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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貸後管理工作中高校的主要職責為

發布時間:2022-05-15 13:50:13

Ⅰ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是干什麼的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工作職責

一、制定學生助學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貧困學生的調查、認定和檔案建立。

三、負責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工作。

四、負責學校勤工助學方案的制定和勤工助學管理工作的指導。

1.負責勤工助學校內崗位設置及審定;

2.負責勤工助學校內崗位人員的招聘、檢查、工資發放工作;

3.負責勤工助學社會崗位的聯系和學生的選派工作;

五、負責學生的困難補助和申請緩交、減免學雜費的審核報批等工作;

六、組織做好學校獎助學金、國家政府獎助學金等工作;

七、定期向教育廳和學校匯報我校貧困生的資助情況。

Ⅱ 助學貸款的詳細情況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期間各項費用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2012年8月8日,開發銀行新增助學貸款將突破120億元。
2015年7月20日,教育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意見》表示,為切實減輕借款學生的經濟負擔,將貸款最長期限從14年延長至20年,還本寬限期從2年延長至3年整,學生在讀期間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
相關介紹:http://ke..com/view/841694.htm

Ⅲ 關於大學生申請助學貸款的問題

呵呵,你好!我也和你一樣,曾經申請過,不過現在我已經畢業了,大概流程應該沒變,因為我剛畢業。先得確定你是農村還是城市的,農村的話,去你們村支書那裡蓋個村委會的章,當然前提是你先自己寫一份申請書,說明你家經濟狀況不好,蓋完村委會的章以後,然後還要去你出生地的派出所和教育局蓋兩個公章,有這三個章就可以了。接下來就是交到你們學校,以後的事學校會通知你們的!希望幫助你!!

Ⅳ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九條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相關資料庫。
第十三條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財政部及時將代償資金撥付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財政部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四條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06〕133號)同時廢止。

Ⅳ 江西理工大學助學貸款

江西理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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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保證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運用金融手段,採取財政貼息方式,幫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借款學生是指江西理工大學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學生)及研究生。

第四條 借款學生要如實填寫公民身份號碼,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和完整;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直接向銀行還款,承擔償還貸款的全部責任。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具體負責全校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1)負責對學生貸款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及還款協議;

(2)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休學、轉學、退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開除、死亡、失蹤等變動情況的信息;

(3)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

(4)監督借款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5)按時組織應屆畢業生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協助經辦銀行做好借款學生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6)及時向江西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報送每學年貸款需求額度以及貸款進度情況;

(7)建立借款學生的誠信檔案,定期開展誠信教育,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貸後管理和教育。

第三章 申請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發放對象為在江西理工大學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專科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八條 在校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紀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4)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5)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

(6)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和貼息

第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由經辦銀行確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十條 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但國家試點的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4年。具體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法定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借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

第五章 貸款的申請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採取「一次申請、銀行分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辦法。

第十四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在江蘇、湖北、重慶、陝西、甘肅5省市(以下簡稱試點省份)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凡屬以上五省市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在學生原戶籍所在地申請,新生攜帶錄取通知書在當申請辦理。老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學院確認其在校未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後,再由校學生資助中心出具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證明,學生攜帶該證明在暑假期間回原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

除以上五省市以外的其他學生則在學校所在地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五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信息表和貸款申請資格審查表冊;

(2)本人學生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沒有身份證可出具本人戶口復印件,但須加蓋當地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3)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和縣(市、區)民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並加蓋行政公章;

(4)本人學習成績單及復印件;

(5)借款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同意辦理國家助學貸款並支持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保證書;

(6)見證人出具的大學學習、品行說明書;

(7)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章 貸款的審批和發放

第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國家助學貸款書面申請,學院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組織填寫《國家助學貸款資格審查表》,並按學校要求編制《申請國家助學借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電子和書面形式及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

第十七條 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對學院提交的學生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後,向經辦銀行提交《申請國家助學借款學生審核信息表》和學生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學生名單後,協助經辦銀行組織學生填寫借款合同和借據。

第十九條 經辦銀行在借款合同簽字生效之後,按期將貸款劃入學校指定的帳戶。

第七章 貸款的變更

第二十條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發生轉學、休學、停學、出國、退學、被開除學籍等中止學業時,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要求借款學生償還全部本息。

第二十一條 借款學生畢業後考入本校研究生,需要延長貸款期限的,應在畢業前一個月向經辦銀行提出展期申請,並辦理借款合同變更手續。經經辦銀行批准展期的借款學生可在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六年內還清貸款本息;借款學生貸款展期期間的貼息,按借款學生與學校原先的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貼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學生自願終止貸款發放或在校期間有終止貸款意向時,應在當年放款之前10日內通過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

第八章 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三條 借款學生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期、計劃、還款方式還本付息。借款學生畢業後可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

第二十四條 借款學生提前償還貸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貸款利率和實際期限計算。

第二十五條 借款學生如有轉學、出國、退學、被開除、死亡等情況,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及時通知經辦銀行,並協助經辦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然後方可為學生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必須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還款確認計劃書》,並向銀行提供畢業後的工作單位、聯系地址、通訊方式後方可辦理畢業手續。

第九章 違約及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沒有按照畢業前簽訂的還款計劃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並按期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學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證號碼、違約行為等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第二十八條 借款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貸款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

(1) 借款學生沒有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2) 借款學生有違紀違法行為,受學校紀律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3) 學習成績差,無法完成學業的;

(4)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死亡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開始施行。原《江西理工大學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Ⅵ 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減輕家庭困難學生還款負擔,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將由國家代為償還(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邊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轄市縣中的6個民族自治縣(陵水縣、保亭縣、瓊中縣、樂東縣、白沙縣、昌江縣)以及東方市、五指山市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下同)。
本辦法中的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下同)。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以上地區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水電施工基地,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以及地處艱苦地區的氣象、地震、地質、煤炭、石油、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 按本辦法確定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七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優良;
(三)畢業時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五)經學校評議、推薦。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前向學校遞交《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請資料截止時間為每年5月31日。
第九條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以及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家對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逐年代償資助的辦法,畢業後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償助學貸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償本息的40%,三年代償資助完畢。每人代償資助總額以該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為限。
第十一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資助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並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改由畢業生本人償還全部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並將畢業生返還的資金及時上交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將高校上交的畢業生返還的資金繼續用於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的代償資助。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教育部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教育部部門預算。財政部根據項目申請情況和財力可能安排代償資金,並根據使用需要及時將資金撥付給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7月31日前將代償資金撥付給有關高校,由高校於每年8月31日前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十三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有關高校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審核工作。每所學校每年上報的代償資助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高校畢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人數的5%,農林、水利、地質、礦產、石油、師范、民族、航海等專業學生佔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高於8%。
第十四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助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

Ⅶ 助學部職責

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要負責全校本、專科學生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各項獎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各項助學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范圍是:

一、負責宣傳、執行國家和甘肅省的各項資助政策,起草和制定學校各項大學生資助政策。

二、建立並完善獎、貸、助、補、減、免的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

三、組織各學院(部)開展經濟困難學生基本情況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並對受助學生進行跟蹤調查。

四、監督各學院(部)有關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草擬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金的分配方案。

五、做好各項獎學金、助學金審批及發放工作;負責全校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的審批發放及學生「綠色通道」的管理。

六、負責做好各類社會助學項目的管理、協調及發放工作。

七、積極開拓社會資助新渠道,協助學校基金會做好各類獎助基金的管理工作。

八、配合在校生生源所在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協調做好在校生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工作。

九、負責做好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通過不同形式對大學生進行誠信教育,建立和完善大學生誠信檔案。

十、做好對學生的誠信教育、感恩教育以及勵志教育工作。

十一、做好本校應征入伍大學生的學費補償和貸款代償工作。配合財務處做好學生學費的催繳工作。

十二、負責各類涉及學生資助工作的文件、資料的分類與存檔工作。

十三、定期向上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報我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進展與落實情況。

十四、辦理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甘肅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交辦的其它事宜。

十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日常事務管理:

一、負責處理部(處)的各類內勤事務,包括內務管理和協助部(處)長做好經費的管理。

二、協助部(處)長落實各項工作計劃的實施和完善。

三、負責做好各種文件的存檔工作。

四、負責做好部(處)的來文收發登記工作。

五、負責做好部(處)的各種會議記錄。

六、負責做好部(處)的對外聯系與接待工作。

七、負責做好部(處)設備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做好與各院(部)及學校各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工作。

Ⅷ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進一步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僅限於本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貸款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按用途分為學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其中學費貸款用於交納學費,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學校學費(培養費)收費標准,最高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生活費貸款用於日常開支,最高貸款額不超過南京地區月人均生活費標准與在校月數之積。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貸款學生畢業後六年,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復利。經辦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指導下適當降低國家助學貸款利率。

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不付利息,由財政100%貼息,自取得畢業證書當年的9月21日(含21日)後全額負擔利息。2004年9月之前辦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仍按老辦法即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貼息,其餘50%由貸款學生個人承擔。

第六條 本校助學貸款工作接受江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指導,並接受教育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領導。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為統一管理本校助學貸款工作,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學生處、財務處、教務處、人事處負責人及各院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學校助學貸款規模、總額等重大事項及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貸款辦)。校貸款辦為學校助學貸款管理的常設機構,掛靠於學生處助學指導中心,並配備一名專職工作人員。供欠費未貸款或因主觀原因使貸款未被批準的困難學生名單;

第十條 人事處負責向校貸款辦提供教師見證人的變動情況。

第十一條 各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教學副院長為副組長、院辦和分團委組成的管理小組。

第三章 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人須如實、完整地填寫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銀行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條 助學貸款由院初審、匯總,校貸款辦二審,並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經辦銀行終審,經銀行終審核准並通知校貸款辦後,由校貸款辦統一組織申請人填寫合同文本、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再遞交銀行審批、發放。

第四章 貸款審查與發放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逐年申請,銀行集中審批,按年(生活費按月)發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貸款,可通過校貸款辦向銀行申請中止貸款;若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見證手續。

第十七條 學費貸款由銀行按年劃入學校指定帳戶,生活費貸款由銀行每月10日前按月劃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儲蓄帳戶(每年按10個月發放,二月和八月不發)。

第五章 貸款歸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離校前必須向校貸款辦交按期還款承諾書,並與經辦銀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未辦清上述手續前,學校將緩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辦理離校派遣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轉學、出國、退學、開除或死亡,銀行將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條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貸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具體還貸事宜,由貸款學生在簽訂還款協議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約定還款日期前,借款人應將還款本息自動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帳戶,由銀行在約定還款時主動從帳戶扣收。否則銀行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補收罰息,並由銀行按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通過異地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以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 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貸款學生,應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經辦銀行將為其辦理延期手續,財政部門將繼續為其實施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的貼息。

更為具體的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可以參照參考資料。

Ⅸ 國家助學貸款

沒有。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短期之內應該不可能取消。而且現在部分地區開始實行生源地貸款了,學生可以在生源地辦理助學貸款。

Ⅹ 東北師范大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貸款辦公室工作職責

* 研究、分析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 溝通、協調銀行及上級主管部門。
* 測算、爭取國家助學貸款需求額度。
* 宣傳國家助學貸款及代償資助政策。
* 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審批及貸後管理。
* 組織、指導學生簽署貸款合同和借據。
* 向貸款學生法定監護人通報學生貸款信息。
* 監督學生貸款使用情況。
* 預算風險補償金,核算貸款貼息。
* 採集、核對、上報應屆畢業生貸款信息。
* 組織、指導畢業年級貸款學生辦理還款計劃、還款確認手續。
* 攻讀碩士學位貸款學生展期手續的辦理。
* 按月提醒貸款畢業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 開展異地學生償還利息、本金的代辦服務。
* 調查、分析學生違約原因,制定違約預防措施。
* 追繳違約學生貸款。
* 測算、爭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名額。
* 審核、上報代償資助學生材料。
* 向銀行劃撥代償資助款。
* 跟蹤、考核、上報獲代償資助學生工作情況。
* 按期向教育部報送各類國家助學貸款及代償資助信息。
* 受理、審批、管理「愛心基金」暫借款。
* 測算、管理「國家助學貸款備用金」。
* 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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