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對小微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20年4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落實落細今年以來出台的支持企業政策措施,助力企業渡難關;在減稅降費方面,採取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增值稅、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延長交通運輸和餐飲住宿等企業虧損結轉年限、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緩繳住房公積金、免收收費公路通行費、降低企業用電用氣價格等措施,加上去年減稅降費政策翹尾,這些可為企業減負1.6萬億元。同時按程序提前下達今年地方政府專項債額度1.29萬億元。在金融支持方面,通過3次降准、再貸款再貼現向金融機構提供3.55萬億元低成本資金,用於向企業發放低利率貸款,另外截至3月底已對約8800億元企業貸款本息實行延期。下一步,要在擴大實施前期有效政策基礎上,多措並舉加大積極財政政策實施力度,並抓緊按程序再提前下達一定規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研究進一步加強金融對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支持。幫扶製造業和服務業企業緩解房租、用工等成本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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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誰知道《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中有關問題處理的通知》內容
發布日期:2002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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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直各企事業單位: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對截至2001年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164件規范性文件。現予以公布。
附: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目錄
1、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關於加強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南府發〔1984〕72號)
2、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營業性撞球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南府發〔1984〕73號)
3、南寧市農業稅實行超收分成試行辦法(南府發〔1985〕51號)
4、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清理名不副實的企業名稱和換發全市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南府發〔1985〕61號)
5、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嚴禁佔用耕地建房的緊急通知(南府發〔1986〕12號)
6、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關於加強基本建設前期准備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86〕70號)
7、南寧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若干規定實施細則(南府發〔1986〕80號)
8、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南寧市電信局《關於請求採取措施保護通信線路安全的請示》的通知(南府發〔1986〕98號)
9、南寧市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試行辦法(南府發〔1987〕10號)
10、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執行《南寧市城市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有關問題的通知(南府發〔1987〕116號)
11、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金貿辦《關於國營商業和供銷企業實行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南府發〔1987〕129號)
12、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燃放煙花炮竹的通知(南府發〔1988〕10號)
13、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南寧市城市建設局《關於對過往邕江二橋的車輛收取通行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南府發〔1988〕86號)
14、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交安會、經委、財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寧保險分公司聯合擬定的《關於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和船舶損失法定保險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88〕122號)
15、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衛生局《關於實行眼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的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89〕2號)
16、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交通局關於《南寧市公路貨運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南府發〔1989〕87號)
17、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地管理局、財政局、物價局《關於土地登記發證收費標準的請示》的通知(南府發〔1989〕88號)
18、南寧市企業經濟利益分配的試行辦法(南府發〔1989〕102號)
19、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標准計量局《關於按期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過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0〕18號)
20、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治理運輸市場若干問題的通知(南府發〔1991〕28號)
21、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工商局《關於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計劃生育工作管理的試行規定》的通知(南府發〔1991〕61號)
22、南寧市人民政府轉發公安局等部門《關於對南寧市高層建築工程徵收消防經費的請示》的通知(南府發〔1991〕63號)
23、南寧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南府發〔1991〕113號)
24、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治安聯防總指揮部關於從企事業單位選派職工參加治安聯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南府辦〔1992〕85號)
25、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從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的稅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南府辦〔1992〕78號)
26、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建委關於《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區綜合開發實施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2〕33號)
27、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城市供水建設基金的通知(南府發〔1992〕118號)
28、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拆除佔用馬路、人行道搭建的周轉房的通知(南府辦〔1992〕36號)
29、南寧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和房地產暫行辦法(南府發〔1992〕67號)
30、南寧市股份制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南府發〔1992〕115號)
31、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公交企業扭虧增盈工作的通知(南府發〔1992〕15號)
32、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工作的通知(南府發〔1992〕17號)
3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我市燃汽輪機發電綜合附加費覆蓋面的通知(南府發〔1992〕117號)
3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學辦學條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南府發〔1992〕83號)
35、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義務教育達標辦公室《關於在全市城區范圍內發行教育募捐券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2〕119號)
36、南寧市建築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辦法(南府發〔1992〕80號)
37、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工商局關於支持國營工商企業搞好生產經營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2〕48號)
38、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社會審計工作的通知(南府發〔1992〕106號)
39、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物價局關於對放開經營試點企業放寬企業價格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2〕47號)
40、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市物價局關於調整我市房產部門非住宅租金的意見的通知(南府辦〔1992〕60號)
41、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關於對放開經營試點企業放寬勞動用工權、內部分配權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2〕46號)
42、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肉食補貼政策的通知(南府發〔1992〕54號)
4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我市民用煤價格補貼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2〕57號)
44、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市財政局、市城管辦關於《南寧市城市管理辦案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府辦〔1992〕46號)
45、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資(獎金)發放標準的意見》的通知(南府辦〔1992〕109號)
46、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批轉市商業流通「四放開」改革指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促進「四放開」企業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的報告》的通知(南府辦〔1992〕87號)
47、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金貿辦公室關於建立南寧市專業商業街的意見的通知(南府辦〔1992〕89號)
48、南寧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南府發〔1992〕102號)
49、南寧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南府發〔1992〕36號)
50、南寧市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若干規定(南府發〔1992〕78號)
51、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婦女兒童工作協調委員會《關於貫徹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桂政辦〔1992〕122號文件的意見》的通知(南府辦〔1992〕122號)
52、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市勞動局《關於強化養老保險基金收繳工作保障退休職工生活的報告》的通知(南府辦〔1993〕87號)
53、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關於南寧市國有企業固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3〕83號)
5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企業自主選擇經營方式的通知(南府發〔1993〕34號)
55、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產局關於外商、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以及區內、外單位、公民在我市購買商品房申辦所有權證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南府辦〔1993〕64號)
56、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我市城市燃氣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南府辦〔1993〕72號)
57、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城市建設重點工程項目責任制試行辦法》的通知(南府辦〔1993〕33號)
58、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首府南寧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當前房改工作的進展情況及對一些亟待解決問題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3〕78號)
59、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銀行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通知(南府發〔1993〕67號)
60、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緊急通知(南府辦〔1993〕104號)
61、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制止亂占濫用耕地的通知(南府發〔1993〕11號)
62、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市衛生局關於南寧市城區公費醫療實行分級管理意見的通知(南府辦〔1993〕35號)
63、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工商局關於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加快我市國民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發〔1993〕17號)
6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糧食購銷價格放開的通知(南府發〔1993〕38號)
65、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旅遊局《關於全市旅遊行業實行歸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3〕3號)
66、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地局《關於執行琅東綜合區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3〕5號)
67、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技術監督局等單位關於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標識制度的報告的通知(南府發〔1993〕9號)
68、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搞活南寧市金融若干問題的通知(南府辦〔1993〕28號)
69、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城建局《關於對上門收運垃圾經營統一管理意見的報告》的通知(南府辦〔1993〕69號)
70、南寧市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南府發〔1994〕61號)
71、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審計局關於改革企業審計辦法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4〕49號)
72、南寧市進一步推進橫向經濟聯合的若干規定(南府發〔1994〕62號)
73、南寧市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辦法(南府發〔1994〕42號)
74、南寧市新型液體燃料生產和經營管理辦法(南府發〔1994〕140號)
75、南寧市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暫行辦法(南府發〔1994〕106號)
76、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的通知(南府發〔1994〕113號)
77、南寧市進一步搞好房地產開發的若干規定(南府發〔1994〕70號)
78、市人民政府關於簡化辦理建設項目收費手續的通知(南府發〔1994〕115號)
79、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城市國有土地臨時基準地價的通知(南府發〔1994〕129號)
80、首府南寧住房資金管理與使用暫行規定(南府辦〔1994〕26號)
81、南寧市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辦法(南府發〔1994〕44號)
82、南寧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南府發〔1994〕47號)
83、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公共餐飲具衛生消毒管理的通知(南府辦〔1994〕57號)
84、南寧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規定實施細則(南府發〔1994〕39號)
85、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在南寧住宿的外來人員徵收副食品基地建設基金的通知(南府發〔1994〕121號)
86、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商品市場建設步伐的決定(南府發〔1995〕75號)
87、南寧市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繳管理辦法(南府發〔1995〕72號)
88、關於成片舊區改建項目辦理優惠政策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5〕123號)
89、南寧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南府發〔1995〕126號)
90、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禁止佔用道路及人行道進行建築施工作業的通知(南府辦〔1995〕33號)
91、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5〕50號)
92、南寧市建設項目收取環境保護「三同時」保證金暫行規定(南府發〔1995〕110號)
93、南寧市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南府發〔1995〕2號)
94、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自治區用經濟手段加強控制首府摩托車入戶的通知(南府辦〔1996〕56號)
95、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以土地補償投資建設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6〕16號)
96、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徵收城市供水建設基金的通知(南府發〔1996〕38號)
97、市人民政府轉發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在南寧市城市規劃區內開展建設項目用地清理工作批復的通知(南府發〔1996〕87號)
98、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南府發〔1996〕161號)
99、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暫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通知(南府辦〔1996〕158號)
100、市人民政府關於對西鄉塘大道加強綜合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9號)
101、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10號)
102、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1995年度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收益金的通知(南府發〔1996〕36號)
10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南湖區琅西片地使用權劃撥、出讓有關問題的決定(南府發〔1996〕60號)
104、市人民政府關於重申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只能由市規劃管理局審批的通知(南府發〔1996〕91號)
105、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集體企業中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5號)
106、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地方資金運籌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6〕56號)
107、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實施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6〕66號)
108、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發〔1996〕84號)
109、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定向口糧銷售價格的通知(南府發〔1996〕88號)
110、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我市連鎖商業企業發展若干問題的通知(南府發〔1996〕92號)
111、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國有企業增資減債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6〕151號)
112、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關於《南寧市滅蠅達標活動實施方案》和《南寧市滅蠅達標活動技術方案》的通知(南府發〔1996〕80號)
113、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鄉鎮企業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范鄉鎮企業管理、做好工商登記工作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6〕7號)
11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西瓜市場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6號)
115、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生豬、牛集中屠宰及肉類經營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8號)
116、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民用煤市場的通告(南府字〔1996〕12號)
117、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原料蔗砍運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南府發〔1996〕159號)
118、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徵收邕江防洪大堤工程修建維護費的通知(南府發〔1996〕70號)
119、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6〕163號)
120、市人民政府印發《南寧市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6〕164號)
121、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糧食部門實行兩線運行實施方案》的通知(南府發〔1996〕96號)
122、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流動人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加強南寧市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7〕114號)
123、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財政局關於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7〕146號)
12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再就業與幫困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7〕82號)
125、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關於我市破產國有企業和特困企業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工作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7〕83號)
126、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我市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南府發〔1997〕164號)
127、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工作實施過程中有關費用收取標准問題的通知(南府發〔1997〕103號)
128、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防洪保安費的通告(南府字〔1997〕4號)
129、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應依法繳納營業稅的通知(南府發〔1997〕47號)
130、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商業銀行扶貧貸款投放有關事項的通知(南府發〔1997〕148號)
131、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南寧市嚴禁販運銷售旱瀨的緊急通知(南府發〔1997〕14號)
132、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西瓜市場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6號)
13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飼料、獸葯、禽苗行業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12號)
134、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地局關於加強改制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7〕89號)
135、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中有關問題處理的通知(南府發〔1997〕129號)
136、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中有關問題處理的補充通知(南府發〔1997〕150號)
137、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開展對我市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的通告(南府字〔1997〕9號)
138、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改辦關於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7〕133號)
139、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建設局關於我市部分市區建設工程中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7〕9號)
140、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城市管道燃氣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7〕23號)
141、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通知(南府發〔1997〕67號)
142、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南府發〔1997〕121號)
14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南湖區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南府發〔1997〕141號)
14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朝陽路、江南路人行道護欄及各式廣告燈箱的通告(南府字〔1997〕8號)
145、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老舊汽車更新改造領導小組貫徹自治區七部門《關於整頓老舊報廢汽車回收市場的通告》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7〕73號)
146、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的通知(南府發〔1997〕92號)
147、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下達1997—2000年南寧市工業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的通知(南府發〔1997〕31號)
148、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由有關行政機關委託南寧市城市綜合管理監察總隊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南府發〔1997〕157號)
149、南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工會、體改委關於《南寧市職工持股會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7〕40號)
150、市人民政府關於鄉鎮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管理問題的通知(南府發〔1998〕10號)
151、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整頓全市小煤礦生產秩序確保安全生產的緊急通知(南府發〔1998〕89號)
152、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個體私營企業人員申請入戶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8〕117號)
153、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我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統一徵收管理的通知(南府發〔1998〕64號)
154、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國有直管公房出售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8〕76號)
155、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率的通知(南府發〔1998〕79號)
156、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經委、市計委關於我市建設項目優先採用本市工業產品意見的通知(南府發〔1999〕8號)
157、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完成或超額完成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計劃目標獎勵辦法》的通知(南府發〔1999〕75號)
158、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我市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通知(南府辦〔2000〕24號)
160、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人事局、市勞動局關於南寧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辦〔1999〕127號)
161、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國有直管商用公房售買補充規定》的通知(南府發〔2000〕29號)
162、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郊區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南府發〔2001〕115號)
16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醫葯管理局關於《南寧市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試點工作(流通領域)方案》的通知(南府辦〔2000〕91號)
164、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在我市全面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征繳工作的通知(南府辦〔2001〕157號)
Ⅲ 易鑫車貸人工客服電話是多少
請致電官方服務部客服;Tel: 0755-2333-4569(24小時人工服務)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Ⅳ 南寧市,已繳路橋費退費可到兩個年票點辦理,收藏!
前兩天,南寧市從2020年1月1日零時起停止收取南寧市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消息一出,引發市民熱議。
一、退費對象
已交納2020年度南寧市貸款道路橋梁機動車輛通行年費的機動車所有人,由通行費徵收機構按流程辦理退費,一次性返還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南寧市貸款道路橋梁機動車輛通行年費。
二、退費辦理時間、地點及聯系方式
1.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南寧市江南區五一中路5-8號(康城江南機動車檢測站內)。
2.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南寧至吳圩國際機場高速公路那洪收費站辦公區內。
3.業務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9:00至12:00、13:00至17:00。
三、退費所需材料
(一)預約現金退費
1.購買2020年路橋年費發票、標簽原件(遺失發票的,需手寫情況說明,並簽字按手印,註明電話號碼)。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不是車主本人辦理的需提供車主及經辦人雙方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車主簽字、註明電話號碼)。
3.機動車所有人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公對公轉賬退費
1.購買2020年路橋年費發票、標簽原件(發票或標簽若遺失需開具遺失證明加蓋單位公章)。
2.機動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車輛明細清單。
3.經辦人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並註明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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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武漢路橋費取消後為什麼還有催費
路橋費基本上每個地方都會收,可能形式不一樣而已。
在今年7月1日以前,武漢市的車輛是要交路橋費的,按年繳納大概800至幾千不等,武漢的橋隧多有的私家車主覺得,自己的車一年開不了幾次,也要交這么多錢,劃不來。
現在武漢不像以前一樣按年收取了,就發明了什麼ETC,按次繳費,你過一次橋,或者隧道交一次,這樣一來,就不存在有的車主多交少交了
Ⅵ 特別提醒:開學、房貸、高速路、地鐵運行都有新變
一場重大疫情,持續考驗著14億國人的眾志成城,也對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產生了非常明顯的影響,近期各部門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民生舉措,事關你我,請收藏轉發!
地鐵運行
1月27日,從南寧地鐵有關方面獲悉,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確保廣大乘客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南寧地鐵將於2020年1月28日起,對南寧地鐵運營時間進行臨時調整,終止時間另行通告。
附通知全文:
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0〕10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會管單位: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全力協助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堅決落實各項工作要求。加大員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員工防疫安排。定期對櫃台、自助服務機具等設施進行清潔消毒,強化營業網點、辦公場所的衛生防疫管理。適當調整工作計劃和考核要求,減少人員聚集和客戶集中拜訪。
二、保障金融服務順暢。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及時間,保障基本金融服務和關鍵基礎設施穩定運行。對受疫情影響臨時停業或調整營業時間的網點,要主動做好解釋說明,提供替代解決方案。鼓勵積極運用技術手段,在全國范圍特別是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加強線上業務服務,提升服務便捷性和可得性。
三、開辟金融服務綠色通道。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疫區的支持,減免手續費,簡化業務流程,開辟快速通道。要充分發揮銀行信貸、保險保障、融資擔保等多方合力,加強對社會民生重點領域金融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出險理賠客戶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范圍,應賠盡賠。
四、強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銀行保險機構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醫院、醫療科研單位及企業的服務對接,積極滿足衛生防疫、醫葯產品製造及采購、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攻關等方面的合理融資需求。要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提供優質高效的疫情防控綜合金融服務。鼓勵向疫情防控一線的相關單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優惠的金融服務。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產品。
五、做好受困企業金融服務。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防治補助
27日從人社部獲悉,日前人社部黨組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會議提出,人社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病毒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工作,落實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政策。密切監測研判就業形勢特別是農民工就業情況,指導重點地區及時採取應對措施。穩妥做好技工院校學生返校開學和校園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等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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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注意啦!南寧機場高速公路5月6日起恢復收費
隨著各行各業有序復工復產,南寧吳圩國際機場視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發展情況恢復國際及地區航線航班,經行收費站往返機場與南寧市主城區的通行量將逐步恢復。據了解,5月6日零時南寧機場第一高速、第二高速公路同步恢復收費,南寧城市路橋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提醒,結合機場高速路況實際,請廣大車友提前規劃出行時間及路線,避免因車流高峰時段交通擁堵而耽誤行程。
為確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開展,交通運輸部決定從2月17日起,全國收費公路暫停對合法車輛徵收通行費。隨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4月28日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要求,自5月6日零時起,全國收費公路恢復車輛通行費徵收工作,各收費公路收費站除正常向社會車輛開展收費服務外,繼續對疫情防控物資運輸車輛依法實行分類服務和暢通保障,執行不停車、不收費、不檢查、優先便捷通行的「三不一優先」政策。為此,5月6日零時南寧機場第一高速、第二高速公路同步恢復收費。
南寧機場第一高速南寧(那洪)收費站、空港收費站以及第二高速五象西收費站恢復「一車一桿」,行經收費站時請減速慢行。同時,ETC車輛提前檢查OBU插卡、卡內余額充足與否,確保能正常使用;未安裝ETC的車輛應按照車道分類標識有序、按道行駛,避免因車輛相互變道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
其中,南寧機場第一高速南寧(那洪)收費站入口執行貨車計重檢測,未經檢測或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出口執行開展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查驗工作,車流高峰時段貨車車輛緩慢通行。同時,由於南寧地鐵4號線、5號線那洪大道留村路口至洪錦立交施工圍擋,部分車友須選擇從機場第一高速南寧(那洪)收費站外廣場前方喇叭口處掉頭前往壯錦大道,收費站出城方向壯錦大道段目前只有三條車道,出城方向最右車道貨車治超稱重易出現交通擁堵。
從機場第二高速五象西收費站往返南寧主城區,受五象玉洞片區玉洞大道與銀海大道交會處的銀燈立交橋建設圍擋影響,玉洞大道與銀海大道紅綠燈路口易出現車輛緩行。
關注路況信息提前規劃路線
(一)出城方向:南寧市各城區→機場一高方向(往南友高速方向)繞行路線
1.經開區、江南區
友誼路→機場內市區路網→南友高速往崇左方向/吳大高速往欽北防方向。
2.良慶區
機場二高→機場內市區路網→南友高速往崇左方向/吳大高速往欽北防方向。
3.其他城區
南寧繞城高速→高嶺互通立交→機場一高往崇左方向。
(二)入城方向:南友高速→南寧市各城區繞行路線
1.往經開區、江南區方向
南友高速新吳圩收費站→機場內市區路網→友誼路→南寧市區。
2.往良慶區(玉洞)方向
南友高速新吳圩收費站→機場內市區路網→機場二高→南寧市區。
3.往其他城區方向
機場一高→高嶺互通→南寧繞城高速→南寧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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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的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路管理機構對所管轄的公路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行政管理職責。
第三條 規劃建設鐵路、管線等各類設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並行於已立項建設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的,應當徵得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並行於縣道、鄉道的,應當徵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條 公路建設用地需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標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各項補償費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條 已有的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勘測登記、繪制地圖、造冊立檔、埋設界樁。
對依法批準的公路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路建設開工前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竣工驗收合格後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路建設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分段完成的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路段或者單項工程,可以分段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公路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價或者以降低工程質量來降低工程造價。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經過市區的公路路段,可以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商定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改劃為城市道路。改劃為城市道路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未改劃為城市道路的其他公路,仍由公路管理機構按其職責進行管理。
第九條 改建公路和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應當盡量避開交通高峰時段;在施工時,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警示或者引導標志。施工路段不能通行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在繞行路口予以公告。
通過公路施工路段的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秩序,服從現場管理人員指揮,不得損壞施工現場及其設施。禁止非施工車輛和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和尚未開通的公路。
第十條 公路改建後原有線路的舊橋和舊公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核准廢棄的,不再進行養護和管理:
(一)路線較短且無車輛通行的路段;
(二)已中斷交通且作為棄土場、養護站料場或者已種植農作物的路段;
(三)危橋及危涵路段;
(四)已不能通行的舊橋;
(五)公路改建後已不通行的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
前款規定的舊橋和舊公路經核准廢棄後,由所管轄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通行的標志,並移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一條 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的下列范圍以內為公路建築控制區: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五)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連接線、收費站)不少於30米。禁止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但屬於公路附屬設施的除外。
新建、改建公路線路確定後,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不得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審批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禁止在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的下列范圍以內,規劃和新建鎮、開發區、住宅區以及醫院、學校、廠礦、集貿市場等建築群或者集散地:
(一)國道、省道不少於50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於20米;
(三)高速公路不少於80米。
本辦法施行以前已經在公路兩側建設的上述建築群和集散地,不得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沿公路平行擴建;上述建築群和集散地影響交通安全或者干擾車輛通行的,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上述開發經營者沿公路兩側設置有效的隔離設施。
第十三條 正在建設或者已立項即將開工的公路,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依法實施路政管理。
第十四條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對交通安全和公路暢通無嚴重影響的,可維持原狀,不得重建、擴建和改建;原有建築物屬於危房確需重建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遷出公路建築控制區,另行安置。拆遷安置辦法依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路橋梁、地下通道、管涵內堆放物品、進行明火作業、搭建設施;
(二)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積肥或者焚燒物品;
(三)堵塞、損壞公路排水設施;
(四)塗改公路標志、標線;
(五)砍伐、損壞公路用地上的樹木、花草等綠化種植物;
(六)泄漏、拋撒、散落物品損壞、污染公路或者載物拖地行駛損壞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
(七)污染、損壞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其他行為。
屬於未徵收的公路用地,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路政管理時,應當尊重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禁止將公路渡口碼頭作為橫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碼頭。
第十七條 禁止不符合國家有關客、貨運輸裝載技術規范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裝卸貨物、留置物品、向車外丟棄物品、從路外向高速公路投擲物品。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下列作業,應當事先徵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公安機關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置塔、桿、變壓器等設施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設置管線、電纜、龍門架等設施的;
(三)在公路上設置立體交叉道口的;
(四)佔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依法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的作業,當事人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涉及國道、省道的,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二)涉及縣道、鄉道的,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跨自治區、設區的市運輸的,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二)設區的市內、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的,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三)在縣級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四)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公路及其橋梁、隧道、渡口設置限高、限寬、限長、限載標志,並根據需要在公路上設置運輸車輛軸載質量及車貨總質量的檢測裝置,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稽查和卸載。
第二十二條 交通事故造成損壞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公路管理機構處理。因交通事故或者維修需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整公路車道,並設置警示或者引導標志。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車輛救援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路障清理和救援工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相互配合,共同負責。
第二十四條 貨運車輛進入收費公路,應當按照核定噸位或者計重的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收取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分類標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執行。車輛行駛證上標注的噸位與國家公告的車輛噸位標准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公告的車輛噸位標准計量收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繳、逃繳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 車輛通行費繳費義務人對收費標准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收費員認定的數額預繳車輛通行費,及時將車輛駛離收費車道,並就異議事項向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或者向所在地的價格主管部門投訴。經依法復核確有差錯的,收費單位應當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條 聯網收費的公路,實行「統一收費,收入清算分配」的方式。既有政府還貸公路又有經營性公路的,應當統一使用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印製或者監制的車輛通行費專用票據。
第二十七條 收費公路在收費期間的小修、中修、大修、改善工程等公路養護所發生的費用,應當在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中列支。收費公路改建或者擴建的投資貸款,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納入還貸基數。
第二十八條 試運營的收費公路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進入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的車輛,應當憑通行卡(券)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收費單位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計費:
(一)無通行卡(券)的;
(二)持無效通行卡(券)的;
(三)逆向行駛或者U型行駛的;
(四)出入口車牌號與車輛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及擅自超限運輸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後方得駛離;不能當場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停駛,就近指定安全地點停放。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在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後立即放行車輛。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採取處理措施。
在依法處理前車輛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妥善保管,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在前款規定的15日內,對停放的車輛造成損壞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規定,違法批准建設項目的,其批准文件無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批准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擅自重建、擴建、改建原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所需費用由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所有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損壞和影響公路暢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公路橋梁、地下通道、管涵內堆放物品、進行明火作業、搭建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積肥或者焚燒物品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堵塞、損壞公路排水設施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砍伐、損壞公路用地上的樹木、花草等綠化種植物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泄漏、拋撒、散落物品損壞、污染公路或者載物拖地行駛損壞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其他污染、損壞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塗改公路標志、標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公路渡口碼頭作為橫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碼頭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置塔、桿、變壓器等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設置管線、電纜、龍門架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在公路上設置立體交叉道口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其他佔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拒繳、逃繳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由收費站工作人員責令補繳;經勸說仍不補繳或者堵塞收費車道,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將堵塞收費車道的車輛拖離,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強行沖卡,造成收費設施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用地包括:公路兩側邊溝以外不少於1米的用地;公路兩側無邊溝的,為公路緣石外不少於5米的用地,有徵地界線的,從其界線;已徵收的公路建設用地;為修建、養護公路建於公路沿線的有關公路附屬設施用地。
註: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Ⅸ 南寧停止收取路橋費,如何退費和補繳你想知道的都在這里!
這兩天,南寧市從2020年1月1日零時起停止收取南寧市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消息一出,引發市民熱議。
已繳納2020年度南寧市路橋費的車主,要到哪辦理退費業務?該怎麼辦理?補交又要如何補?
對此,南寧城市路橋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路橋投資公司」)對外公布7個業務咨詢電話,便於廣大車主進行停收路橋費後的相關業務咨詢及辦理。市民可在相應的時間段內,到康城江南機動車檢測站內以及南寧至吳圩機場高速公路那洪收費站辦公區內這兩個年票點辦理補交及退費業務。
從路橋投資公司了解到,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經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上個世紀90年代,南寧市運用「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貸款建設了一批城市基礎設施,使全市路橋交通網路體系更趨於完善。
南寧市的收費路橋資產和城市路橋收費的完善體系,是南寧市籌集城市建設資金的優質資產和重要融資平台,承擔著城市建設再融資的重要使命,對補充城市建設資金有著積極的作用。經市政府授權的南寧城市路橋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南寧路橋收費主體及金融機構融資的載體,收取的路橋通行費除用於償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貸款本息和通行費收取成本外,融資的資金全部陸續投入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了社會經濟發展,擴大了南寧市基礎建設的發展空間。
近年來,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了改善營商環境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政府惠民政策帶來的福祉,路橋費也將迎來圓滿完成歷史使命的那一刻。
根據2019年5月28日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擴大開放擔當實干加快建設壯美廣西共圓復興夢想的決定》提出:「2019年底前取消貨車城市路橋收費,2020年底前全面取消城市路橋收費」的要求,南寧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020年1月1日零時起,停止收取南寧市路橋費。
路橋投資公司方面表示,按規定及時交納相關稅費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該公司提醒在南寧市城區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以下簡稱本籍車輛,不含武鳴區)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時補足繳納2019年和以前年度的南寧市路橋車輛通行年費。
本籍車輛在以往通行各路橋收費站時,收費員會查詢車輛購買年票的情況,針對逾期未交路橋年票的本籍車輛暫時收取當次次票,同時告知車主保管好相關票據,如補交後,所暫收的次票經核屬實後一概退還。
退費對象
已繳納2020年度南寧市貸款道路橋梁機動車輛通行年費的機動車所有人,由通行費徵收機構按流程辦理退費,一次性返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南寧市貸款道路橋梁機動車輛通行年費。
退費辦理時間、地點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南寧市江南區五一中路5-8號(康城江南機動車檢測站內)。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南寧至吳圩機場高速公路那洪收費站辦公區內。
3、業務受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退費所需材料
一預約現金退費
1、購買2020年路橋年費發票、標簽原件(遺失發票的,需手寫情況說明,並簽字按手印,註明電話號碼);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不是車主本人辦理的需提供車主及經辦人雙方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車主簽字、註明電話號碼);
3、機動車所有人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公對公轉帳退費
1、購買2020年路橋年費發票、標簽原件(發票或標簽若遺失需開具遺失證明加蓋單位公章);
2、機動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車輛明細清單;
3、經辦人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並註明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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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網約車123023是什麼意思
摘要 網約車和計程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