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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公證未過戶離婚

發布時間:2022-05-10 06:22:05

1.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怎麼分

婚前買房婚後還貸離婚分割方式如下:
1、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貸款買房,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的,該房產歸婚前貸款一方所有,且需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貸款買房的,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可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申請法院依法判決;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婚前買房時,需要注意如下幾點:
1、各方出資贊助購房資金的約定明確
年輕人買房可能沒有足夠的積蓄需要藉助父母的力量才能達成一致,在這種情況下買房時,如果已經在房產證上同時寫上了兩個人的名字,那麼還要另外簽一個字。既然在沒有任何協議或憑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離婚,父母的出資將被認定為贈予雙方共同所有,父母也沒有收回這筆出資,這是不公平的。
2、婚前財產公證或協議的必要性
夫妻婚前購買房產要慎重,房產公證或簽訂協議是共同購買的必要前提。愛情在甜蜜穩定的時候也要保持頭腦清醒,明天會發生什麼誰都不能預料,萬一最後的婚姻不成呢?因此,在愛的承諾之前加一個法律保護會更有力。婚姻關系尚未確定的夫妻,可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或共同簽訂協議,如有爭議能及時找到證據加以證明,或避免以後的財產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 婚前買房婚後公證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1、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2、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需要還貸的,若之後追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僅登記一方名字,婚前買房首付款等,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 婚前貸款買房子,婚後要是離婚,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貸款買房子,如果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就算時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說法不對,婚後共同還貸的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結婚就算共同財產。房產證上寫自己和母親的名字,婚前沒還清貸款,不一定離婚時就算夫妻共同財產,看你婚後還貸的方式是不是夫妻共同還。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公證未過戶離婚擴展閱讀: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 房產公證給了別人但是沒有過戶,離婚時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民法典規定規定,如果房屋贈與是在婚前贈與的,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的,無論是否過戶,都是共同財產,但明確贈與一方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簽訂贈與合同後不履行行不行

首先,簽訂贈與合同後,如果只是一般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贈與,即不再履行給付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

反之,如果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比如向學校捐款,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要積極履行給付義務。

在贈與人不履行時,即為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並且,受贈人可以主張贈與人給付財產,贈與人拖延或是明確表示不給的,受贈人還可以去法院起訴處理。

其次,贈與人出現以下法定情況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1、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

不過,贈與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要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如果簽訂贈與合同前經濟狀況就不好的,那麼可能不是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贈與人難以維持正常生活

有些人因為企業經營失敗,但是不至於影響維持生計,那麼還是可以接著履行贈與合同。

因此,若是存在以上情況,即使是有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也可以撤銷,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5. 婚前按揭貸款購買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中經常遇到涉及婚前通過按揭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對此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的認識不同。第一種觀點認為,產權證若登記在一方名下,則該房產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結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能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結婚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返還。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出資原則確認,房屋應當屬於部分單獨所有(婚前一方個人財產支付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部分),具體比例按個人出資與夫妻共同出資的比例確定。不同的法院認識導致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結果差異很大,在律師代理案件中也出現不同觀點,無法給當事人一致的答復,當事人也對此很有意見。筆者認為這三種觀點均不能涵蓋所有的情形,應對出現有各種情形逐一分析,才能正確認識婚前按揭購房的性質及分割方法。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當事人如果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對於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的,對於房產法院是不予分割的。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取得產權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取得產權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仍屬於個人財產。雖然對於此種情形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爭議很大,但筆者認為,確定同財產不僅要看它產生的時間,還要考察其與原權利的關系。婚前個人權利與其它權利一樣,都是經濟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現,該利益已在婚前產生,其在婚後改變為有形財產或另一種權利,只是表現形式不同,其本質並未改變,因而仍然是個人財產。我國澳門地區民法典對此提供了的益的啟示,按其規定,因結婚前之個人權利而取得之財產即使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也不屬於共同財產(第1584條)。其第1585條具體列舉出以下幾種情形:(1)因對在上述日期(結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該日期後分割之末清算財產擁有權利而取得之財產;(2)取得時效所根據之佔有在上述日期前已開始者,透過此時效之完成而取得之財產:(3)在上述日期前以保留所有權之買賣形式買入之財產;(4)優先權所根據之狀況在上述日期前已存在者,透過行使此權利而取得之財產。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應屬於個人財產,其分割方式見2.

4、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5、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6、對於婚前一方出資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的處理

對此問題,在我國房屋作為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公示制度,即產權人以有權登記的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的登記為准。在沒有證據證明登記錯誤或登記時存在脅迫、欺詐的情況下,房屋應推定為二人共同所有。按揭貸款屬於二人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按照產權證上記載的份額支持其提出的財產分割請求。

6. 房子婚前首付,婚後按揭.婚後公證成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如果離婚是不是所有的都平分

是的,一旦公證為夫妻共同房產,就需要均分房產,但是也可以公證房產比例,按照房產比例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7.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 婚後不寫對方名字 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依據你現在給出的信息,基本事實是:婚前你出首付買的房,有貸款,後來你結婚了(貸款繼續還),婚後沒有在房本上添加對方為共同所有人,現在你要離婚(但無子女),問就這套房子而言如何分割。
首先,首付是你付的,這屬於婚前財產,婚前你還的貸款部分,也屬於婚前財產;結婚那一刻起,雙方非婚前財產的每一筆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比如工資以及其他經營收入,所以在沒有其他情況(比如你親友幫你還款,又明確了不是贈予對方)的前提下,婚後還的貸款部分屬於以夫妻共同財產支出。所以在離婚後你繼續自己還貸款的前提下,如果財產分割,對方可以分到房子婚後所還貸款部分的一半金額對應的房屋價值(含房屋溢價)。比如婚後你們共同還了10萬,房子總購房款原來為100萬,現在房子漲價了,漲到了300萬,那麼對方就這個房子可以分到的價值為300萬*(10/2/100)=15萬,也就是10萬的一半(5萬)漲到3倍。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離婚案件不是算數題,單純靠法條是沒辦法判別案件審理結果的。房屋的分割除了法律規定,還涉及是不是」婚房「,雙方有無子女,是否一方存在嚴重過錯等情形,一定程度上會照顧女方和幼小的子女,上面的內容僅依據法律規定來分析,只能參考。
如果還有疑問,可以追問。

8. 婚後貸款買房,還沒過戶就離婚了,房子還能過戶到雙方名下嗎

不知從何時起,房子成了人們茶餘飯後必談的一個話題,哪哪哪兒的房價又漲了,自己准備去哪去買房?現在買了幾套房了?房子已經成為衡量一個人成功與否的標准了,房價的攀升也牽動著大眾的心弦。我們每個人都夢想著能有一個自己的家,然後按照自己的喜好去布置自己的房間,這樣自己就再也不用為了租房而搬來搬去,也不用居無定所,宛如浮萍,隨處漂泊。

對於婚後貸款買房,還沒過戶就離婚了這種情況,不能將房子直接過戶到雙方名下。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可交由法院進行判決。對於上述說的情況,畢竟之前交的首付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時選出一人將房子過戶到他名下,他自己一人之後還貸款,但是之前付的首付這些他還必須拿出一半來進行償還對方,同時需要“白紙黑字”簽署協議,以防止後續房價估值上升或者下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這樣才能完美的解決此事。

9. 婚前按揭房做了財產公證為夫妻共有財產 離婚時怎麼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 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 為夫妻共有財產。比較復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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