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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貸款質效全面自查工作通知

發布時間:2022-05-29 11:56:02

Ⅰ 精準扶貧貸款政策

是粗放扶貧的對稱,是指針對不同貧困區域環境、不同貧困農戶狀況,運用科學有效程序對扶貧對象實施精確識別、精確幫扶、精確管理的治貧方式。精準扶貧專項貸款般能用於貧困戶事種植、養殖等生產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Ⅱ 農村扶貧創業資金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1、申請登記。借款人到創業(或居家就業)所在地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索取《借款人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如實填寫後交該所。人社所對照《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就業與社會保障情況精準識別卡》進行初篩登記和確認蓋章,報縣人社局失業保險處進行資格認定。

2、資格認定。縣失業保險處與縣扶貧部門會商,對借款人的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身份進行認定,並由縣扶貧部門蓋章確認;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縣失業保險處將《借款人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轉縣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縣擔保中心)。

3、調查和評審。縣擔保中心收到《借款人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後,及時通知借款人補充相關資料;材料齊全的,縣擔保中心與經辦銀行進行聯合調查和評審,對借款人的身份認定、信譽情況、貸款用途等進行科學評估,擬定擔保和貸款意見。

4、擔保和放貸。對擬發放的貸款,由縣擔保中心履行擔保手續,經辦銀行按規定手續放款。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二條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Ⅲ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管好用好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依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特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具體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第二章范圍和投向第三條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第四條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投放范圍,是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50個貧困縣。第五條國家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具體范圍是:
1.扶持以解決貧困地區基本農田、人畜飲水為主要內容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扶持少數生存和發展條件特別困難的貧困人口實行開發式移民;
3.扶持貧困戶實施以玉米和小麥地膜覆蓋等技術為主的溫飽工程;
4.扶持貧困鄉、村建設扶貧服務體系;
5.扶持對貧困人口、扶貧幹部的科技培訓項目;
6.用於扶貧工作的宣傳、項目論證費用。第六條扶貧貸款主要用於貧困戶或組織貧困人口開發產業的項目,具體范圍是:
1.重點支持投資少、見效快、覆蓋面廣、效益高,直接解決群眾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
2.扶持能夠發揮貧困地區資源優勢、安排貧困戶勞動力就業的資源開發型和勞動密集型的農副產品加工業項目;
3.扶持貧困地區農村「五荒」資源的開發利用,建設適度規模的農、林、牧、漁商品生產基地及支柱產業項目;
4.扶持開發式移民發展生產的項目。第七條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具體范圍是:
1.扶持以通水、通電、通路為主要內容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解決貧困地區人畜飲水、農電線路和縣、鄉、村道路問題;
2.扶持貧困戶建設基本農田和山地綜合開發項目;
3.適度扶持貧困地區的郵電通信事業。第三章安排使用原則第八條堅持扶持到戶的原則。對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要做到:資金落實到縣,安排使用到縣,扶貧任務到縣,解決溫飽的責任到縣。國家下達到縣的信貸扶貧資金,採取小額信貸等多種行之有效的辦法扶持到戶。第九條項目管理原則。財政扶貧資金由省、地(市)、縣三級自上而下實行項目管理,信貸扶貧資金由省、地(市)、縣分級實行項目管理。第十條配套使用、適當分工的原則。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按照本細則明確的投向進行適當分工。在項目安排中,各項資金要相互結合,配套使用,並落實責任,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第十一條分級監督檢查的原則。國家下達我省的各項扶貧資金由省、地(市)、縣三級扶貧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及農行分支機構分級進行檢查、監督,並向上一級部門報告檢查監督情況。第四章計劃管理第十二條貧困縣扶貧攻堅計劃是安排使用扶貧資金的重要依據。各級扶貧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本著從實際出發、統籌安排、分期實施的原則,編制扶貧攻堅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三條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由省扶貧辦、計委會同省財政、農行省分行根據貧困縣(市)的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以及當年計劃解決溫飽人口數量,並參照上年資金使用情況、配套資金落實情況、任務完成情況,提出本年度資金分配計劃,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下達各貧困縣。第十四條使用扶貧資金的貧困縣每年要按照不同的資金類別,分別編制扶貧資金項目年度計劃。扶貧資金項目年度計劃編制的依據,是貧困縣扶貧攻堅規劃、年度解決溫飽計劃。扶貧資金項目年度計劃經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分別上報。第十五條扶貧資金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要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問題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一片一片地開發,一批一批地解決溫飽問題,並突出重點,不搞平均分配。扶貧信貸資金,由農行直接與農戶建立借貸關系,將資金投放到戶。要堅持「小額短期、整貸零還、五戶聯保」的核心機制,確保下達的信貸扶貧資金在本地連續使用3年。農行可實行不擔保、不抵押的政策。各級扶貧社要幫助貧困戶做好項目選定工作,並自下而上地編報項目年度計劃。

Ⅳ 貧困戶的扶貧貸款需要什麼手續

申請方式
1、貧困戶申請、直接貸給貧困戶。
2、貧困戶申請、貸給貧困戶,貧困戶把錢交給大戶(企業),與大戶(企業)簽證分紅協議。
3、貧困戶申請、貸給大戶(企業),但大戶(企業)必須與貧困戶簽訂帶動發展、或分紅協議。
申請條件
1、年齡在18歲到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證件,具有還款能力,並且無不良信記錄;
3、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4、有貸款意願和自主發展能力;
5、能夠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增收脫貧的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6、貸款人需與貧困戶、村委會、鎮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簽訂增收脫貧帶動協議,使用貧困農戶的貸款額度,並作為承貸主體,承擔貸款全部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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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誰有《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決定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詳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開始實施。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於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銀行總行第一次報送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數據時間屬性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開始,於每季後25日內報送相應數據。

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向人民銀行總行報送全科目人民幣、外匯季報的時間自2007年第三季度開始由原定的每季後18日內調整為每季後25日內報送。

三、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指標為新增的全科目季報指標。自第一次報送起,各行即應將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幣、外匯季報數據與新增的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生成同一數據文件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四、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加強數據質量監控和統計分析工作。對《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應對措施、質量監控辦法等情況,要及時與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溝通,有關材料以傳真方式報送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
銀行業各級機構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數據。人民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採集和匯總涉農貸款數據後,與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數據信息共享。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
一、制度說明
(一)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9號發布)的規定,特製定本統計制度。
(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涉及三類統計報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和匯總類報表。採集類報表由本制度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報,輔助類報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匯總類報表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採集類報表和輔助類報表匯總生成。
採集類報表包括農、林、牧、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戶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情況統計表,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情況統計表等四張報表。分別反映各類涉農貸款的規模、產業類型、期限、信用形式、風險狀況等。
輔助類報表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可根據該表提供的信息從徵信系統中查詢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數據,並以此生成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的相關數據。
匯總類報表為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該表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的基礎上匯總生成,主要反映涉農貸款的各層次構成情況以及農村中小企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情況。
(三)採集類報表報送要求。
1.填報機構和報送渠道: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將本行全國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涉農貸款數據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其分支機構將轄內涉農貸款數據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匯總轄內城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填報的涉農貸款數據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2.頻度:季報。
3.報送時間:每季後25日內。
4.報送方式:填報機構按照金融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內設的指標編碼和規則生成數據文件(詳見本制度四、指標編碼及指標校驗關系)後,通過modem或者人民銀行內聯網郵箱報送。
5.報送數據屬性:填報機構每季末的涉農貸款余額
6.幣種:分人民幣、外匯兩類。報表中人民幣欄(A、B、C欄)填報人民幣涉農貸款余額;表中外幣欄(D、E、F欄)填報外匯涉農貸款余額,幣種屬性為美元合計。
(四)輔助類報表報送要求。
1.填報機構和報送渠道: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本《制度》所述的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判定標准(見下文)確定相應的龍頭企業范圍,並收集相關信息後,填寫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2.頻度:季報。
3.報送時間:每季後25日內。
4.報送方式:以人民銀行總行下發的excel模版填寫報表後,通過人民銀行內聯網將報表傳送至"統計數據/統計司/總行/PBC@pbc"。
5.報表文件命名規則:報表文件名應為"L+101+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代碼+數據日期(8位).xls"。以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為例,其報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東省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文件名應為:"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關概念。
1.貸款:指報告機構發放的各類貸款(含直貼現、買斷式轉貼現和金融租賃)。
2.短期貸款:指報告機構所發放的各類貸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3.中長期貸款:指報告機構所發放的各類貸款中合同期限大於1年的貸款。
4.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貸款: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文印發)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3]22號)的相關要求進行的各項貸款分類。
5.農業:本制度中除農、林、牧、漁業貸款項下包含的農業貸款專指對農作物種植業的貸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說的農業均是涵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的大農業。
(六)本制度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Ⅵ 扶貧貸款需要什麼條件怎麼辦理

扶貧貸款由當地扶貧辦管理,具體情況需向扶貧辦咨詢。

一般政策性貸款申請需要的材料:

①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 戶口冊原件及復印件;

③ 填寫一張貸款申請表;

④ 提供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農作物,土地使用權,林權證等);

⑤ 前往擔保公司簽訂《擔保與反擔保合同》;

⑥ 同貸款發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⑦ 提交一張發放貸款銀行的銀卡卡號即可。

Ⅶ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管好用好扶貧資金,提高扶貧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扶貧資金包括:國家每年下達的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渴望工程資金、扶貧貸款(含新增扶貧貸款和收回再貸扶貧貸款)、中國西南世界銀行扶貧項目貸款,以及地方配套扶貧資金和國內外捐贈的扶貧資金。第三條國家投入和地方配套的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國發〔1994〕30號)和《貴州省扶貧攻堅計劃》(黔府發〔1994〕33號)所規定的任務、目標和要求,統籌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第四條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堅持扶貧到戶。扶貧資金重點投放到貧困縣的貧困鄉、村和貧困戶,85%的扶貧資金用於解決群眾溫飽,85%的扶貧貸款用於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積極推廣小額信貸扶貧方式,優先支持貧困戶發展生產。經濟實體承辦的種植、養殖業項目必須做到項目、資金扶持到戶,農副產品加工業和其它工業項目必須吸納貧困戶勞動力就業和承擔相應的扶貧責任。第二章扶貧資金使用范圍第五條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掃除文盲和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第六條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村道路、基本農田、農田水利、人畜飲水工程,以及農村通電、電訊和生態綜合治理等。第七條渴望工程資金,主要用於修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山塘,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修建引水、提水設施,解放農村人畜飲水困難。第八條扶貧貸款是專項用於扶貧,需要在一定期限償還本金和利息的信貸資金。扶貧貸款包括扶貧貼息貸款和一般扶貧貸款。扶貧貼息貸款全部實行小額信貸,用於貧困戶發展投資少、見效快、效益高,有助於直接解決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一般扶貧貸款除主要用於種植業、養殖業小額信貸到戶項目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外,可適量用於有利於改善生產條件、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和項目,主要包括:荒山、荒坡、荒水的開發利用,適度規模的農林牧漁商品生產基地及支柱產業;能充分發揮貧困地區資源優勢、大力安排農村貧困戶勞動力就業的資源開發型和勞動密集型的鄉鎮企業,縣、鄉、村輸變電線路、小水電建設和有還款來源的基礎設施建設;極少數生存和發展條件特別困難的村、寨和農戶,開展勞務輸出,實行異地開發或移民。
收回再貸扶貧貸款要與新增扶貧貸款配套使用,原則上70%用於種植業、養殖業項目,30%用於農副產品加工業和一般工業項目的續建、超概算、流動資金和新建。第九條中國西南世界銀行扶貧項目貸款,用於該貸款扶持縣的教育、衛生、基礎設施、勞務輸出、農業、二三產業、項目監測和機構建設。第十條地方配套資金中,省級配套資金全部用於國定貧困縣扶貧貸款扶持的項目配套;地、縣兩級配套資金,重點用於貧困會扶貧貸款扶持的項目配套,也可用於非貧困縣貧困鄉、村的扶貧開發項目。第十一條國內外捐贈的扶貧資金,除捐贈方有明確要求外,全部用於國定貧困縣改善貧困戶的生產生活條件,發展與解決溫飽直接相關的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第三章扶貧資金管理第十二條扶貧資金實行計劃管理。省接到中央扶貧資金分配方案後,省扶貧開發辦根據各貧困縣貧困人口數量、貧困程序、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和配套資金落實比例、到逾期貸款回收情況,於15個工作日內商省計委、省財政廳、農業銀行省分行及有關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除扶貧貸款計劃外,一次下達到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計委、省財政廳根據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確定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程序下達具體計劃指標。農業銀行省分行根據中國農業銀行下達的扶貧貸款計劃和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確定的分配方案,將扶貧貸款計劃及時下達到農行各二級分行,並抄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地、州、市在接到省下達計劃指標後,依據省下達計劃的原則和要求,於10個工作日內將計劃指標分解下達到各貧困縣,並將分配方案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Ⅷ 國家扶貧貸款基金在哪個部門貸,需要什麼條件呢高手請來!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5〕10號)執行。
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重點支持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投入的扶貧資金,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應當達到占國家扶貧資金總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龍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個省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資金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中央將按比例調減下一年度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投入的國家扶貧資金數額;調減下來的國家扶貧資金,將安排給達到規定比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七條 國家扶貧資金分配的基本依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年度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下一年度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別提出初步意見,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一的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於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統一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照程序及時下達具體計劃,撥付資金。
第八條 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劃,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當年初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3月底前將計劃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國家下達的各項扶貧資金,全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同級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並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應當及早做好扶貧開發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不得讓資金等項目。
第十條 實施扶貧項目應當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照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應當經有關銀行事前審查論證。
縣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當年扶貧貸款計劃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貧貸款意向項目計劃,提前為擇優選項作好准備。
第十一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嚴格的扶貧貸款使用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每年統一安排下達盤活扶貧貸款存量計劃,並將計劃完成情況與新增扶貧貸款的分配掛鉤。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銀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貸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貸款回收率的指標,努力盤活貸款存量。盤活的扶貧貸款存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尤其是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扶貧資金不能按時到位,配套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十三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並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轉移、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Ⅸ 扶貧貸款沒下來,去銀行查詢,銀行人員會告訴原因嗎

扶貧貸款沒下來,銀行人員可能不知道原因的,因為扶貧貸款是另外部門的工作人員按政策制度程序辦理,你要查問審批扶貧貸款的部門有沒有放款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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