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產證解除抵押的當天可不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看實際情況,順利的話當天就能辦完拿回房產證,就可以辦理過戶。
不過一般正常的房屋解押手續,需要備齊所有需要的資料到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大廳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手續辦完後有三個工作日的解壓歸檔時間。然後才可以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1)貸款抵押房產證拿回來就可以過戶嗎擴展閱讀:
不解除抵押的房屋過戶:
1、抵押房產過戶一般是抵押人和業主協商到銀行,出具雙方關於房屋產權變更所達成的書面協議。
2、待銀行同意變更,則將借款人由賣方變更為買方,並由銀行出具證明,註明變更事項、變更理由以及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同時向銀行借出房產證。然後,買賣雙方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3、若銀行不同意變更,則雙方只能就達成的產權變更協議到公證處公證,待付清銀行貸款後從銀行取出房產證,解除抵押登記手續,同時憑公證協議書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或者找擔保公司擔保把餘款付清,然後取出房產證。
② 拿房產證抵押貸款解押需要多久能過戶
付清抵押貸款,銀行在1-3個工作日內出具結清手續,憑結清手續,去房地產局,當時就可以完成房產解押,當時就可以進行其它過戶手續了。
辦理房產解押手續需要帶的材料如下:
一、個人債權抵押:帶上本人證件和債權人說些收據或有能證明給債權人的流水賬單(金額是對的),債務權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去交易中心辦理注銷。
二、銀行信貸抵押:個人還請貸款,帶上銀行所給的資料,包括(所貸銀行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復印件、委託人復印件、他項權利證明等資料)和房產證去交易中心辦理注銷手續
③ 房產證抵押了貸款能過戶嗎
有抵押的房子可以過戶,但是應當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④ 出售按揭中的房子是不是要先償還貸款贖回房產證,才能過戶
您好,是的,還貸中的房子出售有兩種方式, 一是選擇提前還貸,您自己拿錢或借錢把貸款還上,然後賣房。 二是選擇辦理轉按揭。到銀行查一下貸款本金有多少,找到新買主後,讓新買主把商定的房價減去貸款本金的現金給您,然後到銀行辦理轉按揭手續,把房子和貸款均轉到新房主的名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以上內容僅作為參考,請勿作為最後交易和服務的憑據。
⑤ 房產證抵押給個人,可以過戶賣房嗎
法律分析:房屋抵押給個人的,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以轉讓抵押的房屋,抵押所得價款清償債務後,注銷抵押登記的,就可以辦理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⑥ 房產證如果抵押貸款還能過戶嗎
可以的,不過需要把抵押貸款的欠款結清後並注銷他權才能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有抵押的房子過戶的流程如下:
簽訂買賣合同並約定由誰來還清賣方欠款;
可以要求中介方墊資還款到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銀行審核通過後辦理賣方欠款結清;
結清後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先打網簽、在核稅、遞件、繳稅、取件;
取件後產權證的名字就是買方的名字了;
交易結束;
過戶的稅費如下:
1.個人所得稅:1%(賣方出,滿五年唯一一套住宅免徵);
2.契稅:90平方以下1%,90平方-144平方1.5%,144平方以上3%,二套房3%,買方出;
3.營業稅:5.6%(賣方出,滿兩年免徵);
4.交易手續費:面積*6元(買賣雙方一家一半);
5.工本費:80元(買方出);
⑦ 房產證有抵押貸款能過戶嗎
法律分析:房產證只是銀行考慮的條件之一,只要條件具備,就可以辦理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