟應在哪裡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呢?一個是國務院批復?一個是部門規章?似乎國務院批復效力應該更大一些!撓頭啊! 解決線索:回過頭再回顧一下《物權法》起草過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刪去質押公路、橋梁收費權的有關條款。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第二百二十四條中規定,「公路、橋梁等收費權」和「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公路、橋梁等收費權可以納入應收賬款,而且目前收費情況比較混亂,哪些收費權可以質押,哪些不能質押,還需要進一步清理。因此,在這一條中規定「應收賬款」即可,不必明確列出「公路、橋梁等收費權」。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明確規定應收賬款的登記機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公路、橋梁等收費權」。考慮到全國已經建立信貸徵信系統,該系統覆蓋面廣,信息量大,信息處理快捷,能夠滿足應收賬款登記和查詢需要,建議增加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效力。 結論:從上到下地串起來看,在人民銀行徵信機構進行質押登記,應該更符合《物權法》願意。
Ⅶ 水費、供熱費、學費等收費權應到什麼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當地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